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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员制度改革让司法正义更接“地气”

2015-04-17谢威利刘勋

法庭内外 2015年7期
关键词:人民陪审员陪审员审理

文/谢威利 刘勋

陪审员制度改革让司法正义更接“地气”

文/谢威利 刘勋

近日,最高法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提出,扩大人民陪审员参审范围,明确涉及群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以及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原则上实行人民陪审制审理。

作为我国特有的一项司法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在促进司法民主、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大力推进司法改革、全面实行依法治国的今天,人民陪审员制度也需与时俱进,不断改革创新。在实行立案登记制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又针对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一些需改进和完善之处提出针对性改革措施,令人欣喜。从媒体报道的改革要点看,此次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不仅要在量上做文章,更将在质上下功夫,有理由相信,质与量的同步完善将使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提升,从而确保司法正义更接“地气”。

据报道,此次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要点之一系完善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和程序,尤其是对人民陪审员选任程序的改革,将由原先的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逐步改革为由中级、基层法院定期从符合条件的当地选民或者当地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当地法院法官员额数5倍以上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再从审核过的候选名单中随机抽选不低于当地法院法官员额数3倍至5倍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此项改革不仅壮大了人民陪审员的队伍,满足人民法院案件

陪审的需求,而且以随机抽取的方式也保障了每个符合条件的居民都有机会担任人民陪审员,使人民陪审员队伍更具普遍性和代表性。

法院审判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工作,与国家、社会、群众利益关系甚密,因此,对于人民陪审员的选任不能马虎。虽然此次改革要求随机抽选人民陪审员,但随机不代表随意,对于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条件,草案也作了相应要求,如将人民陪审员的年龄从23周岁提高到28周岁,并对学历作了相应修改。此举看似提高了人民陪审员的任职门槛,但此项规定旨在提高人民陪审员队伍整体素质,保证人民陪审员具备履职的能力和条件,对于提高陪审工作整体水平、保障人民陪审员制度切实有效发挥其功能具有重要意义。

除了在人民陪审员队伍方面不断提高质与量外,对于如何保障人民陪审员陪审案件数量和陪审质量方面,此次改革思路更具突破性。

据报道,此次改革思路除了要求合理确定每个人民陪审员每年参与审理案件的数量比例外,还要求对于涉及群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以及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原则上实现人民陪审制审理。上述案件要么事关公共利益,要么关系到个人重大人身、财产权益,往往容易引发舆论关注,审理时当慎之又慎,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让人民陪审一方面可以彰显人民陪审员制度公信度和司法公信力,破除少数人对于法院所谓暗箱操作的想象,另一方面也旨在使案件审理能充分吸取普通群众对于案件事实认定的看法,避免法官法律专业主义的局限性,使裁判结果与社会认可度实现有机统一,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当然此次改革思路并不止于上述内容,但总体上体现了质与量的有机统一。人民陪审员队伍数量的扩充和队伍素质的整体提高,是人民陪审员制度质与量的相统一的一方面,而陪审员陪审案件数量和陪审深度、广度的突破,是质与量相统一的另一面,我们看到此次改革思路既重数量,更狠抓质量,只有质与量的齐头并进才能确保人民陪审员制度发挥其应有功能,使人民陪审员来自人民、代表人民的优势得以充分展现,使司法正义更接“地气”。

责任编辑/史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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