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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看待法官辞职限制

2015-04-17符向军

法庭内外 2015年7期
关键词:待遇公务员法官

文/符向军

理性看待法官辞职限制

文/符向军

近日,一则《某法院关于辞去公职的有关要求》在网上流传,文件重申工作未满5年最低服务期限的法官不得提出辞职申请,并对享受了法院所提供福利待遇的法官提出了一些要求。

自由选择就业,包括辞职,是劳动就业权的应有之义,当以维护权益、公平为天职的法官也遭遇“辞职难”,蒙受“不公”待遇时,自然广受社会关注吐槽。可是,真实情况真是如此吗?

事实上,关于公职人员辞职限制问题,相关法律已有明文规定。中央组织部与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于2008年7月16日颁发的《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第6条规定,“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含试用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81条规定,“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一)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可见,要求工作未满5年最低服务期限的法官不得提出辞职申请,是有法律依据的,这也是国家对公职人员这种特殊岗位任职的职业化要求。何况,当初当事双方进行入职“双向选择”时,就已经明确了5年最低服务期限,奉诚信为旨归的法官,更应是信守“承诺”的表率。

至于要求延长5年服务期的问题,则也合情合理,无可厚非。众所周知,法院待遇普遍有限,尤其是待遇普遍不高、资源紧缺的基层法院,更需将合理分配优质资源做到最大化,将应政策享受的待遇留给那些爱岗敬业,愿意在法院长期工作的人。可以说,这些相对优厚的职业待遇,也属于有限的“司法资源”,既是对那些愿意长期献身司法事业的法官们的职业回报和勉励,也是法官职业待遇普遍不高的现实下,无奈开出的一种入职吸引与条件,让职业的“坚守”成为法官就业的“附随义务”。现实语境下,如果一些人享受了法院配置的稀缺资源,却拍拍屁股走路,未免有失厚道,对其他敬业法官来说,更为不公。

本是一份普通的法院内部文件,却引起社会关注的“轩然大波”,本身值得我们深思。舆论对法官“辞职限令”的争议、吐槽,不管是否公允、理性还是偏颇、误解,都反映了对法院管理体制和法官职业境遇的关心乃至焦虑。

长期以来,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的各项资源、设施普遍落后于公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法官偏低的职业待遇始终得不到有效改善。以至于各地都出现了法官“辞职潮”,让司法工作青黄不接。该法院“辞职限令”的无奈,与遭遇的“辞职吐槽”,不过是法官职业保障不善、基层法院“留人难”尴尬现状的一种生动写照。

如今,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已经成为重中之重,从人财物上保障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提高法官职业待遇,也再次点燃了社会关注的热情。相信,随着司法改革大业的扎实推进,法官职业待遇能够有效提高,法官职业尊荣能够切实建立,让司法真正成为广受社会尊崇羡慕的职业,让更多法官无怨无悔投身司法事业,那时,自然不会出现法官“辞职潮”,也就不会有法官“辞职限令”的尴尬。

责任编辑/史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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