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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监督未成年人饮酒

2015-04-17

法庭内外 2015年3期
关键词:烟酒酒类监护人

谁来监督未成年人饮酒

文/董 妍

每逢节日,不少未成年人都会参加各类聚餐聚会,孩子们的判断力差,更容易自我放纵,酒后伤身、酒后惹事的情况时有出现。

早在1999年11月1日,我国就开始实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其中第15条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烟、酗酒。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然而,很多家长在孩子饮酒的问题上采取了默许、纵容的态度,宴席上常常可见家长用筷子蘸了点啤酒或白酒放到孩子嘴里,使这些孩子在亲属的诱导下“被喝酒”。而许多商家向未成年人售酒的行为也和国家有关规定背道而驰,禁向未成年人售酒的规定几乎沦为“一纸空文”。

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7条规定,“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但是该法只是禁止商家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并没有明确行政处罚的具体内容。

根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2012年发布的修订办法中,进一步明确指出“针对未成年人购买酒,商家在必要时可以要求购买人出示身份证”。

但是,该办法在实践中并不能有效隔断酒类商品向未成年人流通的渠道,经营者为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根本不履行审查义务,对未成年人购买烟酒不闻不问,很少真正对购酒者的年龄提出限制。即使违反该管理办法,也只是“由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商家面临的处罚力度不痛不痒,也不会面临吊销营业执照的风险,再加上调查经营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等存在取证难、处罚难的执法难题,因此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产品基本很难遭受行政处罚。

保护未成年人不受伤害是国家和社会应当承担的责任,因此有必要制定严格的未成年人禁酒规定,一方面严惩违法提供酒水的商家,另一方面针对饮酒的未成年人和其监护人予以严厉惩罚。

在无法界定未成年人年龄的情况下,销售和提供酒水的商店、餐厅和酒吧,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要求年轻人出示身份证明,来确认其是否已经达到了合法年龄。

对于未满法定饮酒年龄的年轻人,应当拒绝向他们提供酒类。对于违反规定者,无论是饮酒的年轻人还是商家都应受到惩罚,饮酒的未成年人应当接受矫治或者特殊教育,对于商家则应罚款、吊销其营业执照。此外,对于在聚会聚餐中向未满法定饮酒年龄的年轻人提供酒精饮料并造成其发生事故的人,也应处以罚款或拘留等处罚措施。

未成年人饮酒已经成为一个世界性问题,美国早在1915年就立法规定“禁向未成年人售酒”,日本是在1955年把这个规定纳入法律条文之中。但在我国,目前尚未有禁止未成年人饮酒的专门法律,饮酒的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不会承担任何法律法规的处罚措施,绝大部分人也没有意识到未成年人饮酒应当受到法律的惩罚。尤其是社会和家长的模糊认识导致了其对未成年人饮酒问题的忽视,由于家长纵容或者警惕性不高,未成年人很容易从家里得到酒。

言传不如身教,父母和老师作为青少年身边最亲近的人,应该起到表率作用,不在公众场所或者未成年人面前抽烟饮酒,做好榜样;学校应加强禁酒教育,组织一些惨痛的案例进行学习讨论,将烟酒的危害告诉给学生,起到更好的警示作用;国家和社会应当设置举报电话,一旦发现有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的情况可以及时举报,并建议每位公民在公众场所发现青少年饮酒,主动上前进行义务劝阻;通过课税、禁止或者限制广告、在酒类包装上加警示语手段,增加未成年人获得酒类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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