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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濒临破产时与破产重整程序中的董事信义义务研究

2015-04-17杨光

法治研究 2015年1期

杨 光

企业濒临破产时与破产重整程序中的董事信义义务研究

杨 光*

在企业濒临破产时与破产重整程序中,董事信义义务例外延伸至债权人。信义义务的种类包括勤勉义务、忠实义务、询问义务和纳税义务。在判断董事是否履行信义义务时,应以商业判断规则为主、公平标准为辅。我国目前不宜排除或者限制董事因违反信义义务而承担的责任。董事信义义务的理论基础是信托基金理论。在判断董事承担信义义务的时点时,以“最后交易”标准中的主观标准为主,同时以市价计算公司资产价值。我国《破产法》对董事信义义务的规定应从具体要求、资产管理、自我交易、关联交易、D&O险处理和免责等方面进行完善,同时关注SOX法案的最新要求。董事应从多个角度更好地履行信义义务。

董事信义义务 企业濒临破产 破产重整程序 信托基金理论

董事是公司的业务执行者和事务管理者,对公司股东负有信义义务,违反该义务应承担违信责任。一般而言,董事对公司债权人不负有信义义务。但在企业濒临破产时与破产重整程序中,董事信义义务例外延伸至债权人。其他国家对此已有先例。比如,美国在州公司法中明确规定董事对股东的信义义务,但破产法对适用第11章进行破产重整企业的董事额外规定了其对债权人的信义义务。我国《企业破产法》对此缺乏明确规定,亟待完善。

一、董事信义义务的基本框架

(一)董事信义义务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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