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分析
2015-04-16陈丽霖
会计之友 2015年8期
陈丽霖
【摘 要】 收回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用于销售时,基于售价与计税价格的比较,财政部对直接出售行为进行了更为细致的界定和说明。但由于会计准则在相应的内容上并没有对应的处理说明,导致纳税会计处理时遇到法规上的困惑。文章在对目前实务中所采用的处理方法进行剖析的基础上,提出了一条新的核算处理路径,在合乎法规的前提下,更为真切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活动。
【关键词】 委托加工; 消费税; 直接出售
中图分类号:F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5)08-0091-03
委托加工产品的涉税问题一直是税法及会计核算的重点。财政部(财法〔2012〕8号文件)对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行为的涉税问题做了进一步解释和说明:“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①但对于会计核算,准则上却并没有对应的规定,给实务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扰,本文将从税法、会计准则及实务的角度,对该条款在现行会计准则的约束下,给会计核算带来问题的进行剖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路径。
一、税法及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及衍生问题
委托加工是现代企业生产产品的一种主要方式。特别是在知识经济时代,社会分工更加精细,企业的组织结构更加多元化,企业间的协作关系更加密切,将全部或部分产品外包,交由组织以外的企业代为生产或加工已成为一种常规的组织生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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