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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重拳出击之“过五关,斩六将”

2015-04-16黄隆月

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5年12期
关键词:环保法环保部门环境污染

黄隆月

(四川大学,四川 成都 610225)

一、新环保法重拳出击之“过五关”

1、环境宣传教育关

自新《环保法》公布至实施,全国各地加大对新法进行广泛宣传,而现实中由于不少企业对新法持漠视态度,致使新《环保法》过企业门口而不入企业心,无法真正有效地对企业违规排污行为管理。据悉,为了更好地宣传新《环保法》,不少地方环保部门制作了大量的宣传册,除了免费赠与当地企业宣传册子外,还苦口婆心对企业进行一系列宣传教育,然而部分企业对此漠不关心,宣传册子无人问津且被束之高阁。建议对相关企业负责人进行周期性环保教育,围绕强化社会意识,明晓违法排污行为会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危害之道理,有序宣传环境法律知识,并通过阶段测试检验,对成绩优秀企业给予相关政策优惠。

2、环境执法关

环境执法权力的强化已然成为了新《环保法》的一大亮点,通过新增的强制执行措施,使得执法人员可当场制止环境违法行为,有效应对污染企业“游击策略”,还可保有企业排污证据,有利于在日后的责任认定中占据主动,环保部门理当顺势而为,以此提升环境执法效能,达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目的。建议在注重法律素质的基础上增加环境执法队伍人员,进一步增强环保执法队伍能力建设。再则,我国环保执法机制不够完善,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环保执法的强势管理进程,给环保违法者可乘之机。故而需进一步完善环保执法机制,加快环保执法体制建设,加大环保执法力度,使得环保执法环境得到改善,执法手段得到加强。

3、环境监察关

须知,环境监察不及时不到位将纵容企业违法排污行为,加剧环境污染,因此环境监察工作必须“快、准、狠”,要及时快速发觉环境违法行为,准确确认真正污染主体,对“污染正主”的违法排污行为给予严厉惩罚,罚到它心痛,让它牢记不可再犯。发挥企业在环境监察的协助作用,设立企业环境监察员制度,使其认真履行相关环境监察协助义务。同时要加强环境监管部门间的协作,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积极引入环境监察执法新手段,在环境监察过程中不断提高自身专业技能,加快环境监察科学化、系统化,进一步提高环境监察执法能力、监察人员素质以及监察执法水平,得以提高环境监察效能,实现环境监察工作的“快、准、狠”。

4、领导责任关

新《环保法》明确了地方政府对环境监管执法负领导责任,针对发生重大环境违法事件的地方政府领导及环境监管机关的主要负责人,设立了引咎辞职制度,从而通过与其政治前途挂钩的做法促使其忠实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然而在现实中,不少地方政府领导包庇环境违法行为,他们为了政绩目标的完成而纵容环境污染。为此我们务必要把好领导责任这一关卡,建立健全政府环境问责制度,明确政府的环境责任,既要金山银山又要绿水青山。此外,把地方政府的政绩考核指标向地方生态环境倾斜,表明政府治理环境的决心和力度,向污染亮出新《环保法》的“利齿”,向污染宣战。

5、环保债务关

环境债务不容多欠少还。自新《环保法》正式实施,我国正处于环境案件多发时期,大量的环保账单需清理,至此新《环保法》面临新考验。由于以往环境执法效能低,加之不少工程建设项目习惯于“先上车后补票”的陋习,致使积累了一大批违法工程需处理,欠下一屁股环保债务。面对环境债务,精明的企业家们,各地各部门的决策者们纷纷努力钻研如何还债,名利双收。其中不泛一些企业拖延环保债务的偿还,多欠少还的现象。为此我们时须刻把好环保债务的关卡,有效率地去清理环保欠债,用于修复生态环境。

二、新环保法重拳出击之“斩六将”

1、环保数据造假

众所周知,在环境监测系统上做手脚、环保数据造假是现今企业界混过环保监察的一种潜规则,同时环保数据造假行为变得越来越隐蔽,技术含量也越来越高,长期如此,污染企业与环境监管部门玩起了“躲猫猫”。即便有强大的环境监管网络,却无法遏制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让人心寒的是弄虚作假的不仅仅是企业,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减轻考核压力,保证环保政绩而加入环保数据造假行列,为污染企业撑起保护伞,从污染企业的监管部门变身为污染企业的服务部门。因此环保数据必须真实准确,出台针对环保数据造假方面的相关配套细则以及实施有效措施严厉打击环保数据造假行为。

2、环评腐败

环评体制存在着“先上车,后补票”和弄虚作假的现象,加上环评信息的不公开透明,使得治理环境污染屡陷僵局,因此治理污染就必须首先把环评腐败治理好。现实中建设单位、环评单位天然就是盟友关系,它们联合起来通过各种造假方式欺骗、蒙蔽环保部门、领域专家及大众,而且由于“红顶中介”等的影响,环评乱象频出,究其原因,主要是环评制度不健全,环评流于形式。因此要不断健全、完善环评制度,提高环评机构及其人员的诚信指数,逐步增大对环评机构的管理强度以抑制环评腐败,规范环评工作,加强对环评审批工作的监督。

3、基层部门“小马拉大车”

为应对现今严峻环境形势,急需大量基层执法人员在一线执法,但由于我国基层环保执法力量薄弱,环境监管手段较为落后,同时基层环保部门被赋予的职能与所要担负的任务不匹配,加之政出多门,权责脱节严重,难以形成严格监管的合力,致使基层普遍存在着“小马拉大车”现象。基层环保部门面临着瓶颈,即无力承担治理污染所需资金和专业人才,没有足够的财力与专业人才资源去应对环境污染。因此需加强建设基层环保队伍,栽培专业化人才,还要投入一定资金以支持环保事业的发展。此外,相关部门须精诚合作,形成合力,避免“小马拉大车”情况出现。

4、污染转移问题

自西部大开发以来,有部分企业纷纷往内地迁移逃窜,想方设法地去规避政府部门的环境监管,它们拉动当地经济增长的同时也给当地环境带去污染。然而我国控制污染转移的环境法制建设还尚不健全,内容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为了减少或控制产业污染转移的问题,需完善控制污染转移的环境法制,立法禁止规避污染转移,进一步强化总量控制制度、区域限批制度、污染集中管理制度。相关环保部门对产业转移严格把关,提高企业准入门槛。同时政府需进行合理规划产业布局,逐步加强对环保产业的扶持和引导,大力鼓励发展环保产业,走出一条环保与产业转移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之路。

5、地方政府不作为

新《环保法》明确将地方政府作为环境问题第一责任人,要想发挥其“利齿”之作用,就必须一改当地政府“不作为”常态,否则其将陷于无用之状态,有损法治之尊严。污染事件并不只是企业一人之事,政府难逃其咎。新《环保法》虽赋予了环保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查封、扣押的权力,然而现实中由于地方政府消极怠法,干预环保部门执法,特别是地方环保部门人事任免仍然处在地方政党的掌控之下,致使环保部门不能、不敢严格执法,这也是地方政府环境不作为的另一种态势。据此应着重加强对政府不作为问责,实施“连坐”策略,亦同时对政府实施开展专业考评和社会评价相结合的综合考评方案,将考核结果纳入行政考核范围,影响官员升迁,让政府认真履行环境责任。

6、历史遗留污染

历史遗留污染问题一直困扰着我国环境治理进程,镉米、血铅(凤翔等地血铅事件)等环境污染事件敲响了环保警钟,让历史遗留的环境污染问题显露于大众前。2014年轰动一时的兰州自来水苯污染事件更被证实与两次历史遗留污染问题有关,因此解决历史遗留污染问题刻不容缓。然而解决历史遗留污染问题也不可能一蹴而就,需持之以恒地去治理。政府、企业以及公众三方联动,特别是政府加大环保资金投入,建立环境污染治理激励机制,企业要加强环境污染治理和风险防控,公众要积极参与到环境治理中去,发挥大众力量,监督政府企业行为,还可设立针对历史遗留污染治理的基金,或者发行相关治污股票以筹集资金治理污染。

三、结语

新《环保法》落实到位,铁腕治污才能为打造环保中国保驾护航,为此新《环保法》须向环境污染挥出重拳,一路“过五关,斩六将”,破除环境困境。唯有政府、企业、公众三方联动共建环保事业,认真落实新《环保法》,新《环保法》这一“利齿”方可咬断环境违法黑手。

[1]常纪文.新《环境保护法》的若干基本问题[J].环境经济.2014,(5).

[2]陈泉生.环境法[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13.

[3]林灿铃.如何保障新《环境保护法》有效实施[J].绿叶.2014,(7).

[4]陈光清.新时期环境执法现状再思考[J].资源节约与环保,2014,(11).

[5]韩智刚.环境监察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要地位之我见[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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