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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消费维权知识(连载二)

2015-04-13

吉林农业·下半月 2015年3期
关键词:维权农资当事人

7 农民学习维权法律有用吗

新中国历史上,中央从未像今天这样重视农民和农村问题。中央高度重视和谐社会建设,其中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缩小和消除城乡差距是重要内容。农民学法,不仅有用,而且非常必要。法律是关于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事务管理的依据和基础,涉及全体社会组织和全体公民,当然包括农民。我国涉及农民权利义务和农村工作的法律千千万万,像物权法、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产品法等都与农民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

过去农民没有文化,只能守着三尺锅台、七尺炕头,今天的农民如果不学法、不知法,一样寸步难行,甚至可能发生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还不知晓,不知道如何保护,很多我们习以为常的事,原来法律另有规定;好多我们认为很无奈的事,有法律的帮助,原来那么简单!

8 农民维权主要有哪些方法

农民朋友经常会遇到合法权益受侵害的情况,当合法的权益受侵害时,每个人都想方设法进行维权,但苦于找不到合适的途径,往往维权落空。这里,我们给大家简要介绍一些基本的维权的方法:

一般的治安案件,要及时报请本地的公安机关(派出所或警务站)进行协调、处理;

普通的邻里纠纷,可以向村民委员会请求处理;

因建房发生的纠纷,应报请乡镇建设管理部门(站)进行协调处理;

因土地发生的纠纷,可报请村民委员会、乡镇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协调处理;

因购买了不合格的农资产品而引起的纠纷,可以向当地工商所、农资管理部门、质量监督部门报案,并要求处理;

在职业中介机构被骗或者被用人单位侵权的,可以到当地人社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可以到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到人社保障部门投诉或申请工伤认定、要求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等,如果劳动保障部门有关机构拖着不办,或者对其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想了解劳动保障政策,或者遇到具体问题需要咨询的时候,可以拨打“12333”免费劳动保障政策咨询热线电话,工作人员会给您详细的解答;

如果遇到一些复杂的官司,对法律问题搞不懂的时候,可到当地工会、妇联、共青团组织、当地新闻媒体、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事务所等部门寻求帮助。

9 农民维权应注意哪些问题

农民长期生活在一种信息相对封闭的环境中,在自身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多半显得很无助甚至忍气吞声,这在某种程度上更加助长了一些侵权者的嚣张气焰。在国家日益重视对农民合法权益保护的同时,农民自身也应努力提高维权意识、法律意识,在日常的生产、生活中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根据近年来大量出现的涉农侵权案件,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值得农民朋友注意、重视:

一是选择信誉好的商品,索要购物凭证。农民朋友在购买商品时,切忌贪图便宜,购买质劣价廉产品,特别是在购买农资产品时,不能只认“名牌”,还要认准生产厂家。警惕仿冒他人注册商标和厂名的伪劣产品。购买商品时要注意索要发票等购物凭证,对于种子等农资产品,可保留部分样品,如出现纠纷,可为日后举证提供便利,避免维权举证困难。一旦不小心购买了假冒伪劣农资,不要白认倒霉,要及时向当地工商、农资管理部门等举报投诉。

二是学习了解有关法律,提高维权意识。平时注意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提高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在自身权利被侵犯的时候,要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不要害怕打官司,要多了解掌握诉讼规则,在受害人为多人的情况下,要团结起来,进行集体投诉和诉讼。

三是把握政策要点,避免上当受骗。农民日常还要随时掌握国家对农村政策、法规的调整,对自己不熟悉的相关政策,也有权向相关部门进行反映,甚至检举、揭发、举报等。

10 什么是证据,农民维权应如何收集证据

(一)什么是证据。所谓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的人证、物证、资料等。证据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七种。

(二)证据的特征。客观性。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真实事实,不以任何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关联性。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着某种联系,能起到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合法性。主要是指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三)举证制度的原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纠纷举证制度的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即当事人包括投诉人、被投诉人或者第三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以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但是,法律还规定了在某些侵权案件中投诉人(在诉讼过程中为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不负有举证的责任,而由被投诉人负责举证,这就是举证责任倒置。但是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只能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所以在处理消费者投诉的过程中,应要求消费者主动、积极、尽量地收集证据,争取自己的主张充分得到实现。消费者收集证据有困难的,消协有责任在一定范围内协助消费者调查取证。并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的运用中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1 什么是投诉书?怎样写投诉书

答:投诉书,是指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纠纷以后,消费者请求消费者协会出面调解时向其递交的书面材料。投诉书的主要内容有:

(一)投诉人的基本情况。即投诉人的姓名、住所、工作单位、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号码等。

(二)被投诉人的基本情况。即被投诉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地址、电话号码等基本信息。

(三)消费纠纷情况。即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时间、价格、数量、受损害的具体程度及有关证据材料。购买商品还要写清楚商品的商标、牌号等等。这部分内容要尽量写详细,以供消费者协会在调查处理时参考。endprint

(四)投诉请求。包括退、换、修原商品、支付赔偿等等。

投诉书没有固定格式,下面列举一个实例请作参考。

投诉书

X X X消费者协会(分会、投诉站):

我叫赵X X,女,家住X X镇X X村X X号,工作单位Xx X X,联系电话X X X X X X,邮政编码X X X X X X。我到X X市X X商场购买X X牌电脑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XX商场在X X街X X号,商场负责人:X X X X。售货员:X XX,电话号码:X X X X X X。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略)

我请求消费者协会依法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并要求X X 商场赔偿损失X X X X:

投诉人:赵X X

X X年X X月X X日

常见的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有哪些?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中对欺诈消费者行为做出了详细的规定,该《办法》第三条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二)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是的;

(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四)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

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五)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六)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七)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八)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九)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十)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十一)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十二)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十三)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12 农资纠纷应当如何进行维权

俗话说:“人误地一时,地误人一年”。种子、农药、化肥、农膜等作为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对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影响重大。农民在发生农资纠纷后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农民解决农资纠纷一般有以下五条途径:

①协商和解,是指在争议发生后,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自行接触磋商,互相交换意见,通过友好协商,自行解决争议。在购买化肥等农资后,发现有质量问题的,购买方可以直接找经营者或生产者解决。在与经营者协商时,不必为他们事先设定的”售出商品概不退换“等店堂告示所约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②请求消协调解。农民购买到假劣农资后,可以向当地的消费者协会投诉。投诉时应当出示下列资料和证据:经营者的名称、地址以及联系电话;购买农资的发票以及农资的包装物;有关对假劣农资的证明文件;因购买假劣农资而遭受损失的程度及相关证明。

③行政申诉,是指发生农资购销争议后,双方协商不成的,农资使用者直接向农业等有关行政部门申诉,请求对农资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给予制裁,对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行政申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有明确的被诉方;有具体的申诉请求、事实和理由;属于有关行政机关管辖的范围。申诉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载明下列事项:购买方的姓名、住址、电话号码、邮政编码;被申诉人的名称、地址;申诉的要求、理由和事实依据;申诉的日期;购买方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诉活动的,应向有关行政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

④仲裁解决。如果农资购买方事先与经营者达成仲裁协议的,争议双方可将纠纷提交有关仲裁机构进行裁决。

⑤提起诉讼,即争议的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审判机关起诉,由人民法院按照法律程序对争议进行审理后,做出有法律效力的裁决。购买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经营者,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诉讼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是有明确具体的被告;三是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是必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一般情况下,农资购买方应向被告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被告是代销的,可向其法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购买者人身受到伤害,可向伤害行为发生地的法院起诉。五是必须在诉讼时效内起诉。如果因农资的质量不合格且未声明而引发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如果因农资质量存在缺陷而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二年。以上两项的诉讼时效都是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损时起算。

13 农民购买农机具出现问题,能否找消协帮助维权

虽然农机具是用于农业生产活动,与普通的日用消费品是为了生活需要而有所不同,但是鉴于农民购买农机具用于农业生产与普通消费者购买生活用品一样,既是生活所需,又完全符合缺乏信息与知识能力的弱者地位这一特点,因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4明确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也就是说,农民购买农机具,也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因此,农民在购买农机具后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完全可以向消协投诉,要求获得相关的帮助。而且,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内贸易部、机械工业部、农业部还专门于1998年联合制定了《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对农机具质量问题的处理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例如该《规定》指出:三包有效期内,产品出现故障,农民凭发货票及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更换、退货;农民因产品三包问题与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发生纠纷,可向消费者协会、质量管理协会用户委员会、农机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组织申请调解,有关组织应当积极受理。endprint

14 农民打官司要注意哪些问题

用法律武器维权是社会进步,打官司都希望胜诉是人之常情。这里提醒农民朋友打官司中要注意的问题,帮助大家少走弯路。

(1)要有风险意识打官司是存在风险的,每个人打官司都面临输或赢两种结果。当事人会因请求不当、证据不充分、法律时效过期等原因丧失打赢官司的机会。因此,在起诉前一定要充分评估诉讼风险,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避免造成不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损失。

(2)要充分收集证据。怎么收集证据,收集什么证据、收集多少证据是打官司前要充分考虑的。首先,法律规定的证据有七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因此,当事人必须提供以上形式的证据材料。其次,在收集证据材料的时候,当事人必须以合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法律不予承认。第三,应当向法院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第四,证据如果是在中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证据如果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第五,证据如果是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3)要重视诉讼时效。不少农民当事人的人身或财产等受到不法侵害时,总认为只要我有理想啥时和你论理讨说法,权利在我手。岂不知,如不重视诉讼时效,盲目打官司,结果是要么撤诉,要么败诉。

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限为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规定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坏的。另外,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4)不要夸大事实。在一些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一些当事人为获得高额赔偿,一旦身体某处受到伤害,便小病大养,做些不必要的体检,还夸大事实起诉,要求高价医药费、丧葬费、精神抚慰费等。但是,法院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判决支付一切费用的,不合理的诉讼请求会使一些当事人最终得不偿失,不但有一些费用需要自理,还要承担相应的诉讼费。

(5)不要热衷于走关系说情。现在各级法院都实行了错案责任追究制和案件终身负责制等监督措施,要相信法律的公正。拉关系或托亲找友,找办案法官说情,既浪费了当事人的时间,又严重影响了法院正常的审判秩序。

(6)考虑是否需要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打官司是一项具有专业技巧的活动,不是从事法律工作的人打起官司来,势必无从着手,而且因专业知识的缺乏或者其他因素的制约,打官司的人往往无法自行完成诉讼工作。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但律师是提供有偿服务的,聘请律师需支付一定的律师费用。

(7)是否可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制度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以保障实现其合法权益,完善国家司法公正机制及社会保障机制的一项法律制度。受援人在获得援助的案件中不需要支付任何法律服务费用,并可以从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获得司法救助,即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

(8)要接受合理的调解。常言道“冤家宜解不宜结”。但一些当事人总认为,官司输赢一定要有一纸判决,错误地把接受调解看成是向对方服软、示弱。有时候当事人不仅因为各种原因不能最终实现诉讼请求,而且增加了诉讼成本。因此,必须改变这种观念,接受合理的调解。(未完待续)(摘自《农民消费维权知识读本》)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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