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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新常态”下官商勾结的法律治理

2015-04-13莫洪宪

江西社会科学 2015年5期

■熊 琦 莫洪宪

十八大以来,反腐成为新一届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施政关键词之一。无论是“老虎苍蝇一起打”的反腐态度,还是标本兼治、治标先行的反腐策略,均表明遏制腐败蔓延态势已成为中央的重要任务和工作目标。综合比较世界各国反腐的局面,应当承认,在“官商勾结”现象的应对与治理方面,我国与先进国家尚存在一定差距。[1]2011年的一项针对企业行贿行为的国际调研表明,在28个被调查国家中,中国的企业行贿资金总量与行贿意愿相对较高,仅次于俄罗斯。[2]“官商勾结”现象两方参与者的经济实力与政治影响力一般较强,社会资本(Sozialkapital)通常较雄厚,[3]该现象呈现出隐蔽性较大、利益链条相对更复杂、社会危害性更严重、社会影响更为深远、查处相对较困难的表现形式,成为新时期打击腐败犯罪的重点与难点问题。

目前我国“官商勾结”腐败现象的研究以定性分析与规范分析为主,多缺乏实证研究和相关量化分析,这不利于深入认识“官商勾结”现象。因此,本文拟在两组案例数据的基础上,对“官商勾结”现象的表现形态及成因进行实证研究,并结合域外先进经验,就该现象的有效治理提出相关建议。

一、“官商勾结”现象及其界定

一方面,应明确“官商勾结”是一个社会——政治意义上的概念,也即犯罪学意义上的概念,而并非刑法规范学意义上独立的概念。以受贿罪为例,我国《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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