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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业“营改增”后的纳税筹划分析

2015-04-11宗志娟吴晶晶

赤峰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 2015年22期
关键词:销项税额电信业进项

宗志娟,吴晶晶

(阜阳师范学院 信息工程学院,安徽 阜阳 236041)

1 概述

为了贯彻国家结构性减税政策,促进宏观经济目标的实现,我国于2011年开始启动“营改增”计划,并于2014年6月1日将全国电信业纳入营改增的范畴,2015年在全行业实施“营改增”改革,基础电信服务、增值电信服务和现代服务业、有形动产租赁和传统增值税业务税率分别为11%、6%、17%,“营改增”改变了公司经营行为所适用的流转税种,将原缴纳的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例如,电信业公司的电信业务、广告业务、设备租赁业务等产生的收入以前缴纳营业税,“营改增”后将改为缴纳增值税.

表1 电信业各业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2 电信业“营改增”后的纳税筹划分析

2.1 给予客户补贴的纳税筹划分析

由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同样的收入和支出数据,由于税种不同,收入、成本费用将产生不同的变化.

1.收入方面.“营改增”后,由于对外资费不调整,因此实际收入会维持营业税下的水平,但增值税属于价外税,销项税不属于公司收入,故实际收入必然减少.

2.成本费用方面.“营改增”后,部分成本费用支出属于增值税范围,在支出的同时可以取得进项税,此部分进项税在当期增值税申报抵扣后,不计入成本费用中.因此,即使对外购买的资金流出不变,成本费用支出仍会有一定程度的减少,减少的规模等于取得的进项税总额.

案例一:消费者选择零售价为6088元的手机一台,合约价为6088元,并选择了移动公司提供的398元月套餐,承诺在网12个月,消费总额为398×12=4776元.同时移动公司给予客户30%的补贴,即4776×30%=1432.8元.

手机采购成本5388元.假定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营业额分别占60%和40%,则可假设通信服务综合税率为9%(11%×60%+6%×40%)城市维护建设税为7%,教育费附加为3%.

假定移动公司给予客户让利30%有两种方式:

1.采用购机送话费模式,赠送用户1432.8元预存款,实收手机款6088元;

2.采用优惠购机模式,用户获手机补贴1432.8元,实收手机款4655.2元.

试比较两种模式下的营业税额和增值税额,以及选择哪种模式对公司经营更为有利.

筹划分析:

1.采用购机送话费模式,赠送用户1432.8元预存款,实收手机款6088元;

由上表比较可看出:(1)所征增值税及附加比营业税及附加上升33.5%;(2)由于手机成本完全获得抵扣,毛利下降比率并不高,仅下降2.79%.

2.采用优惠购机模式,用户获手机补贴1432.8元,实收手机款4655.2元.

表3 优惠购机模式下的营业税额和增值税额比较

由上表比较可看出:(1)所征增值税比营业税上升2.26%;(2)毛收入上升并不高,仅上升0.08%.3.两种模式比较

表4 两种模式的比较

从以上看出,营业税下,两种模式的营业税额和毛收入都相等,分别为282.94元和3731.97元,改征增值税后由于价税分离和增值税税率高于营业税的影响,两种模式均呈现税负增加的趋势,分别增加到377.76元和289.33元.

由于增值税模式下购机送话费,手机计税基础是销售价(6088÷1.17),而存话费送机模式手机计税基础是成本价(5388÷1.17),造成前者增值税高于后者,而由于财务核算方式不变两者当期毛收入差异并不太大.

2.2 兼营业务的纳税筹划分析

根据兼营不同税率业务政策:不同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和应税服务需要分别核算,否则从高适用税率.

案例二:客户支付1000元,即获得一台手机(价值500元)和500元话费的一个套餐,套餐服务包括:价值300元的通话服务收入,价值200元的宽带.

筹划分析:

1.不能拆分收入

无法准确拆分至手机销售收入、通话服务收入及增值服务收入,按现行增值税的政策规定,1000元收入按三项收入中最高税率计征销项税额.销售手机的适用税率为17%.

因此,1000元全额按17%计算销项税额=1000÷(1+17%)×17%=145.30元

2.可以拆分收入

在税务局认可的前提下,准确拆分各种收入,假设销售手机收入500元,通话服务收入300元,增值服务200元,则按各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销售终端销项税额=500÷(1+17%)×17%=72.65元

通信服务销项税额=300÷(1+11%)×11%+200÷(1+6%)×6%=41.05元

总销项税额=72.65+41.05=113.7元.

上述两种方案比较,第二种方案比第一种节税31.6元.

因此,对于公司组合产品中的模块化套餐,建议在套餐设计时明确套餐中各模块收入.2.3 积分兑换的纳税筹划分析

案例三:假定客户消费1000元,并可以用积分向移动公司进行兑换,兑换方式有15元的话费、实物(礼品)和电子券(供应商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假定综合税率为9%,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税率分别为7%和3%,分析三种兑换方式下移动公司的增值税税负和毛收入.

筹划分析:

1.积分兑换话费,使计税收入减少.

2.积分兑换实物不视同销售,且兑换物的进项税可以抵扣.

3.积分兑换电子券(供应商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不可抵扣.

表4 三种兑换方式下的增值税额和毛收入

综上得出,兑换实物不视同销售,且允许进项税抵扣,所以增值税额最低、毛收入最高,分别为80.39元和896.57元;赠送电子券计税收入不允许扣减,进项税也不可以抵扣,所以税负最高,毛利最低,分别为82.57元和894.17元.当然,如果赠送的电子券,供应商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提供兑换商品分类清单,其处理方式等同于实物,所产生结果也与赠送实物相一致.

3 结论

对电信业实行营改增是大势所趋,改革之后,电信业公司在税负、费用、收入等方面都发生了变化,这些改变将带动公司经营决策的变动.因此,电信业公司在经营活动中,有必要分析各个选择带来的税收负担,全面协调,合理筹划,从全局出发,尽量在提高公司经营收入的同时,使其承担的税负最小.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经济科学出版社,2013.

〔2〕盖地.税务筹划(第四版)[M].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

〔3〕陈共.财政学(第七版)[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

〔4〕高鸿业.西方经济学(宏观部分第五版)[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5〕李文新.电信业营改增问题研究[D].河北经贸大学,2014.

〔6〕张伟轮.“营改增”政策下深圳移动市场营销应对策略研究——基于财务的视角[D].厦门大学,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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