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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整理项目评审工作中一些问题的思考及探讨

2015-04-10钟春华

山西农经 2015年2期
关键词:利息收入整理核算

□钟春华

土地整理项目是国土资源部门为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加强土地效益的产出而组织实施的项目,一般由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负责这项工作。本人从事土地整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评审工作两年多,对福建省龙岩市七个县(县级市)的土地整理项目实施评审、就目前已评审的项目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一些总结思考:

1 项目实施过程组织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造成项目实施的效果难以保证

1.1 宣传力度不够,缺乏民众的参与热情

土地整理项目的业主单位为乡(镇)人民政府,业主单位往往作为政府的一项行政任务来落实或者是为一届政府在任期内完成某项目标来实施。缺乏民众的热情,民众对项目工作的理解认识不够,虽然知道这是一项民生工程,是政府为民众办实事的好事,但一涉及到个人利益的时候就会产生消极、被动、抵触的情绪,难以让民众积极投入配合到这项工作上来,有的农民甚至会在实施过程中提出一些无理的要求。如我市有个土地整理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由于运输建设材料的拖拉机要经过该村自建的道路,有的村民居然拦车挡道,不让运输建设材料的车辆通行,理由是让这些车辆的通行会使该道路损坏;土地整理工程村民也能做,为什么一定要招投标让外地人来做?得不到群众的理解与支持,容易使组织实施者陷入被动状态。

1.2 对项目的实施流于形式,不注重实际效果

土地整理项目资金作为财政无偿投入资金,许多项目在立项时就存在错误的导向,投入多少不是按项目建设需要来确定,而是先估计可争取到项目资金,按可争取到的资金来盲目确定建设任务。因此,难免会造成工程建设的质量和数量达不到群众的期望或根本未考虑群众的实际需求,造成资金的无端浪费。如我市部分土地整理项目实施时,涉及的一些田间道路,在规划设计时未能充分考虑村民的实际需求,而该田间道同时又是重要的村道,该项目虽然实施了,但实施的结果却未能使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得到实际改善。

1.3 工程实施过程缺乏规范的管理

土地整理项目的实施过程可以说任务重、管理人员少,业务水平参差不齐,缺少合理健全的的的管理制度和规范的管理手段,难以确保质量和数量,容易产生投机取巧、偷工减料的现象。如:在公路路边,村子边的工程做得像模像样,偏远地带就少做多报;设计中为浆砌块石档土墙,施工者在无人监管时,变成了干砌块石挡土墙,仅在正面缝内灌少许砂浆,光看表面无法发现这些问题。形成质量无保证,无验收的统一标准和投入的技术规范依视觉效果为准,容易出现偏差的现象。

1.4 项目的财务核算人员业务素质较差或领导不重视,导致项目资金的收支情况无法真实反映

作为项目的财务核算人员,应该要参与项目全过程管理,但是由于领导往往没有这种管理意识,通常财务人员只进行一些事后的票据记账工作,或者只根据岗位要求,随意配备一名根本不是财务专业的人员进行项目资金收支的核算,有些财务核算人员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办法不了解或对财务核算基本要求不清楚。项目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是应实行县级报账制或实行乡镇专户专账管理制。目前的情况是除省级项目因省里有统一的在线核算系统,专门要求设立专户、实行专账核算外,其余大部分项目资金未实行专户管理,而与国土部门的行政经费混在一起使用,对项目收支也未设置专账进行核算,导致项目资金的收支管控不到位。

2 项目资金的管理规范或制度不完善,对项目投入资金进行核定时的一些情况难以准确把握

目前关于工程造价的预算定额规范已经相对较完整。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于2011年还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形势修订了原于2005年制定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一是调整了项目划分,二是提高了人工预算单价,三是明确了主要材料限价计费,四是完善了费用构成,五是补充了定额子目,六是优化了预算表格。市国土资源局联合市财政局也在新预算定额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地方实际情况细化了部分项目的定额规定。除一些砂石等就地取材的材料需根据具体项目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外,大棕材料及人工费的预算均有依据可循。但针对土地整理项目资金的管理,虽然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0]282号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省国土资源厅联合财政厅、地市一级的国土部门也有出台一些关于项目资金管理的法规,规范等文件,但这些规定较笼统或可操作性差,以下就发现的一些问题及对财务评审工作的影响进行分析探讨。

2.1 项目资金的存款利息收入难以认定

根据基建财务制度相关规定,应该作为项目成本的冲减项。但土地整理项目资金相关管理办法未明确利息收入的处理方法是冲减项目投入成本,还是作为项目资金的补充收入。目前评审的项目存在着几种情况:1、实行专户管理、专帐核算;2、未实行专户管理、专帐核算;3、实行专帐核算,未实行专户管理。针对第1种情况,利息收入准确核算,规范管理。评审过程中,我的做法只能是对于专户管理、单独反映的利息收入只在报告中的资金到位情况相关表格中单独反映,而未作为投入成本的冲减数。因为考虑到后两种情况,帐上根本未反映项目资金的利息收入,本身这种不规范的做法应该得到相应惩罚的(目前没有相关的惩罚规定)。如果评审中把帐上有反映出来利息收入作为投入成本的冲减,势必造成不公平。当然对于那些项目较大,资金较多的项目,如果能够适当测算出利息收入作为一项收入进行反映,作为投入成本的抵减项,从而减少财政资金的投入是一种更加完善的做法。

2.2 项目拆迁补偿费难以界定

目前项目预算中的拆迁补偿费均按项目总投资的一定比例计算,而不是对具体项目的实际拆迁量进行现场勘察后时行预算。在进行项目预算评审的过程中本人也多次提出拆迁补偿费应该是在实地勘察后根据每个项目的实际情况,再按相应补偿标准去预计的。作为评审的依据应该是相应的项目整理前的影像资料、实地勘测的相关数据。但是目前评审的项目来看,实地勘测数据及项目实施前的影像资料均难以获取,只有一些发放补偿款的清单(部分还有补偿协议),有些有补偿标准的相关文件,有些连补偿标准也无法提供。虽然有些项目单位提供了公示材料,但这公示材料并不是在某张报纸上公示,而是帖一张纸拍一张照片(本人认为这样的公示材料的证明力太低)。在评审过程中,只能是听经办人的一些口述,看看发放清单及补偿协议,难以核实款项款项发生的真实性。这样也就难免一些项目单位在这一项上套取项目资金。

2.3 业主单位管理费难以准确公平地核定

预算中也是根据项目总投资的一定比例计算的。但相关规定中并没有针对具体项目实施好坏及完整程度,明确区分拨付进度及拨付标准的规定。实际工作中有些项目完整实施;有些项目只实施部分;有些项目只进行了些前期工作,未实施下去;已实施的项目完成的质量状况也不尽相同。相关部门在验收报告中往往又未能详细地描述工程的完成的质量。在评审过程中,本人只能是看项目是否通过验收,对于通过验收的的项目,业主单位管理费基本按预算额予以核定,对于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则根据项目已实施部分最后审定的工程造价占预算造价的比例来核定业主单位管理费。对于只进行前期工作未实施的项目,则无法核定业主单位管理费。

以上是本人从事土地整理项目财务评审工作两年多的一些看法,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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