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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司法会计鉴定问题的途径

2015-04-10张凤霞

山西农经 2015年9期
关键词:严肃性司法会计检察

□张凤霞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 河南 平顶山 462500)

1 司法会计鉴定现状

随着检察机关开始对经济类案件进行处理,司法会计这一特殊职业也就应运而生了。司法会计鉴定在现实社会中有着较广泛的运用。检察机关、司法机构、行政部门等,都有所涉及;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矛盾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不同的职能部门之间,其内部问题也不一样,每个部门都有司法会计鉴定,但是司法会计鉴定所涉及的主要问题具有其相对独立性,是有所侧重的。

检察机关司法会计鉴定,是在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之下进行的,具有长期稳定性,但是由于近些年来,经济类案件五花八门,各种情况层出不穷,这种情况下的司法会计鉴定又呈现出不同的工作特点,尤其是一些案件涉及到多方面,司法会计鉴定表现出其自身的复杂性。

2 司法会计鉴定不足之处

2.1 鉴定主体不够明确

检察机关、司法机关以及行政机关,可能都会涉及到司法会计鉴定,但是由于司法会计鉴定的主体,即司法会计鉴定者,其职业专一性不强,对不同领域案件专业性的处理不够。甚至可能出现一个主体多个机关“借用”问题。这样一来,对相关会计的财务资料审查鉴定结果的认可也会出现偏差,司法会计鉴定出来的结果,其法律效力也不够强,实际上是不利于案件的侦破。

2.2 司法会计检察与鉴定混淆

检察机关处理经济类案件时,要求司法会计者检察与鉴定职能并举,才能发挥最大效用。二者不能割裂开来,要先检察,对监督、审查的结果进行鉴定,确保真实可信性。但是现实案件中却并非如此,很多时候都是混淆了二者的职能范围,多是把司法会计检察和鉴定混为一谈,或者割裂开来,只取其一。这都是有问题的。检察机关的司法会计检察和鉴定是在处理一个相关经济案件时,必不可少的两个并列环节。二者各有分工,理应各司其职,不可偏废;同时,司法会计鉴定不是司法会计审计,司法会计审计也不等于司法会计鉴定,它们都是司法会计业务过程,办案过程中,不能用一方取代另一方。

2.3 司法会计鉴定严肃性缺乏

检察机关处理相关案件的具体操作过程中,司法会计鉴定人员自侦自鉴的情况屡见不鲜,这是检察机关相关部门人员没有专业会计知识导致的结果,这个时候对于会计财务资料也没有能力做到专业的审查和鉴定;另外一种可能就是,司法会计从业者直接“一条龙服务”,从头忙到尾,分饰多角,这样直接了导致司法会计鉴定严肃性不足,影响办案的法律效力。

3 解决司法会计鉴定问题的途径

3.1 坚持司法会计鉴定在检察机关司法会计工作中的重要地位不动摇

司法会计鉴定在检察机关司法会计业务中的重要地位已经不用再赘述,上文已经多次提及。它是一个经济类案件获取财务资料证据必不可少的步骤,事关案件处理结果的公平与公正,其主要地位不言而喻,不可动摇,更不能在办案过程中敷衍了事。面对频发的经济类案件,可能犯罪类型越来越多样化,这就要求我们在面对这些问题的时候,必须用发展的眼光以及不断进步的手段来处理,但是,眼光、手段再发展,万变始终也不能离其宗,司法会计鉴定的重要地位不能变化。

3.2 明确检察机关司法会计鉴定主体责任

最首要的问题就是提升司法会计鉴定主体的专业技能,技能培训、专业上岗。不同部门之间司法会计鉴定者工作技能之间始终是有区别的,要明确各自鉴定范围,这一点需要让专职人员对其进行分类引导教育,各部门之间分工明确,权责清晰。

3.3 提升司法会计鉴定严肃性

这一过程,一方面要求检察机关司法会计鉴定者自身素质的提升;另一方面是司法会计鉴定过程的严肃性。严格规范司法会计鉴定程序与标准,相关部门对司法会计鉴定者的从业资格严格限制,提升从业者素质。创新是一个民族发展的不竭动力,同样,对于个人自身发展而言,创新意识也是必不可少的。积极培育鉴定者的证据意识,这个过程中要求创新意识,不是说要伪造证据,而是不断更新自己已经掌握的专业技能,只有掌握了本行业最前沿问题的知识,才能走在别人前面,看到同行看不到的方面,不断地学习新知识,对司法会计鉴定者的鉴定工作也是一种丰富,一种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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