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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法课堂上案例教学的误区及其规避

2015-04-10何秋红

视听 2015年12期
关键词:法学误区案例

□何秋红

新闻法课堂上案例教学的误区及其规避

□何秋红

案例教学法常为新闻法课堂教学所采用,但目前新闻法的案例教学在案例选择、案例组织安排、案例点评等方面存在着不少误区,解决之道在于要理清三组关系:新闻学与法学的关系、抽象规则与具体案例的关系、理论讲述与实际操作的关系。

新闻法教学;案例法;抽象规则;教学误区

学者黄瑚曾对美国高校新闻传播学专业新闻法课程的设置情况进行过考察,早在90年代初,新闻法就已经是所有美国高校新闻传播学专业的必须课程。90年代上半叶,我国高校新闻传播专业也正式将新闻法相关课程纳入专业课程体系:1994年,复旦大学率先在本科生和硕士研究生两个层次开设“新闻法规与职业道德”课程,并列为本科生指定选修课程和二年级硕士研究生的专业选修课程。1998年7月,教育部颁布并实施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以及与之配套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介绍”,将“新闻法规与新闻职业道德”列入新闻学专业的主干课程。之后,国内几乎所有高校新闻传播专业都相继开始有关新闻传播法的课程①。

国内新闻法教学过程中大多会采用案例教学法。大量案例的引入,既可以活跃新闻法教学课堂气氛,避免单调枯燥的法律条文的解读;又可以借助具体的案例,让学生对新闻传播活动中的违法现象留下深刻印象,让其在未来的从业过程中自觉规避违法行为。但,案例教学在新闻法教学中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新闻法课堂上案例教学的误区

(一)案例选择的误区

案例的选择对于案例教学至为重要,新闻法课堂上案例教学亦是如此。网络化的今天,新闻法案例不可谓不丰富。一方面,新的新闻法案例每天都在产生;另一方面,案例的获取也极为便捷。面对海量的新闻案例,选择哪些案例应用到新闻法课堂教学当中就显得比较重要。在新闻法课堂上,案例选择方面可能存在以下三个误区:一是案例情节冗长,影响新闻法课堂教学的效率。由于事物的发展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任何案例,都有一个时间上的酝酿和发酵,如果在案例选择阶段,教师对案例缺乏整体性的把握,便可能陷入放任案例自然发展的节奏、在作为教学材料呈现时,陷入情节冗长、脉络含混、平淡乏味的误区。因此,在挑选案例时,必须以适应教学环节需要为旨归,挑选要有针对性与典型性,并在案例准备时,便把事件发生的背景、反映的问题、矛盾和冲突提示清楚;二是案例不间断地发生和更新,在新闻传播学这门尤其讲求时效的学科中,教学用案例更要不断更新,确保时效,否则,落后于时代的案例,既不可避免地降低学生参与积极性,也是对于学科本身的所奉行的宗旨的违背;三是案例选择偏难或过易。新闻专业需要学习新闻法,但毕竟不是法学专业。对新闻专业的学生来说,案例太难或过易,都会影响他们对新闻法知识的掌握。新闻法教师如果缺乏对案例难易程度的掌握,就会容易陷入脱离教学进度,达不到学生学习预期效果的误区。

(二)案例组织安排的误区

在新闻法的课堂上,一个案例的好坏不完全在于其本身,也在于其被通过什么样的方式组织和安排。如果教师仅将各色案例采取简单而机械的课堂陈述方式,忽略了对学生主动性的激发,那么,充其量,这样的教学只是具备了案例教学的皮毛,陷入了只具其形,不备其神的误区。通过案例教学让学生回到案例发生时的复杂环境,让学生在给定的研究框架内分析现实问题,才是案例教学组织安排、发挥最大价值的正确途径,只有不断辅以探索性的问题和启发性的暗示,才能点燃学生的思想火花。

目前,新闻法课堂教学往往会选择通过多媒体播放的视听型案例。有关心理学的实验已经证明,在信息接受方式中,视觉、听觉、触觉三种所占的比例通常为,85%、11%和4%。多媒体教学的应用,符合了学生主要是通过视、听来接受的信息认知习惯,很大程度上能够保证信息传输的有效性。但是,多媒体的演示和播放,偏重于信息传输,如果教师不能够清晰地有意识地把握多媒体演示的节奏和目的,很有可能使课堂陷入一种单向的信息流动,学生只是观看,而缺乏思考和脑力激荡的误区。

(三)案例点评的误区

有学者指出“案例教学不重对错,重在分析与决策能力,不重经验,重在知识框架的应用;不重传授,重在教师与学生的互动。”②在案例教学过程中,学生的参与至关重要。从习惯思维出发,教师有可能把更多的注意力和精力集中在对学生观点意见对错的判断上,由于教师的主观随意性和及其本身对案例理解分析存在的局限性,在案例点评上,要避免以对错是非为主体的判断标准的误区。学生的案例分析、讨论的表现,其重点并不在于观点对错,法律知识完备与否,而是应以构建思维状况的完整性和严密性为目的,教师于此不宜作优劣评价,而应以鼓励表扬为主。评判时,应着重考量学生分析的步骤、思路、思维要点、思维方法、以及看问题的角度、抓问题实质和关键的能力。

二、通过理清三组关系、规避新闻法案例教学的误区

新闻法教学目标既不是简单的“普法课”,也不是培养专门的法学人才。目前,我国新闻法教师大体上分为两种:一种是法学专业毕业的,另一种是新闻专业毕业的。学法学的教师可能只懂法律,而学新闻的教师又可能对法律知识知之甚少。处理不好,在新闻法案例教学中可能就出现以上误区。本文认为,要规避以上误区,应该厘清以下三组关系。

(一)理清新闻学与法学的关系

新闻法课程的开设,其主要目标不是让新闻传播专业学生成为法学理论的行家里手,而是要培养他们的法学思维。通过对基本法学理论的讲解,使学生将法律知识和新闻知识融会贯通,培养他们运用法律理论指导新闻实践的能力。新闻法的课堂既不能成为法学课堂的照搬,也不能仅是新闻法制报道课程的再现。也就是说,在新闻法教学过程中,既要注意法学知识的渗透,同时又要突出新闻的特征。

(二)抽象规则与具体案例的关系

新闻法的课堂教学,既要注重法律知识的渗透,又不能完全是法律条文的逐一解读,;既要有鲜活的新闻法案例的渗透,又不能只讲成新闻案例评析课。新闻法课堂既要有法律条文的具体剖析,又要有法理法哲学的渗透。既要有具体新闻法案例的个案评析,又要有法律理念的整体把握。比如在讲到新闻法发展历史的时候,目前的教材材料都不少,但是如果只看材料,学生很难把握这些法律变化的脉络。如果引入“新闻自由度”的变化这一抽象原则,就能让学生将这些一堆看似零散的历史材料串起来,形成整体印象:各国新闻法制史的演变即使新闻自由度的变化史。

新闻法的案例教学应该注意通过从具体案例分析中升华和领悟到的法学相对抽象的规则,学生在理解法律的目的、价值和功能,对法律做出分析、比较、评价和判断,了解整个法律体系的宗旨、细化的关联、代表的价值、发展的方向以及其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的关系上,会有真正的提升。

(三)理论讲述与实际操作的关系

案例教学法不应当是一个解释、一个例证、一个辅助工具,而应当是一个起点、一个对照、一个理论与实践之间的媒介。

案例教学法,重在选取社会或身边发生的事例,在课堂中通过此类具有贴近性和实用性的事例,激发学生学习兴趣、说明道理,给学生的行为以启发。常规流程是,教师先讲透原理,然后示范性地对个案进行剖析。布置学生在课后继续搜集案例并讨论,之后再安排课时由学生对案例进行分析评判。

案例教学的实施,即需要老师精选典型案例,同时也可引导学生自选案例。更是要运用小组学习法,比如全班学生分成若干小组,由小组成员共同完成新闻法案例分析的选题、分析、总结。在小组的课堂口头报告和文字版的案例报告不可偏废,除了文字版报告外,口头报告过程中,应注意交流环节,以对话、提问、讨论的方式针对报告提出问题与质疑,由案例报告小组现场回答,尽可能地将对话和讨论引向深入。或者采用案例回溯模拟的方式,将学生带入情境之中,请学生根据案例发展的时间点或转折点,作出回应。

总之,激发出学生的参与热情,调动他们的参与愿望、活跃案例讨论的活跃度是加强案例教学中实际操作的关键所在。学生在案例教学中的表现无对错之分,他们的行为应该得到充分的肯定。注意对学生作业案例的选题应该保持开放性,使学生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

案例教学最终使学生获得通过了其理解的、能被其驾驭的知识,这样的知识有着真实的学习情境、为他们所感知,故而是内化了的知识。与传统教学下获得的抽象的、概括的、过时的知识相比,这样的知识有助于学生在现实工作加以运用。

注释:

①黄瑚等.新闻法规与职业道德教程[M].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

②庞京生.在教学互动中实现学以致用、教学相长——“全程互动式案例教学”模式的探索与实践[J].北京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6(01)

(作者单位:南通大学文学院新闻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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