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审判为中心”框架下检察职能的调整
2015-04-09凌忆光
社会治理理论 2015年4期
凌忆光
“以审判为中心”框架下检察职能的调整
凌忆光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这既是对过去以侦查为中心的“侦查中心主义”刑事诉讼实践的矫正,也是对以案卷为中心的“卷宗中心主义”的转型,更是为进一步摆正侦查、公诉和审判机关之间的关系,构建一个以审判为中心的科学、合理的诉讼结构。这对检察工作将产生深远的影响,检察机关原有的司法理念和工作模式将会受到冲击,如何调整检察职能,是检察机关必须面对的课题。
一、“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的实质内涵
全会决定:“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这一段论述,明确了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方向、目的和措施。过去的刑事诉讼制度是以侦查为中心,过分强调侦查在诉讼中的地位,侦查阶段就决定了被告人的命运,侦查的结果决定着审判结果,严重违背了现代刑事法治原则。而这次改革的方向就是要实现从“以侦查为中心”到“以审判为中心”的根本转变,使刑事诉讼制度更加符合司法规律;目的是让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考验,最大限度地避免冤错案;措施是检察机关、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通过充分行使各自的诉讼权利,按照法定的程序,通过举证、质证,将证据置于法庭之上,并由法院根据控辩双方的意见以及案件的证据情况,最终做出有罪与否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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