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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制度初探——以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涉及的法律文书公开为视角

2015-04-09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关键词:侦查监督决定书法律文书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天津301800)

一、侦查监督部门终结性法律文书的概念和种类

(一)终结性法律文书概述

法律文书,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公证机关和案件当事人依法制作的处理各种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终结性法律文书没有确切的概念可以参考,终结性法律文书的“终结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指某一阶段法律程序的终结,该法律文书的做出和送达证明这一阶段法律程序的完成和终了;二是指该法律文书一经做出,无法逆转,效力恒定。文书一经生成和传达即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不再发生改变,除非该法律文书被撤销。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终结性法律文书指案件在逮捕阶段出具的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逮捕条件的终极性法律文书。

(二)终结性法律文书的种类、特点

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涉及的终结性法律文书主要包含:回避决定书、回避复议决定书、批准逮捕决定书、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书、不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决定书(追捕)、不予逮捕决定书、复议决定书、复核决定书、准予撤回决定书、撤销强制措施决定书、撤销不予逮捕决定书等。以上文书均为回避、批捕、不批捕、追捕、复议等终结性法律文书,一部分文书面向的主体是犯罪嫌疑人,一部分文书面向的主体是被害人、案件承办人和侦查机关,但均为维护和保障当事人权利的文书,将以上文书公开有利于当事人了解侦查监督部门办案程序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感受到公平正义和司法透明度。

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公开终结性法律文书具有现实意义:(1)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2)促使当事人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3)促使检察机关执法更加透明化;(4)反向作用下促使承办人业务水平提升。

二、侦查监督部门公开终结性法律文书面临的现实问题和制度保障

(一)侦查监督部门公开终结性法律文书面临的问题

1.对于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的公开没有立法上的明确规定。目前,宪法和法律对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没有明文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只是定期公布了一些指导性案例。各级检察院也陆续公开了一些终结性法律文书,但是各个检察院和检察院的各个部门公开的文书也是种类不一,公开的方式也多种多样,文书的格式也不大相同。检察机关对于公开的法律文书没有统一的规定和统一的要求,所以,侦查监督部门的法律文书公开更是没有章法可依,只能摸着石头过河。

2.对基层检察院的办案人员的素质和执法的规范性有较高要求。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本就存在人员紧、办案任务重的特点。据不完全统计,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年人均办案五十至七十件,某些基层院侦查监督科年人均办案达到上百件,而且法律对批捕阶段办案时间的硬性规定也考验着侦查监督部门办案人员的素质,终结性法律文书的公开无疑会增加办案人员的工作量。案件多就容易忙中出错,就容易程序不规范,这些客观存在的问题都要求侦查监督部门的案件承办人具有较高的业务素养和办案水平,和较高的文书制作能力,制作出规范性经得起推敲的终结性法律文书。

3.侦查监督部门公开法律文书会承受更大的舆论压力。侦查监督阶段法律文书的公开,将使侦查监督部门的主要职责为公众熟知,公众由于法律意识和法律程序规定的欠缺,对部分案件的处理结果和检察院公正执法难免产生误解,媒体报道的过于简单或者过分夸大案件事实都会给舆论产生不良的引导,导致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承受更大的舆论压力,在此压力之下案件的承办人容易偏离法理、陷入情理,以人情是非作为审查案件的依据,极易影响逮捕质量。

4.侦查监督部门文书的公开需要硬件支撑和技术支持。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公开终结性法律文书不是说做就做、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事情。除了专业的人员配置、过硬的文书制作水平之外,还需要更强的硬件支撑和软件系统支持。公开法律文书一定要有统一的可以覆盖各层级检察院的网络系统,而且还要有专门管理和维护系统的人员和设备。同时需要技术、案件管理部门、办公室等部门的综合协调,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各部门统筹结合,互相配合。

(二)侦查监督部门公开终结性法律文书的制度保障

1.严格的工作责任机制。严格执行法律文书公开的要求,凡是公开范围内的批准逮捕决定书、不予逮捕决定书的文书,全部按规定及时公开。要严格执行办案程序性规定,分级把关。按规定应当提请检委会讨论的案件,必须提请检委会讨论决定。敏感案件、复杂疑难案件文书的公布须向检察长报告审核后才可以上网公布。要明确法律文书公开工作中的人员职责,细化分工,责任到人。将案件承办人列为第一责任人。

2.要确保逮捕案件质量。良好的案件质量是文书公开取得良好效果的保证。我们要牢固树立案件质量意识,严格依法办案,正确适用法律,消除案件质量隐患。要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件办理的基本要求,严格逮捕和不予逮捕条件。加强对每一个提请逮捕案件的研究,对案件准确定性,适用强制措施准确无误,不断提升案件质量;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案,规范执行案件办理流程,执行到位,记录清楚;严格规范文书制作,要符合高检院格式要求,文字准确、简洁、严谨,杜绝错漏,制作出高质量的法律文书。

3.要切实做好释法说理和风险评估工作。切实提高法律文书中的说理性,将案件的处理结果、对当事人的影响和当事人可以采取的维权措施全面阐述清楚,确保公开效果。对文书公开可能引发突发事件、舆论炒作、当事人上访等不稳定因素预先进行评估,超前做好应对防范工作。可能涉及重大舆情、有着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要及时汇报。针对当事人或者社会公众就公开的法律文书提出的意见,要及时会同相关部门做好释法说理,解答回应工作。

4.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侦查监督部门在法律文书公布过程中,要坚持统一协调,既要加强与公安等机关的沟通协调,也要加强与本单位公诉部门、办公室、研究室、案管、技术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对文书公布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同时,我们要加强法律文书公开工作的跟踪指导和调研论证,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发现的困难和问题,不断总结完善经验。

三、侦查监督部门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制度的设想

(一)侦查监督部门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的范围

为了达到公开法律文书保障犯罪嫌疑人权益的目的,文书公开的范围不宜过小,宜在全国范围或者某个省、直辖市的范围内公开。限于目前侦查监督部门涉及的文书公开没有成熟的先例,建议先找几个具有代表性的省、直辖市作为试点,在省级区域范围内试行公开,待条件成熟后再扩展到全国范围之内。

(二)侦查监督部门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的方式和途径

1.公开的方式。按照目前检察机关公开法律文书的方式可以分为主动公开和申请公开两种。上面所列的终结性法律文书除涉及未成年人、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之外均可以主动公开,任何公民可以通过检察机关提供的公开途径查看。但是对于涉及个人隐私、未成年人、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终结性文书必须依照当事人的申请公开,申请人必须提供身份证明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为案件的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的证明才能进行查询,检察机关也应该对其提供的证明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公开。

2.公开的途径。统一建立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终结性法律文书查询系统。在检察院的官方网页上建立统一的查询系统,这样查询者可以方便、快捷的进行文书的查询。为了保障公开文书的质量和格式要求、防止个人信息泄露,各级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应该将全部终结性文书定期逐层上报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建立专门的侦查监督部门涉及的文书资源库,对文书按照不同的类别进行分类,设置统一的样式。查询人可以通过各级检察院的网页上的链接进行查询。不管是主动公开和申请公开范围的法律文书,查询人都可以通过查询系统,进行文书的查询。除了第一种公开的途径,也可以通过下列途径予以公开:(1)检察院设置的电子显示屏;(2)检察院在网页上设置的检务公开栏;(3)通过设置橱窗、布告栏等方式定期在各社区设立的检察室和检察工作站进行公开。以上三种途径适宜在小范围内公开法律文书,且限于检察机关主动公开的法律文书,而对于申请公开的法律文书则不适用。

(三)侦查监督部门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原则

1.谨慎公开原则。如前所述,某些侦查监督部门的终结性文书内容涉及到公民的隐私,涉及到个人应受到保护的信息,故对该法律文书的公开,我们应摒弃所有文书均应公开,否则无法体现司法透明的观念,而树立公开文书应当谨慎的观念。首先,主动公开和申请公开的文书必须进行严格的分类,对于申请公开的申请人应该进行细致的审查,审查不严极易引起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的泄露;其次,公开的法律文书应当剔除个人在法理上需要保护的信息,如确切的住址、身份证号、姓名等等,以与现代社会以人为本的理念相符;再次,公开时可对公开的法律文书予以恰当的处理,公开主要内容,而不是将所有文书内容全部照抄照搬。

2.统一公开原则。各级检察院在文书公开领域都在尝试探索,目前的现状是各自为政、良莠不齐。没有在公开的途径和形式上达成统一,这不利于实现检察机关法律文书公开所应带来的积极效果,故有必要将法律文书公开置于统一原则之下,具体做到:(1)统一公开部门。检察院建立的查询系统应该有专门的部门进行管理和维护。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文书资源库也应该由统一的部门进行管理,且申请公开方式中,应有专门负责的人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格进行审查,避免因为审查不到位导致个人信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泄露。(2)统一公开制度。现在部分检察院对法律文书的公开如网上公开单独制定了一些规则、制度。但是这些规则、制度较松散,且地区差异严重,不利于在全国范围内对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文书公开的统一指导、规范。据此,有必要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相应的公开制度,明确公开的部门、公开的平台、公开的法律文书及公开的程序等内容,以指导、规范法律文书公开,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侦查监督部门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制度

1.完善优秀法律文书评选和汇编制度。文书公开除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外一个目的是通过公开来提升检察机关法律文书的制作水平,进而提高检察机关人员的业务素质。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将一些优秀的法律文书定期进行评选和汇编,并加以评述,可以鼓励优秀法律文书成为具有指导作用的范例。将评选出来的优秀文书进行编纂、汇编成册,同时,对有借鉴意义的部门文书进行评述,可以有效的促进优秀文书的推广和普及,可进一步加快我国的检察院终极性法律文书公开的脚步,对我国司法改革的不断进步发挥积极作用。

2.应建立申请查询审核制度。检察机关法律文书公开的一个主要理由是增加司法透明,让案件在检察机关阶段得到有效的监督。但对此阶段公开的法律文书要严格审查、审慎的把握,这与司法透明的原则并不相悖,而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申请查询审核制度,指的是查询人对检察机关公开的终结性法律文书进行查询,至少应提供身份证号码信息,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文书必须出具与案件相关的证明;并经过检察机关专门部门进行审核才能查询。因为检察机关公开的文书涉及的案件还处在审查逮捕或者审查起诉阶段,尤其是审查逮捕阶段,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或者不予逮捕后侦查机关还要进行后续的侦查取证,法律程序还在继续,其公开必须以不影响案件的继续侦查和法院审判为根本原则。因此,申请查询审核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不可或缺。

3.建立健全群众对公开的法律文书监督机制。检察院公开法律文书后,要接受群众的监督,虚心听取群众的意见。具体做法有:(1)通过检察机关的门户网站,专门设立收集网民意见板块,通过此板块了解民情民意,了解检察机关的法律文书公开后的社会效果;(2)在检察机关各个检察工作站设立监督信箱,组织开展群众座谈会,收集群众对的意见和建议,并定期派人对信箱进行清理;(3)对于公开法律文书中所涉及的案件当事人,如果认为公开的法律文书中有涉及其隐私或者认为法律文书不正确,可以直接向检察机关进行反映,而检察机关对反映的情况应立即进行审查,及时做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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