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诉法视野下监视居住法律问题探讨
2015-04-09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上海200135
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5年1期
关键词:制度
徐 丽(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 上海 200135)
新刑诉法视野下监视居住法律问题探讨
徐丽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 上海 200135)
2012年《刑事诉讼法》对监视居住制度进行了修改,基本重塑了监视居住制度,但关于监视居住的法律规定仍然存在不足之处。进一步完善监视居住制度的对策包括:建立与完善检察机关对指定居所监督程序;建立与完善公检法机关快速审结机制;进一步规范监视居住和逮捕的转化程序;明确“居所”概念的内涵;确立错误监视居住的国家赔偿责任。
新刑诉法;监视居住;制度
DOI:10.13643/j.cnki.issn1008-5750.2015.01.009
1979年、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均对监视居住制度作了规定,但由于监视居住与取保候审相比在适用方面无任何优越性,反而需增加大量警力、物力,且对监视手段无具体规定,公安机关还要承担非法羁押的法律风险,故司法实践中该项制度几乎空置。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对监视居住制度进行了修改,主要涉及到监视居住条件、场所、方式、检察机关监督等多项内容,基本重塑了监视居住制度。但在实务中能否有效革除监视居住制度的一些弊端以及今后如何完善该项制度,笔者就此尝试作一分析探讨。
一、监视居住制度执行状况及其保留的必要性分析
实务中,监视居住制度处境尴尬:一方面,监视居住适用率低。监视居住制度设计的初衷是为了减少羁押性强制措施的使用,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对其适用条件和范围的规定与取保候审一样。由于监视居住缺少独立的适用条件,实务中一旦实用性不强,就很容易受到取保候审的替代挤压,从而使其丧失独立的生存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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