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中法院的角色功能及实现——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为核心*
2015-04-09高志宏
时代法学 2015年2期
高志宏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江苏,南京 211106)
一、问题的提出
公共利益属性判断、征收补偿标准以及当事人异议救济机制是土地征收中最为关键的几个问题,也是导致暴力抗拆、强制拆迁等恶性、群体性事件的主要原因之一。其中,公共利益判断是前提问题,征收补偿是焦点问题,救济程序则因涉及到当事人权利保障和国家公权力监督而显得至关重要。
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通过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以取代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征收条例》与《拆迁条例》相比,无论在名称上还是在内容上都有很大的变化。《征收条例》以“搬迁”取代了“拆迁”,取消了“行政强拆”提法,体现了对公民私有财产的尊重和保护,是对我国发展理念的一次梳理和升华;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界定了公共利益的范围、明确了政府是征收补偿的主体、强化了征收程序,提高了补偿标准,尤其是完善了被征收人的救济途径,具体体现在《征收条例》第14条、25条、26条、28条等。在我国《物权法》出台四年的背景下,在征收拆迁矛盾纠纷增多的语境下,面对部分人“没有强拆就没有新中国”的思维惯性,《拆迁条例》的废止和《征收条例》的施行,对于彰显政府的公共性以及重申司法的中立性,都具有深远的意义。然而,《征收条例》的出台并不能终结理论的探索和对细节制定的争议,我们有必要对现有理论及立法进行反思,结合我国国情,构建更为完善的中国土地征收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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