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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将“反港独法”放入中央抽屉(本报专访)

2015-04-08

环球时报 2015-04-08
关键词:基本法监禁刑罚

本报记者 毕方圆

荒腔走板的“香港独立党”不久前在英国成立,这被视为“港独”势力“升级”的一个表现。“港独”近年看上去愈发“刺眼”,行动越来越公开化和具体化,香港社会对此口诛笔伐予以谴责,也有人在探究更有效的应对举措。“应该有一部‘反港独法”,中澳法学交流基金会执委会主席、香港大律师马恩国本月初率团访京期间提出这一观点,并携其撰写的“反港独法”初稿与中央各部门交流,将反制“港独”的讨论引向法律层面。马恩国大律师日前在北京接受《环球时报》记者专访,详细阐述了如何从法律上制约“港独”。

对付“港独”,香港现有法律如“没牙的老虎”

环球时报:为何想到提议立一部“反港独法”?

马恩国:我们是从去年11月开始研究这件事。据我们观察,去年的“占中”事件有很大一部分是由外国势力鼓动的。面对中国和平崛起,一些外国反华势力想给中国政府制造麻烦,来牵绊中国的发展步伐。香港被这些外国势力定位成一个可以利用的地方。“港独”势力主要是由香港岭南大学一个叫陈云的学者及其门徒组成,他写的《香港城邦论》主要就是鼓吹“港独”的。这些“港独”分子被外国势力所利用,其实外国反华势力根本不在乎你是“港独”还是“要求自由、民主、人权”,总之能让香港乱就照单全收。

环球时报:香港现有法律对“港独”有多大约束?

马恩国:香港有条煽动意图罪。香港《刑事罪行条例》第9条规定,任何人若引起憎恨或藐视特区政府,激起民众对政府离叛,即属违法,最高监禁两年。但又规定,如果这种言论或刊物是指出香港政府或香港宪制的错误或缺点,而目的在于矫正这种错误或缺点,这种行为会被豁免。这种法律可以说是“没牙的老虎”,没有威慑力。

“反港独法”需要具体量刑标准

环球时报:请简单介绍一下您撰写的“反港独法”初稿。

马恩国:“反港独法”初稿主要包括四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是分裂国家罪,任何人以武力或其他严重非法手段企图分裂国家,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低刑罚为监禁10年,最高刑罚为终身监禁。其中包括“煽惑分裂罪”,就是明知而企图劝诱他人使用武力、暴力或其他严重非法手段分裂国家。这是用来抓陈云这类人的,香港有言论自由,你可以说“港独”,但如果你说“港独”的时候说到一些方法,这些方法教人去“拥武”、去用武力谋求“港独”,那这就触犯了法律。

第二部分是促使完全自治罪,所谓完全自治就是否认、反对、削弱、抗衡中央对香港的全面管治权。任何人支持、参与、促使或以其他手法令香港完全自治,即属犯罪。最低刑罚为监禁5年,最高刑罚为监禁20年。

第三部分是本土意识扰乱秩序行为。任何人在为宣扬本土意识召开的公众集会中作出扰乱秩序行为,即属犯罪。最低刑罚为监禁3个月,最高刑罚为监禁3年。这主要是针对反水货客游行中那些辱骂、攻击内地人,扰乱正常商业秩序的人。

第四部分是经济援助违法行为。任何人意图直接或间接给“港独”组织经济援助,或从该组织收受经济援助,最低刑罚为2年,最高刑罚为终身监禁。

环球时报:“港独”势力已在英国建党,这是否触犯“反港独法”?

马恩国:这个政党是在外国成立的,我们的法律无法规管它在外国的行为。但如果它到香港去搞“港独”活动,我们就需要对基本法23条立法或者通过“反港独法”去制裁它。

环球时报:如果这部法律通过,会如何在香港实施?

马恩国:我研究过,“反港独法”不能合宪地以基本法附件三形式列入,因为基本法第18条第3款规定,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于有关国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规定不属于香港自治范围的法律。我们知道,涉及国家安全的法律,按基本法第23条,应由香港特区政府自行立法。所以照此推理,“反港独法”不能据此列入基本法附件三。但还有另一条途径,因为基本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香港进入紧急状态,中央可发布命令将有关全国性法律在香港实施。

如果把现有的全国性法律,包括《反间谍法》、新的“国家安全法”等在香港实施的话,会出现一个问题。那就是这些法律条文写得不够具体,只是说“追究刑事责任”,需要到刑法里去找具体追究什么刑事责任。如果把这些全国性法律引入香港,那么还要同时把内地的刑法引入香港,否则处罚无法落地,这就很难处理。所以我们希望先把“反港独法”在全国范围内通过,放在中央的抽屉底,必要时再通过基本法第18条第4款在香港实施。

环球时报:如果特区政府就基本法第23条自行立法,是否就没有必要再引入“反港独法”?

马恩国:中央是相信香港会就基本法第23条立法的,所以才把第18条第3款写得那么滴水不漏,还是想给香港对此自行立法的权力。但如果香港一直迟迟不就此立法的话,一旦香港发生严重的紧急情况,那就应该考虑将“反港独法”通过基本法第18条第4款引入香港。所以说“反港独法”算是一个预防性的选择,应该先放在中央的抽屉里,想用的时候可以用。

环球时报:“反港独法”是否和《反国家分裂法》内容重合?

马恩国:《反国家分裂法》主要是针对台湾问题,而且它的内容更偏框架性。框架性的法律在香港没法具体实施,因为香港要求法律条文清晰细致,要依法完成具体的诉讼过程。如果香港发生紧急事件,中央出动军队平乱,抓了一些人,只能把他们拘留,不能判刑,如果没有像“反港独法”这样具体的规定,就很不好办。

有些事不能与民意简单挂钩

环球时报:如果在香港实施“反港独法”,有哪些阻力?

马恩国:硬性条件就是能否在立法会通过,这条法律只需过半数就能通过,现在建制派议员在立法会占多数,不过现在不好说一定能通过。软性条件还要看香港社会的共识,很多香港市民都认识到“占中”带来的乱象,但对到底有没有外国势力参与其中,香港社会还没有很一致的共识。当然,有些法律的设立不应该与民意简单挂钩。税法就是个很好的例子,为什么不推翻税法,谁喜欢纳税啊?

环球时报:除了法律上的惩戒之外,香港社会还应该从哪些方面去防范“港独”的侵蚀?

马恩国:我认为,香港的国家安全问题根源在经济上,香港回归以来,其实是在用资本家管治香港,中央给香港的很多优惠政策,好处也都落在富豪、财团手上,普通市民受益不大,这导致一些基层市民不支持中央,本土意识抬头。我认为应该把香港的经济、民生问题搞好,如果每个人都有安定的生活,就没人去搞“港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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