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债务人不收到期外债债权人可“越俎代庖”

2015-04-02陶家平

山东农机化 2015年4期
关键词:代位权债权债务老杜

债务人不收到期外债债权人可“越俎代庖”

问:2014年2月,做煤炭生意的同学老杜向我借钱,并允诺给年15%的利息。在高额利息的诱惑下,我一时糊涂将自己辛辛苦苦积攒的30万元钱全部借给了他。可没想到的是,老杜在借款到期后,以生意失败、四处欠债、现在没钱为由推脱还款。前两天,我从同学李某口中得知,老杜曾借款30万元给他,但借款到期后,老杜并没有催要,并表示只要老杜来要钱就还给他。我找到老杜让他去找李某还款,但他就是不肯去。请问我该怎么办?

答:你反映的问题涉及到法律上的代位权问题。

所谓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代位权的行使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一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以及债务人和次债务人(债务人的债务人)都存在合法有效且已到期的债权债务关系;二是债务人存在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事实。这里的“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不以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三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债权的行为致使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四是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不具有人身性。

关于代位权问题,我国法律有着明确的规定。《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从你反映的情况来看,你和老杜以及老杜和李某均存在合法有效且已到期的债权债务关系,老杜怠于行使对李某的债权,致使你对老杜的合法债权无法实现,符合代位权行使的条件,你可以以李某为被告,以老杜为第三人,以代位权纠纷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直接向你还款。

最后提醒你的是,如果法院判决代位权成立的话,你和老杜以及老杜和李某的债权债务关系均归于消灭。

(陶家平)

猜你喜欢

代位权债权债务老杜
浅谈地质勘探单位债权债务管理问题与对策
国有企业债权债务财务风险研究
读万卷书,行万里路
读万卷书,行万里路
漫谈债权人代位权法律关系
债权债务清理的步骤及方法探究
费用型医疗保险代位权的模式选择与规则构建——以约定保险代位权为方向
关于代位请求权情形下仲裁协议的效力范围
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债权债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