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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姚贝娜到罪犯之死

2015-03-31兰荣杰

方圆 2015年4期
关键词:姚贝娜本能死者

兰荣杰

我自认不是追星族,对娱乐明星多不认识。因家中前后多人从军,对军人倒多有尊重。然而我不得不承认,当两天之内先后听到上将张万年和歌手姚贝娜的死讯时,我和千万网民一样,对前者几无所动,对后者却难免震撼或悲哀。实际上,两人于我均是“八竿子打不着”的人,我为何厚此薄彼,“打了一辈子仗的不如唱了一首歌的”?难道真如批评者所言,我是“价值观偏离”,丧失了基本的是非标准?

扪心自问,姚贝娜之死让我震撼,我感慨其英年早逝——甚至比自己年龄还小。对于我等文革后一代人,虽然大多经历过祖辈甚至父辈的离世,但却很少考虑过自己的死亡。多数同龄人走出校门也就十年左右,美好人生才刚展开画面,死亡无疑是一个过于遥远的话题。然而姚贝娜之死——不是车祸、地震这些意外,而是疾病这一每一个人都躲不掉的敌人,却像一声突然而至的警钟,让我们意识到一个残忍的现实:死亡其实并不遥远。对我等同辈人而言,逝者姚贝娜的身份,主要不是一个流行歌手,而是一个同龄人,一个同样风华正茂的青年人,一个“我”的投影。所谓物伤其类,我们为姚贝娜之死而哀,不过犹如黛玉葬花,哀叹的是自己的青春易逝,人生无常。

反之,张万年将军得享高寿,不管是他的年龄,还是他生前的功绩和待遇,均非我们这一代人可以轻易类比。张将军的逝世,不过是另一个“别人”的离开,与“我”可能干系不大。既然如此,我们多数人无动于衷,也就在所难免。

由此可见,也许众多网民和我一样,只是有着“物伤其类”的朴素情感,为一个与自己更相似的人的不幸辞世哀悼而已。归根结底,我们对他人死亡的情感宣泄,与对方的权力、地位或声望无关,而是取决于死者与自我的联系有多紧密。所谓“亲戚或余悲,他人亦已歌”,我们只对自己亲近的人,或者被归类为“自己人”的死者,才会有更深的痛。

其实这种物伤其类的情感,又岂止于对死者的哀悼?我们面对每一个人,都会下意识地首先进行“自己人”和“他者”的分类。对于“自己人”,我们因其快乐而快乐,因其不幸而哀痛。对于“他者”,我们更多是无动于衷,甚至加以憎恨和愤怒。如此人之常情,其实是人类进化过程中逐渐形成并强化的生存本能。人类起源于丛林,凶险四伏,唯有依靠同类尤其是同族,才有生存和繁衍的可能。即便进入文明社会,亲友的支持也是多数人生活和工作的必要条件。人类把对“自己人”的功能性依赖,内化为物伤其类的原始情感,让其成为我们不假思索的本能反应,正是人类进化的必然选择。

然而源于丛林的物伤其类这一本能,到了现代法治社会,却可能有一些不合拍。法治强调每一个人的基本人权,强调对所有人——包括罪犯——的尊重。但因为物伤其类的本能,在社会绝大多数人眼里,罪犯都是“他者”而非“自己人”。毕竟,相比成为罪犯的概率,我们被犯罪侵害的概率要大得多。比如遭遇过盗窃的人,显然要比小偷的人数多。既然如此,当人们思考刑事政策的时候,一般都是从被害人立场出发,倾向于严刑峻法,而很少考虑罪犯的福利。罪犯权利的扩张,往往更依赖于少数人,不管是政治家还是法律人的呼吁和力排众议,而非大众民意的诉求。比如学界热衷的死刑废除论,若真要诉诸全民公决,其实很少国家能通过。只有当罪犯的处境极度恶劣,以致触及多数人作为“人”的底线的时候,才会出现追求改善的社会共识。

总而言之,人类基于生存和发展的竞争,早已习得了物伤其类的本能。到了法治社会,因为罪犯总是一小撮的“他者”,往往注定被公众所忽视甚至憎恨。尤其在“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机制下,刑事司法似乎天然具有严苛化倾向。正是因此,从事刑事实务或研究的法律人,俨然成为罪犯权利的唯一依靠,因而也注定要时时拂逆民意,方能践行保障人权的誓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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