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定原则下环境保护税的立法设计
2015-03-31林烺
地方财政研究 2015年10期
内容提要:“十三五”期间,环境保护税立法成为人大立法的重点。作为特定目的税,环境保护税有独立立法的必要,具体来说,从立法时机来看,环境保护费的弊端日趋显现,环境保护税具有更好的经济优势,而立法衔接已经具备。具体到环境保护税立法,其形式应采取人大立法、单行立法,并以《环境保护税法》作为法典名称,同时注意与相关法律制度的衔接;其内容应主要包括税目、税基、税率、税收优惠、税款使用方式、税款在央地的分配以及授权立法等。
〔收稿日期〕2015-06-15
〔作者简介〕林烺,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经济法、财税法。
环境保护税法立法,指的是环境保护费领域的“清费立税”(简称“环境保护费改税”),即主要指将原来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中针对生产过程中出现的排污费从征收环境保护费的行政收费制度转变成税收制度的立法设计。一般认为环境保护税也包括资源税和部分消费税在内,但由于资源税、消费税涉及单独立法,故环境保护税立法主要关联的就是环境保护费改税问题。环境保护费改税至少从2007年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的通知》中就从中央层面提出要建立环境税收制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十二五”税收发展规划纲要》等则直接提出了环境保护费改税的规划,而到2013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再次重申这一规划,并且该《决定》中明确强调了落实“税收法定”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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