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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依据、确立方式与遵从意愿

2015-03-31谷成孙璐

地方财政研究 2015年10期

谷成孙璐

(东北财经大学,大连 116025)

一、税收依据

税收依据是研究税收伦理与纳税遵从问题的基石。换言之,在税收理论中,首先需要回答的是“政府为什么有权力向社会成员征税”,或者说“社会成员为什么有义务向政府纳税”的问题,即政府凭什么能征税。国家是社会中的最高组织形式,政府的根本任务在于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以满足公共需要。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采用由政府通过征税筹集资金的提供方式易于避免由市场提供导致的“免费搭车”问题,从而使整个社会的资源配置效率得以改善。可见,税收是政府为筹集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所需资金而实施的一种强制征收。

作为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成本补偿方式,税收在为政府取得收入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使社会成员的负担增加。针对这一现象,一些学者从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互利关系入手诠释税收依据。其中,法国经济学家萨伊(Jean Baptiste Say,1803)指出,所谓征税,是指一部分国民产出由私人部门转移至公共部门,用以支付公共成本或提供公共消费。英国学者巴斯泰布尔(Charles Francis Bastable,1932)认为,对于个人或群体而言,以税收作为财富的强制性贡献旨在取得公共部门提供的服务。持类似观点的还有美国学者塞里格曼 (Edward Robert Anderson Seligman,1913),他认为税收是政府对社会成员的一种强制性征收,用以支付谋求社会公共利益(而不是单个纳税人为取得某种特殊利益)所需负担的成本。

从这些学者的分析中我们不难发现,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是分析税收依据问题不可或缺的背景和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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