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制改革要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2015-03-31张松,张瑞杰
地方财政研究 2015年10期
内容提要:税收法定是落实依法治国的重要支点,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客观要求;是民主宪政的基本保障;是完善税法体系建设的精神引领和理念支撑。税制改革必须坚持税收法定,一是追求最终将税收法定入宪,作为税法领域高于其他原则的宪法性原则,贯穿税制改革与税法建设的始终;二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逐步收回税收委托立法权,处理好立法与改革的关系,将“税制改革试点”纳入正常的税收立法轨道;三是规范税法解释,约束税法行政解释的权限,以税收行政规章为中心构建税法的行政解释体系,提升税法的权威性;四是合理分配税权,并将其法律化;五是在税收行政执法中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特别是要避免从预算需求倒推税收收入任务,以指令性的税收收入计划替代依率计征税款。
〔收稿日期〕2015-08-14
〔作者简介〕张松,税务学院教授,研究方向为税收政策与税收法治;张瑞杰,法学院经济法研究生。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四中全会制定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提高治理能力和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提出下一步财税改革的基本方向。同时,明确指出要“落实税收法定”。 ①将税法原则在中共中央全会做出的决定中加以表述是前所未有的。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中共中央在酝酿深化改革,破解深层社会矛盾的过程中,对在法治化背景下更好地发挥税收应有作用的深切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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