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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

2015-03-31傅光明

地方财政研究 2015年10期
关键词:法律体系

税收法定原则,称为税收法律主义,强调征税权的行使必须限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必须以法律规定为依据,任何主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均不得超越法律的规定。税收法定原则产生于英国,发展于美国。目前来看,完备的税收法定体系已经成为当代市场经济国家普遍实行的重要宪法原则。

我国税收法制建设自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取得了很大成绩,但发展历程比较坎坷,目前尚需进一步完善。一是税收立法级次不高。税法作为和人民财产权直接相关的法律,应主要由立法机关制定,这也是税收法治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从我国整个税收法律体系看,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立法制定的税收法律有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车船税法和税收征管法,而大部分税法条例是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委托国务院制定的。二是税法结构不健全。具体体现为在税收法律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起统领作用的税收基本法(或税收通则法)的缺失。在税收实体法领域,也存在诸多缺失,有些税种目前还没有依法开征。在税收程序法领域,如税务代理制度立法层次低。总之,无论在税收实体法还是税收程序法方面,都需要进一步完善。三是税收司法体制薄弱。当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发生纠纷时,税收法律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的途径还不畅通,法院权威性不强,纳税人的权益保护措施还不充分。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提出了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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