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对策
2015-03-31冯长春
大庆师范学院学报 2015年2期
作者简介:冯长春(1964-),男,黑龙江哈尔滨人,副教授,从事民事诉讼法研究。
DOI 10.13356/j.cnki.jdnu.2095-0063.2015.02.014
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在陕甘宁边区时期创造发展起来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人民调解已成为我国目前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途径和有效方法之一,人民调解制度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等方面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人民调解协议缺乏法律的约束力,从而导致人民调解制度的作用没有得到真正的发挥,正因为如此就需要在法律层面对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约束力加以规定,《人民调解法》的颁布实施确立了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任何一种法律制度的存在与完善都需要整个社会的关注,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能够深入民间并得到人民群众的认可也需要一个漫长的实践过程,对于这项具有创新意识且符合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制度我们需要投入更多的精力来将它应用于人民调解工作中。
一、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
1.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的概念
人民调解协议是指发生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双方在第三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为解决民事纠纷而达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当事人双方签字或盖章的书面协议。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协议合法有效并出具法律文书确认其效力,赋予其强制执行力的确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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