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新语境
2015-03-31孙记
大庆师范学院学报 2015年2期
作者简介:孙记(1972-),男,辽宁建昌人,副教授,法学博士,从事诉讼法学、法理学研究。
DOI 10.13356/j.cnki.jdnu.2095-0063.2015.02.013
一、问题的由来
近些年来,我国环境污染、国有资产流失、食品与药品安全等问题多有发生,社会后果严重,波及面广,受损人数众多,社会公共利益受损令人触目惊心,民事公益诉讼的开展日益重要。实践中,有少数热心公益的人士(当然不排除那些“主观为自己,客观为社会”者)不计得失、不计后果、不计荣辱而起诉的壮举;也有一些公益组织不畏险阻、不畏权贵而起诉的表率;更有一些环保等行政主管机关以大局为重而起诉的典范。这些诉讼尽管值得肯定,但却收效甚微,多数因囿于“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原告资格要求而被法院拒之门外,即便有的被受理乃至最终胜诉,也是历尽艰辛,与愈演愈烈的社会公害相比根本微不足道。
伴随上述努力,各地检察机关基于国家法律监督者的宪法定位,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维护者的不二人选,尤其是在地方党政机关的支持下,在同级法院的协同下,各地检察机关“在全国1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提起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绝大部分获得了胜诉,比例约为90%” [1]286-287。至今,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甚至还形成了地方性、规范性的条例。2003年,河南省检察院下发了《关于支持、提起公益诉讼的若干意见》。2004年,福建石狮检察院和法院联席会议形成《民事审判监督暨民行检察监督会议纪要》,规定检法协商处理公益诉讼个案中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范围、审判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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