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治社会之多元法律文化建设
2015-03-31付媛
大庆师范学院学报 2015年2期
作者简介:付媛(1981-),女,黑龙江大庆人,讲师,博士研究生,从事理法学研究。
基金项目:大庆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大庆油田矿区管理法治化研究”(DSGB2013066)。
DOI 10.13356/j.cnki.jdnu.2095-0063.2015.02.010
美国法律社会学家弗里德曼认为,法律文化是“社会中人们保有的对于法律、法律体系及各个组成部分的态度、评价和意见”,是“人们对于法律体系的观念、态度、评价和信仰”。 [1]这种概念解读,意味着将法律文化理解为一个评价性的体系,当这一体系作用于一事物时,将会决定着人们行为的选择。法律文化概念的这一范式选择,对于我国当下具有借鉴意义。
当代中国想要在依法治国方略上取得长足的进展,就必须正确处理好三种法律文化及其相互关系:马克思主义法律文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西方法律文化。这三种异质的法律文化以相互冲突的形式同时存在于人们的意识形态中,使我国的法治建设面对着以往任何国家所不曾遇到的复杂局面,也就是说,在新中国建立六十多年后的今天,在这三种法律文化的融合程度上,我们还有很大的进步空间。当下,我们既要坚持、发展和创新马克思主义法学,又要承受改造我国法律传统的压力,同时还要面对西方法律“去中心化”的冲击,因此,必须构建当代多元法律文化体系,使这三种异质法律文化更为紧密和有效地融合在一起,从而为我国的法治事业提供精神乃至物质养料。
一、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
从中国近代革命历史来看,新中国是从“枪杆子里夺取政权”的,因此革命斗争时期人们对于法律的理解仅限于法律是阶级斗争的工具这一内容也就不足为奇了。……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