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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高利贷入罪的合法性论辩与司法边界厘定

2015-03-31胡启忠秦正发

社会科学研究 2014年1期

胡启忠+秦正发

〔摘要〕 “放贷型高利贷”是1998年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中禁止的非法发放贷款行为,情节严重者契合刑法第225条第4项的文义射程,司法对其入罪于法有据。否定者未作“个贷型高利贷”与“放贷型高利贷”区分,全盘否定民间高利贷入罪司法的合法性不能成立。“放贷型高利贷”的入罪标准(情节严重)可根据“同类解释规则”,参照同级事项的“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把握,升格标准(情节特别严重)可依“情节严重”起点数额的5倍确定。

〔关键词〕 高利贷入罪;个贷型高利贷;放贷型高利贷;司法边界

〔中图分类号〕DF6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769(2014)01-0079-07

①1998年7月至2002年9月,涂某、胡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冒用某银行武汉市某支行名义,或以某区工商联互助基金会及个人名义,向数百家单位和个人出借资金共计907万元,并按月息2.5%、超期月息9%的方式计息,从中获利共计143万元。2004年2月11日,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对涂某、胡某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涂某有期徒刑5年、罚金200万元,胡某有期徒刑3年、罚金120万元。2004年6月15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非法经营罪罪名,改判涂某有期徒刑3年,改判胡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参见徐恺《借贷者涂××非法经营罪,民企资金链紧绷谁之过》,载《二十一世纪经济报道》,2004年7月17日。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非法集资刑法应对的理论与实践”(13BFX063);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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