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将7天无理由退货纳入立法
2015-03-31
中国质量万里行 2015年2期
近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修改《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决定,2015年3月15日起实施。“7天无理由退货”明确纳入上海地方立法。消费者在选择无理由退货时,必须承担保证商品本身完好的义务,但条例明确“消费者为检查、试用商品而拆封且商品本身不污不损的,属于前款规定的商品完好。”适用范围也用排除法进行了明确: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等不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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