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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典当业现状及其完善思考

2015-03-31石丹

经济研究导刊 2015年7期
关键词:行业协会监管

石丹

摘 要:在我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完善和发展,人民群众对融资的要求逐步提高,因此我国典当业经历了在传承古老行业底蕴的基础上从突破传统到开拓创新的发展历程。主要从分析当前我国典当业的现状,有针对性地从典当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外部监管和内部经营问题提出完善措施。

关键词:典当业;行业协会;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5)07-0038-02

一、我国典当业的现状

(一)典当的概念

《典当管理办法》规定,所谓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二)我国典当业的现状

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显示,2014年上半年,全国典当企业累计发放当金1 960.6亿元,同比增长20.7%。业务结构保持稳定,房地产典当、动产典当和财产权利典当分别占所有典当业务的53.1%、28.8%和18.1%。截至6月底,全国典当余额为835.5亿元,同比增长25.1%。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近几年来,顺应时代的召唤,作为一种传统灵活的融资行业,典当业在现今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找到了复活的土壤,并不断呈现黄金发展趋势。但在发展的过程中也带来诸多问题。

二、当前我国典当业存在的问题

(一)外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1.典当业在我国金融机构体系中的定位不准确

2000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经贸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典当行业监管职责交接的通知》,取消了典当行金融机构资格,将原由人民银行监管的典当行作为一类特殊的工商企业,交由国家经贸委统一归口管理。2003年国家经贸委撤销后,典当行划归新组建的商务部管理。商务部于2003年12月下发了《关于加强典当业监管的通知》,2005年4月又颁布实施了《典当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了典当行为。这一演变过程忽视了典当业融资业务的高风险性本质的深刻认识,致使众多典当行不满《典当管理办法》对其管理经营的相关限制性规定,因此不服商务部的监管。

2.监管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且相互之间存在冲突

自典当业由国家商务部接管以来,我国并未出台一部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典当法”,国务院也并未针对典当行为出台相关行政法规,致使这类规范性文件法律效力较低,不能覆盖全国典当业的经营行为。而由商务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安部同意而颁布实施的《典当管理办法》,鉴于当时商务部刚接手典当行的行政监管,对典当行的经营与发展的了解并未十分透彻,因此规章内容在一定程度上并不适用于当时的典当行为,致使《办法》中的诸多限制性规定遭到质疑。

同时,在法律、法规选择适用上存在矛盾冲突。例如关于典当到底是适用《担保法》还是《典当管理办法》,在实践操作中一直存在该困惑。由于典当业是一种动产质权,应当适用我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但是又由于典当的特殊性,典当行为又应当适用针对其的特殊规定《典当管理办法》。若完全依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这一适法原则,那《典当管理办法》的出台似乎无意义,因为两者在有关流质问题上的规定完全相反,因此在具体如何适用问题上存在困难。

3.典当行业协会自律效力的缺失

我国现存的全国典当行业协会仅为旧货业协会下设的二级协会,其权威性以及协会会员的参与程度均有限,不像律协那样真正起到联合、规范、协调全国典当业的作用。目前的地方典当业协会组织机构不健全,缺乏全国统一、规范的指导和管理,各地差距较大。

(二)内部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典当行的经营模式较为单一

在当今的市场经济体制下,作为社会融资服务业的辅助管道,典当业在扶持生产、搞活流通、调剂余缺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的补充作用。但当前我国典当业的经营模式仍属于“单一制”,即在组织方式上为设立独立的经营机构,既不设立分支机构,也不参股、控股。虽然现今已有很多典当业已设立其分支机构,但是这并未成为主导方式,绝大部分典当业的经营模式较为单一。也正因其单一的经营模式,造成了其小规模经营、业务范围狭窄、缺乏竞争力等自身固有的缺陷。

2.典当业业内专业人才的缺乏

典当业是对人才素质要求较高的一个行业。随着当品种类的不断增多与融资市场竞争的异常激烈,典当业急需大量的当品的鉴定人才,同时要需要该鉴定人员了解一定的贷款理论知识和法律知识,能够正确评价该当品的市场风险。

但是,就目前我国现实国情而言,现有典当业的从业人员大多是来自一些商品零售、批发企业等,没有典当教育和培训经历。加之现今大专院校或以上高等学府几乎没有开设典当专业课程,高层次的典当人才难以产生。正由于缺乏专门机构的专门培训,导致典当专业人才的缺失,典当业发展的后劲不足。

三、规范、完善和发展我国典当业的思考

(一)规范典当业外部监管体制

1.肯定商务部典当业监管主体地位

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均未将典当业划入金融业范畴,并未将其作为中央银行的监管对象,而是将其视为民间金融业范畴,由政府相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管。我国将典当业的监管职能由商务部作为政府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是符合典当业国际发展趋势的。

但作为典当业的主管部门,商务部还是一个较为年轻的部门。由于商务部是在合并原来几个部委的基础上成立起来的,其管理的范围必然较为宽泛,为了更好地实施对典当业的监督管理,本文建议在商务部内设立典当业监管司之类性质的专门机构,担负起典当业的监管职能。

鉴于我国将典当行业作为特殊行业进行监督和管理,其市场准入和日常经营是受国家主管部门——商务部和公安系统双重领导的。为了进一步确定商务部的监管主体地位和公安系统的辅助监管地位,就需要对这两个主体的监管职能进行明确分工,以防止管理漏洞或重复管理现象的发生。

2.完善典当业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

长期以来我国对典当业的调整无统一立法,均由各部门制定法规、规章予以调整。因此,当前迫切需要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有关典当业的法律,将典当性质、经营范围以及典当相关制度等予以法律化,用以调整典当业经营发展,从而在源头上解决有关典当业的法律、法规冲突及选择适用问题。同时,还应完善相关配套的执行规定,督促各部委、地方立法机关、地方政府等根据典当法律制定相配套的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通过多层次的立法体系形成科学合理的制度布局,同时各部门、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有效地作出变通规定,从而确保典当业法律规范具有较强地实际操作性。

3.实现“行业自律为主,执法监督为辅”的理想监管模式

在“立法调控,行业自律为主,执法监督为主”三位一体的全球通用标准典当监管模式中,典当行业协会是监管体系中发挥作用比例最大的一方。因此,为促进我国典当业继续发展,建立能够代表典当行业中各企业及个人利益最大化的专业典当业协会。

鉴于欧美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我国也应在尊重我国国情的基础上逐步采用这一全球通用的监管模式。依据我国国情,本文认为应加强分散于各地、规模不大的地方典当行业协会的力量,不断放宽全国典当业协会在典当行业监管体系中的作用,从而实现“行业自律为主,执法监督为辅”的理想监管模式。

(二)完善典当业内部经营环境

1.建立“连锁制”的典当模式

所谓“连锁制”经营模式,是指经营同类商品或服务的若干个企业,以一定的形式组成一个联合体,在整体规划下进行专业化分工,并在分工基础上实施集中化管理,把独立的经营活动组合成整体的规模经营,从而实现规模效益。正如前文已述,我国典当业当前仍以“单一制”模式为主导,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我国典当业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因此,我国典当业有必要全面创新典当经营模式,走“连锁店制”模式。

要想发展“连锁店制”经营模式,当前首先要突破的便是政策上的束缚,获得政府监管部门的政策支持。但《典当管理办法》较原办法不仅提高了分支机构设立的资金需要,同时还增加了典当行向分支机构拨付营运资金的数额,这些均影响典当连锁制的扩大发展。因此要大力鼓励典当行开展连锁经营,为典当业营造良好的氛围,这就要深入研究当前法律、法规中限制典当业连锁经营的条款,并对其进行修改。

2.培养高素质的典当业人才

当前我国典当从业人员虽然人数众多,但是专业素质普遍不高。而在企业发展过程中,人才作为资源始终处于第一位,具有基础性、战略性和决策性的作用。因此,当务之急是培养高素质、高技能的典当人才。本文认为,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推进:(1)广泛培养典当人才,将典当作为一门学科推而广之。本文认为应重视典当学的普及和推广,各大高校应将典当学作为一门单独专业学科编入教学体系中。同时,由于典当学是一门涉及金融、法律等多门学科的复合型学科,应当在金融、经济学专业、法学专业教学过程中将典当学作为一门必修课予以着重研究和学习。(2)注重典当机构从业人员的在职教育问题。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实行典当专业职业培训资格制度,规范而系统地培训典当从业人员。据此,典当行除重视从业人员的日常培训工作,还应将从业人员的专业知识和实践操作经验相结合,不断提高专业人才的综合素质和丰富实践操作经验。

参考文献:

[1] 刘润仙.典当法律理论与实务[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14年上半年全国典当业务稳定增长[EB/OL].http://ltfzs.mofcom.gov.cn/article/date/201407/2014070

0672569.shtml.

[3] 张新颖.试探我国典当行立法的完善[J].法治与经济,2007,(6).

[4] 刘润仙.我国典当立法探讨[M].石家庄:河北大学出版社,2010.

[5] 胡宗仁.典当业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责任编辑 吴高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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