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

2015-03-30

今日农药 2014年12期
关键词:剧毒通行证交通管理

第一条 为加强对剧毒化学品购买和道路运输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除个人购买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买和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剧毒化学品,是具有剧烈急性毒性危害的化学品,包括人工合成的化学品及其混合物和天然毒素,还包括具有急性毒性易造成公共安全危害的化学品。

剧烈毒性判定界限:急性毒性类别1。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大鼠实验,经口LD50≤5mg/kg,经皮LD50≤50mg/kg,吸入(4h)LC50≤100ml/m3(气体)或0.5mg/L(蒸气)或0.05mg/L(尘、雾),经皮LD50的实验数据,也可使用兔实验数据。

第三条 国家对购买剧毒化学品实行分类管理制度。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未取得上述许可证件的单位,依法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可以购买剧毒化学品。个人不得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从业单位不得超过其专用仓库的储存数量储存剧毒化学品。

国家对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实行许可管理制度。未依法取得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但国家法规、技术标准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支持为经常购买、道路运输少量剧毒化学品的生产、科研、教学、医疗等单位,提供集中存储专业配送等便利服务。

对于列入危险货物有限和例外数量及包装要求等国家标准的少量剧毒化学品,通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包装和安全要求运输的,可以豁免相关道路运输证件要求。

第五条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并对剧毒化学品销售、购买流向信息登记和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实施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核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对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的交通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分别建立全国联网的信息管理系统,如实登记剧毒化学品销售购买流向、道路运输信息,购买许可证、道路运输通行证核发使用情况。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交通管理部门的剧毒化学品信息管理系统应当相互关联,实现剧毒化学品销售、购买、道路运输等相关信息的实时查询。

第七条 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提交《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申请表》及下列证明文件、材料,接受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的查验、审核:

(一)销售企业、购买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二)拟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三)购买剧毒化学品用途的说明;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7日。

第八条 剧毒化学品销售企业,应当核查购买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和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按照许可证件载明的品种、数量等销售剧毒化学品。

第九条 剧毒化学品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购买剧毒化学品后5日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流向信息,购买剧毒化学品的相关许可证件名称及编号,销售、购买经办人身份信息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备案,并输入计算机系统。

对于列入危险货物有限和例外数量及包装要求等国家标准的少量剧毒化学品,豁免相关道路运输证件要求的,托运人应在交货后5日内将运输车辆号牌、运输时间等信息报收货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备案,并输入计算机系统。

第十条 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申请表》及下列证明文件、材料,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查验、审核:

(一)拟运输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二)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运输时间和运输路线的说明;

(三)运输车辆行驶证、驾驶人员驾驶证的复印件;

(四)承运单位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运输车辆取得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栏内应标注“剧毒”)以及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取得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

(五)收货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或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海关报关单及相应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申请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车辆安全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技术标准,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设置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专用标志灯、标志牌和安全标示牌,按期进行检验,无未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运输液体剧毒化学品的罐式车辆应提供罐体检验报告。

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人应在上一个记分周期及本记分周期内,没有无证运输剧毒化学品、不按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载明事项运输剧毒化学品、交通违法记分满十二分或者两次以上驾驶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超速、超载、疲劳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endprint

第十二条 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负有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由所属企业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消除安全隐患。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所属企业未消除安全隐患的,不予批准核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第十三条 托运人应当为每辆运输车辆单次运输剧毒化学品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15日。

在15日内因同一事由,由相同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及运输车辆在相同路线运输同一品种、总量确定的剧毒化学品,可以申请办理一张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在通行证件规定时间内多次运输。

第十四条 通过道路运输进口或者出口的剧毒化学品,应当提交海关报关单及相应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在港口间通过道路转运进口或者出口的剧毒化学品,应当提交海关报关单及相应许可证件的复印件、销售合同、生产企业及购买企业出具的证明文件。

国内生产、运往国外销售的剧毒化学品,应当提交海关报关单及相应许可证件的复印件、中转运输合同及托运企业的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尽量选择常规运输通行路线通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常规运输通行路线,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准并公布。

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常规运输通行路线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如路线未采取限制通行、禁止通行或交通管制措施并未公示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直接批准。

第十六条 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非常规通行路线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报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准。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应当由运输申请受理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征得途经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途经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协商材料3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予同意的意见,逾期不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七条 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按照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载明的运输车辆、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装载剧毒化学品的品种及数量、有效期限、指定的路线、时间执行,并随车携带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以备查验。

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行驶速度在高速公路上不低于每小时60公里不高于每小时9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不超过每小时60公里,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低于上述规定时速的,按标明时速行驶。

第十八条 剧毒化学品运达目的地后,收货单位应当在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上签注接收情况,并在收到货物后5日内将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送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存查。

使用一张通行证件多次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收货单位应当在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上分别签注每车次接收剧毒化学品情况,并在通行证件有效期满5日内,将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送交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存查。

备案存查单位应当将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所载信息录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剧毒化学品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九条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许可证因故未使用的,应当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核销。

第二十条 通过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的,由发证公安机关依法撤销许可证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从业单位超出其专用仓库储存数量储存剧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运输剧毒化学品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一)、(二)项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承运单位依法处罚。运输车辆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另行处罚。

运输剧毒化学品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三)、(四)项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对承运单位依法处罚。

第二十三条 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未随车携带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运输车辆驾驶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未按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核准载明的品种、运输车辆、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装载运输剧毒化学品,除不可抗力外车辆未按有效期限、指定的路线、时间及规定的速度运输剧毒化学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承运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除不可抗力外,收货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将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交目的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存查的;

(二)在道路运输通行证件有效期内按规定多次运输的,收货单位未在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上签注每车次接收剧毒化学品情况的;

(三)未按规定将不再使用的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核销存档的;

(四)未按规定将购买剧毒化学品的相关许可证件名称编号报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备案的;

(五)对于列入危险货物有限和例外数量及包装要求等国家标准的小量剧毒化学品,豁免相关道路运输证件要求的,托运人未按规定将有关信息报收货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备案的。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单位发证的;

(二)除不可抗力外,不按本办法规定的时限办理许可证件的;

(三)索取、收受当事人贿赂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四)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由公安部统一印制;其他法律文书式样由公安部制定,各发证公安机关自行印制;各类申请书式样由公安部制定,申领单位根据需要自行印制。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 月 日起施行。2005年5月25日公安部发布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endprint

猜你喜欢

剧毒通行证交通管理
剧毒蛙
——箭毒蛙
主动交通管理在智慧高速中的应用探讨
海洋中的剧毒“杀手”
剧毒蛙——箭毒蛙
氯乙酸不再隶属剧毒品
艺术收藏是进入上流社会的通行证
对设区城市交通管理立法的思考
未来通行证
限行不限购应是小汽车交通管理的新常态
你的全球性爱通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