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困大学生心理契约的构建模式与资助对策
2015-03-30杨蕊,张盛秋,赵宁
大庆师范学院学报 2015年3期
作者简介:杨蕊(1984-),女,辽宁大连人,讲师,从事心理学和思想政治教育研究。
基金项目: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L13DZZ066)。
DOI 10.13356/j.cnki.jdnu.2095-0063.2015.03.030
1 贫困大学生心理契约的界定及其特征
心理契约自20世纪60年代起用于对雇佣关系的研究,美国学者阿吉里斯(C.Argyris)在1960年出版的《理解组织行为》一书中,最早使用“心理工作契约”来描述企业员工和组织间未形成文字、但确实存在的某种关系。1962年,莱文森(H.Levinson)深化和发展了这一概念,认为心理契约是组织与员工之间隐含的,未公开说明的相互期望的总和。施恩(E.H.Schein)在两者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心理契约对于行为动机方面的重要意义,并将之定义为“在组织中,每个成员和不同的管理者,以及其他人之间,在任何时候都存在的没有明文规定的一套期望”。随后,以卢梭(D.MRousseau)为代表的学者将心理契约的概念从强调雇佣双方彼此互惠转到强调个体的、建立在主观感知的基础上来,指出心理契约是员工个体对组织与个人双方责任的认知。但是这种从员工个体角度出发探讨心理契约中契约过程似乎与这一概念的初衷相违背,基于此赫瑞(P.Herriot)和彭博顿(C.Pemberton)在1995年提出,心理契约是雇佣双方对他们的关系以及对双方提供价值的主观理解。他们认为,“心理契约”是雇佣关系中的双方即组织和个人,在雇佣关系中彼此对对方提供的各种责任的知觉,这种知觉或来自对正式协议的感知,或隐藏于各种期望中。崔(A.S.Tsui)等人用“代理人”身份说明组织也可以成为心理契约的一方。……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