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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常态”视域下的社会治理现代化

2015-03-30令小雄

大连干部学刊 2015年4期
关键词:新常态法治

令小雄

(中共定西市委党校,甘肃 定西 743000)

“新常态”已成为理解中国走向的一把钥匙。新常态由最初表述中国宏观经济进入中高速增长的“理性态”延伸到治国理政的“常态现代态”。新常态标志着经济转型升级与政治社会治理的新气象,成为执政党对全面深化改革的一个战略预期,是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表述。在当下中国,新常态已大量出现,今后还将持续涌现。新常态是个内涵丰富的“广度视域”;“四个全面”是总的战略布局;从严治党与依法治国、深化改革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内在逻辑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放置在首要目标,从严治党是关键、是核心、是政治保证,依法治国是保障,是政治文明的体现,全面深化改革是动力机制,创新社会治理模式与民生保障“新常态”是个不断完善创新的过程,新常态不仅仅局限在经济领域,更需要保持战略上的全面与“常态”的定力。

一、法治现代化与社会善治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概念、新表述、新范畴,把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与现代化结合起来,习近平指出,“国家治理体系是在党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1]。

(一)法治是社会善治之始

法治是社会善治的开始。社会治理现代化是解决突出社会问题的有效途径,社会治理现代化是经济社会发展客观规律的必然要求。从发展逻辑上讲,法治不仅是治国方略之体现,更是法治实践的关切与法治信仰实践的社会“法治秩序”,法制建设到法治运作是从抽象的法治到法治的“实践关切”,通过司法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来使法律制度落实为实在的社会“法治秩序”和法治信仰,使得法治信仰与道德信念对接起来,使得社会治理者的法治思维、法治信仰、法治方法、法律制度行诸于社会治理,使社会治理体系形成科学规范的程序化、制度化运作。通过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各方面的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的社会效能。

社会治理现代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内核,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的关键层面。一部政治文明史是社会治理的发展史,仁政善治是永远的理想追求。中国传统政治智慧是不断探索社会治理模式的结晶。老子云:治大国若烹小鲜;上善若水;无为而无不为。中国传统的社会治理模式主要融合儒法交至的政治智慧,将儒家社会的礼乐治理与 《韩非子·有度》:“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对接起来的“内法外儒”。习近平阐释的“治理”概念是一个“大治理”方略,它囊括了国家活动与社会民生事务的方方面面。国家治理现代化阐释并丰富了“中国梦”,将宏观层面与实践关切统一起来。

法治是社会善治的必然选择。党的十八大提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法治中国建设准则,是新时期中国依法治国的“新十六字方针”。习近平在政协新年茶话会上强调:“奉法者强则国强。”这些都为法治中国、法治社会建设指明了方向。有关法治工作的战略部署,从“要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到“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从“政法队伍要信仰法治、坚守法治”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防线”,整体布局严谨,重点突出。

(二)依宪治国是善治之基

人类社会治理经历了从“统治型”到“管制型”“管理型”再到“服务型”治理方式的演变。创新社会治理模式首先要依宪治国,这是对宪法至上,建设法治信仰的必然诉求。著名政治学者福山在 《政治秩序与政治衰败》(Political Order and Political Decay)一书中对“历史终结论”作了修改,福山指出,国家要成功须在国家能力、法治与民主责任制三大要素间求取平衡。国家能力是指政府保护人民与维护公众利益的能力,政府权力越大,国家能力就越强,法治与民主责任制是制约政府权力的机制。福山认为,中国与美国分别处于这一政治秩序的两端。美国由于“制衡效率”过高,导致联邦政府的施政能力低下。因此,社会治理的民主法治效率是一个选择与实践过程。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这个逻辑层次的实践要从“奉法者常强”这一法治誓约中开启社会驱动力。目前的社会治理的法治思维是对人治传统的扬弃及创新驱动。善治是一个社会长期的理想模式,法治是善治的开局。目前的强势反腐就是要反寡头、反山头主义和宗派主义,冲破利益集团的藩篱,给民众看到一种新气象,释放社会的活力创造力。恢复重型法治观念与法治信仰。

(三)法治化决定社会治理的“合法性”

中共长期执政的合法性基础就是“一切为了群众”的价值目标通过良好的社会治理达到社会善治状态。社会治理依赖的力量源泉在人民群众,践行群众路线是在中国实现社会治理的善治之途。马克思主义群众观包涵的“群众自己解放自己”是实现社会治理理论所追求的社会主体活力归位的善治根基,发挥人民的主体性、能动性、创造力,以群众路线推进社会治理与中国国情高度契合。群众路线不是群众运动,群众路线的合法性是人民群众主体地位的政治态度,群众的力量能够有效地抗衡贪腐及其官僚主义的膨胀,群众的创造力竞相迸发能够弥补政府在市场领域额的短板,推动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社会治理新常态需要在治理路径定位上确立服务型政府的常态定位,倡导公共精神;在社会治理方式上进行多元疏导式治理;扩大“参与型基层民主”,提高社会治理的能力。2014年10月30日召开的“新古田会议”所表明的,党的合法性和公信力建基于“坚持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的信念。党没有自己特有的利益,人民的利益就是共产党的利益。

反腐带来社会心理的新常态和新气象有助于凝聚共识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与全面从严治党表现了反腐与全面深化改革的内驱动。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必须全面从严治党、依宪依法治党,以党风带动社风民风,促进社会治理科学发展。

(四)法治信仰与社会治理

让法治精神在全民心中成为法治信仰需要一个努力的过程。多年前,习近平就指出:“要通过传播法治理念、培育法治精神,进一步弘扬法治文化、树立法治权威。”四中全会的决定更是明确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培育法律信仰需要遵循的法治四原则有:

一是法律至上的原则“法乃国家布大信于天下”。二是法有良法,亦有恶法,要树立科学立法的原则。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第一,已制定的法律应获得普遍的服从;第二,而人们所遵从的法律本身应该是成文的和良好的。[2]三是严格执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四是自觉守法与监督执法的原则。法治思维是权利与义务辩证思维,法治思维是一种授权与监督思维,权利与义务对等是实现依法治理的基本要求。实现一种新常态社会治理秩序的建构,需要五个方面的重塑:重塑中共的执政形象;重建中国的官场生态;重构中国的秩序;重构中国的价值;重构中国的发展方式。正如三中全会要求的:创新社会治理必须着眼于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增强社会发展活力,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全面推进平安中国建设,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

二、社会价值与社会治理

(一)社会治理中的契约精神与民俗规约

契约精神是西方文明社会的中流砥柱。契约精神在中国传统中是以诚信呈现出的合情与合理的社会稳定人际结构。诚信可以实现经济学成本的最低化,有着一诺千金的社会效益,当然这个建立在“熟人社会”的诚信精神,不同于西方的“契约精神”。西方预设的“社会契约”精神是契约法律的源泉,重视“契约式法文”,中国传统是重农业的社会,属于农耕文明,社会治理模式体现为“礼乐文化”的公序良俗发展。孔子云:“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传统社会治理中的乡规民约与美政善俗构成儒家乡土社会治理中“以礼化俗”的良俗公序、乡贤文化。现代社会流动性的加强,打破原有的“熟人社会”的社会格局,脱离了乡情民风约束的陌生人社会中,那些在社会利益新分配格局中先富起来的人并没有提升社会道德感,土豪现象与“屌丝文化”加剧了社会张力,部分社会成员因各种原因被逐步转变为社会弱势群体,形成所谓“社会断裂”的固化现象。重视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政治学智慧,以为政者的道德表率和行为示范带动全社会诚信风气的树立,是任何时代社会秩序构建最为重要的环节。《论语·子路》云:“上好礼,则民莫敢不敬;上好义,则民莫敢不服;上好信,则民莫敢不用情”孔子认为正人先正己“政者,正也”。为政者每行一善,群众就会在其感召下趋于上行下效的社会“善行效应”,达到社会风尚的有效治理。实际上,中国传统文化很难切割“德主刑辅”、“明德慎罚”,有幸的是中国现任高层已经在法治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德治法治并重并行,法治的普遍性原则已达成共识。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社会治理功用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创新社会治理的精神力量,是善治善政、社会稳定,人心思善的方向盘和定心丸。“社会主义既是一种思想体系,一种实践运动,一种社会制度,更是一种价值取向,社会主义除了制度规定,还有其内在的价值规定。”[3]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社会治理中,内化于心与外化于行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社会治理的良性对接。通过制度规范由外而内强制约束社会行为的治理,通过伦理道德进行的教化引导由内而外地牵引人心治理。失去价值分析和价值判断的社会治理,正如克罗齐耶所说的“最为严重的问题是人们业已失去了对真正的事实给予尊重的做法,所剩下的只有行政管理的事实。也就是说,只有由每一个专业职能部门依据知识的狭隘分类,刻意制造出来的事实。”[4]制造出来的事实本质是对社会事实及其社会价值取向的可以逃避与精致的利己主义的泛滥的价值批判。因为,强制性的管制或统治增加了社会底层的心理抵触和精英阶层的有意规避,从而加速利益集团的联盟,大家看到的很多事实成为被塑造或刻意雕刻出来的外象,有着塑造或捏造的成分在里面,有很多时候社会治理中会体现出这种价值观的变异。执法者利用自身职业优势知法犯法,律师精致地钻着法律空子,有些反腐者同时成为腐败的高发地。可见,意义世界和社会秩序的关系重建在善治序列中是个根本性的价值导向问题。

(三)“软性治理”与党委领导

法治是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要求和选择,法律本质上是反映并调整社会关系的法治依据。社会的变迁和发展,国家治理模式的更进都要求法律改变其自身的不适应,不断完善修改。全面深化改革的法治社会用“软性治理”的“社会治理”取代强力甚至暴力维稳,更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适应现代化视域中主体多元化条件下的社会治理。

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我国的社会治理是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总体格局下运行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十八届三中全会的 《决定》进一步指出,我国的社会治理主要关节点在于“四个坚持”,即坚持系统治理,加强党委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坚持依法治理,加强法治保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坚持综合治理,强化道德约束,规范社会行为,调节利益关系,协调社会关系,解决社会问题;坚持源头治理,标本兼治,重在治本,以网格化管理、社会化服务为方向,健全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及时反映和协调人民群众各方面各层次利益诉求。《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以法治思维运行治权,指出“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社会治理是一个综合治理的集中表现。治理失效问题或治理的成效都以显性表征在社会各个层面呈现出来。

(四)社会治理的风险防范

现代社会的社会生态在传统意义的嬗变中发生变异,一是社会关系的脆弱化;二是生活场域的陌生化;三是意义世界的功利化;四是个体承担风险的强化。现有的流动社会必然与传统农耕社会定居故土的稳定结构存在巨大差异。按照乡土中国的结构模式,个体始终在寻找集体或社会关系中的温暖感、安全感,而在社会流动变迁的城市化务工潮中,分散的个体独自承载社会风险。社会治理中的生态关系日益脆弱化。在陌生人社会里需要以民主法治、诚信友善作为社会价值取向,追求自由和谐的秩序基石,社会治理的风险主要在两个方面存在,一是社会问题普遍存在并逐渐扩大,比如伴随着社会流动加剧,农村空心化现象普遍放大,引发了“三留问题”;外出打工大潮强化代际隔离的社会伦理负面辐射;生活在异地他乡的场景陌生化让外来者心理焦虑迷失等。二是“官员的商业化”及卖官鬻爵引发的越来越严重的塌方式腐败。腐败严重伤害到中共的执政形象、中国的官场生态、中国社会的秩序、中国的价值体系、中国的发展方式。社会不公,唯利是图,风气不振,从长久而言是对中国梦的软性破坏,整个社会治理的良性氛围失去价值应用的支撑。

我国的社会治理是在执政党领导下,由政府组织主导,吸纳社会组织等多方面治理主体参与,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的治理活动,是“以实现和维护群众权利为核心,发挥多元治理主体的作用,针对国家治理中的社会问题,完善社会福利,保障改善民生,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推动社会有序和谐发展的过程”。

[1]习近平.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上来[N].人民日报,2014-01-01(2).

[2][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

[3]田海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研究 [D].中共中央党校,2008:18.

[4]克罗齐耶.法令不能改变社会[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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