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行为保全制度的程序设计
2015-03-29胡震远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电子知识产权 2015年5期
关键词:程序
文 / 胡震远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知识产权行为保全制度的程序设计
文 / 胡震远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知识产权行为保全的申请人包括普通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其条件是获得知识产权人的明确授权,而且该授权宜仅限于实体授权,不包括程序授权。作为救济,对行为保全裁定的复议只能向作出裁定的法院提出,出于程序保障的考虑,宜更换合议庭审理。行为保全措施被解除的,可以认定为申请错误,但申请人证明该措施的解除并非因其申请错误所致的除外。在知识产权本案诉讼中,被申请人在一审辩论终结前以对方申请行为保全有错误为由提出赔偿请求,本案法院可以合并审理的,应合并审理并裁判。
行为保全;申请资格;复议程序;申请错误;合并审理
知识产权行为保全制度的运用使知识产权人从后发制人的被动局面转向先发制人的主动态势,这无疑是加大保护力度的一项利器。今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查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对知识产权行为保全程序的各个环节进行了全面的规范,笔者不揣冒昧,以此拙文对相关程序设计略陈管见1.为务求实效,本文不在立法论的基础上讨论,仅以解释论为框架展开讨论。。
一、 申请资格:如何理解被许可人经明确授权
《征求意见稿》第一条对知识产权行为保全的申请主体进行了规范,其中第二款对利害关系人做了限定,在涉及被许可人时,条文规定:“在知识产权许可合同被许可人中,独占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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