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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运用与商业模式竞争的边界

2015-03-29曹丽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五庭

电子知识产权 2015年5期
关键词:浏览器经营者商业模式

文 / 曹丽萍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五庭

技术运用与商业模式竞争的边界

文 / 曹丽萍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五庭

评析浏览器过滤视频广告行为的不正当竞争性质

现阶段的视频网站主要采用“广告+免费视频”模式经营,视频广告存在过长、不可跳过等缺陷。浏览器经营者针对主流视频网站开发推广具有过滤视频广告功能的浏览器,在获得部分用户欢迎的同时,引发视频网站的不满。通过分析视频广告存在的意义,结合浏览器过滤视频广告的实现方式,探讨浏览器过滤视频广告对视频网站、消费者福利以及浏览器经营者的影响,进而得出这一技术外衣下商业行为的不正当性在于:无法对不完善的商业模式进行替代、改进时,经营者对技术的运用破坏了他人商业模式的完整性,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浏览器;过滤;视频广告;不正当竞争

一、 问题的提出

互联网经济的日新月异,相当程度上得益于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运用与互联网企业商业模式的拓展创新。二者在相互促进的同时,也不断发生碰撞摩擦。

案例一:360免费杀毒面世前,杀毒软件市场主要是一个收费市场,用户应首先付费,然后享受杀毒服务。360杀毒颠覆了收费使用的理念,并迅速将收费杀毒软件挤出市场。用户在热烈欢迎免费时代来临的同时,也发现了随之而来的广告、产品推荐以及与其他软件不兼容等一系列问题。

案例二:点播免费网络视频已经成为相当一部分人重要的上网内容,人们一方面欣喜于热门影片可以便捷地免费观看,另一方面也对视频广告不甚其烦,特别是无法跳过的45秒、60秒甚至更长的贴片广告。当一款浏览器可以过滤掉贴片广告直接观看视频节目,似有大快人心之感。这样一个对某些用户而言优越无比的功能,却遭到了各大视频网站的极力抵制。与此同时,浏览器软件对该功能亮点也不敢高调宣传,而用户也时常发现该功能并不那么稳定。

案例一中,免费杀毒软件虽然颠覆了收费杀毒软件的经营理念,使后者的市场快速萎缩,昔日的杀毒软件巨头卡巴斯基等也被迫提供免费软件,或加强与免费软件企业合作。这种更替是先进商业模式淘汰落后商业模式的过程。免费杀毒软件不仅能替代收费杀毒软件的角色,实现后者的功能,而且免去了用户付费成本,节约了社会资源。将收费杀毒软件抛弃并逐出市场的,正是以用户选择为主导的市场选择本身。

案例二的社会影响相对小,却让两家分别以技术和服务见长的互联网企业在法院激烈交锋,并被法院判决认定浏览器经营者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1. 参见(2013)海民初字第13155号民事判决书,(2014)一中民终字第3283号民事判决书。。

为何会出现与案例一不同的结果?需要首先了解当下视频网站采用的主要商业模式以及浏览器过滤视频广告的实现方式,进而探讨浏览器过滤视频广告的行为对视频网站、消费者以及浏览器经营者自身的影响。

二、 视频网站主要商业模式下视频广告存在的意义

(一)视频网站的主要商业模式

目前,视频网站主要采取两种方式经营,一种是向用户提供“广告+免费视频”的模式,另一种向注册用户收费提供不加广告的视频的模式。事实上,不仅是我国的视频网站,国外主流视频网站也都采用“广告+免费视频”的主营模式开展经营,通过从广告主处赚取广告收益来维持视频节目的免费,再通过免费视频吸引大量用户访问进而创造广告被展示的机会,鼓励广告主投放广告。

这种商业模式是互联网公开、分享、自由精神理念与商业经营相结合的产物,直接反映了近年来普遍践行的“羊毛出在狗身上,猪掏钱”的互联网思维理念2. 参见“单仁解析互联网思维‘羊毛出在狗身上,猪来买单’”,速图网http://www.sootoo.com/content/512416. shtml.,一方面便于网络用户高效率、低成本地获得视频节目,另一方面也要满足网站经营者获得商业利益。截止 2013 年 12 月底,90%以上的用户选择免费观看网络视频,有稳定付费习惯的用户仅占1.8%左右。用户习惯是影响用户付费意愿的主要因素,用户观看视频的需求与不愿意付费而选择免费视频的结果使得视频网站的营收仍以免费视频贴片广告收入为主3. 参见CNNIC:“2013年中国网民网络视频应用研究报告”,http://www.cnnic.net.cn/hlwfzyj/hlwxzbg/ spbg/201406/t20140609_47180.htm.。“广告+免费视频”商业模式的完整性并正常运行显然对视频网站经营起到举足轻重的影响。

(二)视频广告对视频网站的意义

视频广告,也称为视频贴片广告,通常为视频网站播放视频节目缓冲过程中加载的一段宣传视频,属于网络广告的一种。网络广告是伴随着互联网而诞生的,从最初的以GIF,JPG等格式建立的图像文件显示的静态网页广告(banner ads),到以flash、java语言编写的动态漂浮广告(floating ads)、音视频广告(video pre-roll ads);从嵌入页面作为网页点缀的广告,到与播放器、浏览器、网页中图文进行绑定成为网络内容组成部分的广告;从网站随机投放到根据用户喜好定向投放的广告;从不可关闭到可关闭,或关闭需要成为注册用户等的广告。网络广告的发展变化不仅体现在广告数量、内容和形态上,而且反映了其在网站经营中日益重要的地位。需要强调的是,本文所探讨的视频广告,非网页点缀类的网页广告,或带有恶意性质的弹窗、漂浮广告,而是视频网站免费视频所附载的贴片广告。

目前,绝大多数的商业性网站依赖网络广告盈利,与互联网相关的企业也争相通过各类网络广告宣传推广产品、服务。即便是浏览器经营者也都想方设法在浏览器上加载广告,增加收益。2014年,我国网络广告市场收入达到1540亿,同比增长40%。其中,比重最大的是搜索关键字广告,占28.5%,视频贴片广告占8%,虽然绝对比例不大 ,但增长迅速,爱奇艺PPS等网站在2014年第二季度广告收入增速超过100%4. 参见艾瑞咨询:“2014年网络广告营收超过1500亿元,同比增长40%”,http://report.iresearch.cn/ html/20150201/245911.shtml.。正是蓬勃增长的广告收益让摆脱了传统成本收益概念的互联网思维能在短时间内迅速转化为生产力,使各种新兴商业模式得以生存、发展、壮大。

在技术发展和商业模式创新并未出现可替代现有模式的情况下,“广告+免费视频”的完整性及据此经营所获得的商业利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对于当前的互联网环境下的视频网站而言,由于绝大多数的用户访问量来自免费视频用户,主营收益来自免费视频加载的贴片广告,视频广告的存在显然对视频网站正常经营意义重大。同时,视频广告是视频网站“广告+免费视频”完整商业模式中的重要内容,将视频广告去除,即破坏了视频网站主要商业模式的完整性。在技术发展及商业模式创新并未出现可替代现有模式的情况下,该模式的完整性以及据此经营所获得的商业利益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通常情况下,法律保护利益的方式是通过设权模式,而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催生越来越多无法用现有权利体系涵盖的可保护利益,利益已经成为权利保护的延展。从法理上说,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合法利益,乃是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结果,属于具有可诉性的利益【1】。这也是视频网站在该模式完整性与正当利益受到挑战的情况下,从技术和法律层面进行强烈抵制的原因。

三、 浏览器过滤视频广告的实现方式

弹窗广告、漂浮广告等网络广告确实存在明显的缺点 ,包括用户体验差、占用带宽、消耗流量,降低网速以及广告可能携带病毒,诱发电脑被黑客利用等5. 参见Emily Steel, “Hackers Can Now Deliver Viruses via Web Ads,” Wall St. J., July 19, 2007, http://online.wsj. com/article/SB118480608500871051.html.。艾瑞咨询的调研报告显示,2013年,我国网民对网络广告反感的最主要原因有三项:“广告自动弹出影响用户体验”、“有些广告强制关不掉” 和“广告阻碍浏览内容的连续性”6. 参见艾瑞咨询:《2014中国网络广告用户行为研究报告》,http://report.iresearch.cn/2172.html.。具体到网络广告中的视频广告,缺点主要是时间过长,无法跳过,跳过需要成为注册付费会员等。

实现广告过滤几乎是互联网的伴生产物。浏览器加载广告过滤软件也不是新鲜事物,该技术最早出现于1999年,起初是为了避免网页广告干扰,提升浏览速度7. 参见Ashley Dunn, “Ad Blockers Challenge Web Pitchmen,” L.A. Times, Mar. 2, 1999, at A1.。事实上,互联网界对可过滤的广告已经基本形成了一些共识,比如漂浮广告影响用户顺畅浏览网页内容、含病毒或恶意代码的广告危及电脑安全及个人隐私、弹窗广告见缝插针地在用户电脑屏幕上滚动、闪动,这些都属于可被过滤或屏蔽的广告。上述情形下,广告过滤软件的出现还被认为是雪中送炭【2】。在Zango v. Kasperksy Lab案中,Z对软件发行商提起诉讼,该发行商抗辩称其帮助过滤或屏蔽潜在的恶意软件8. The Zango software has been classifi ed by a number of companies as adware that “monitors the contents of Internet browser windows. It opens the Web pages of partner sites when certain keywords are detected in Internet search or shopping browser windows. This program also installs fi les ....” Adware. ZangoSearch, http://www.symantec.com/ security_response/writeup.jsp? docid=2005-050416-3519-99.。法院适用Communications Decency Act of 1996 第230条支持了被告9. 参见Zango, Inc. v. Kaspersky Lab, Inc., 568 F.3d 1169, 1173 (2009). 47 U.S. § 230(c)(2)(B).。

用户上网浏览都始于下载网站要素,广告过滤软件首先会比较资源地址与其已知的广告地址列表中的地址是否一致,然后决定是否允许相关下载继续10。为了达到技术上准确无误,广告并不是真被过滤,而是用户电脑不去访问这些广告。当然,广告过滤策略不是一劳永逸的。被过滤广告的广告主以及发布广告的网站会对广告被展示及被用户访问的情况进行严密的监控,并随着人们喜好的变化,根据被过滤、屏蔽的情况对广告及发布、展示方式进行调整改变11。一个静态广告屏蔽软件会非常迅速地失效。为了抵销这种情况,广告地址列表会通过不同的方式持续更新升级,这些方式包括适应性学习、用户交流和志愿者提供等12。

浏览器过滤视频广告的实现方式实际上是浏览器加载了视频广告过滤软件,在用户通过浏览器访问视频网站时,过滤软件通过比较视频网站中免费视频所附载广告的地址等参数信息,符合过滤软件阻止列表信息的,就不调用视频网站中对应视频广告的数据,在用户端实现广告被过滤或屏蔽的效果。

为何采用技术手段过滤掉弹窗广告、漂浮广告的行为基本被行业及公众认可,而采用技术手段过滤掉视频广告就引发了激烈争议呢?下文将着重从浏览器过滤视频广告的影响出发,探讨浏览器经营者的该行为具有不正当性质的判断依据。

一种商业模式已经在市场中服务于相当数量的用户需求,他人破坏其完整性并损害其正当商业利益,就具有不正当竞争性质。

四、 浏览器过滤视频广告的影响

法律鼓励技术发展,促进社会进步;法律也注重保护商业模式不受非法侵害和破坏,为企业稳定、不受干扰地发展自身业务营造环境。一个商业模式已经在市场中服务于相当数量的用户需求,虽然其存在不完善之处,在没有更优的商业模式取而代之的情况下,他人破坏其商业模式的完整性,损害其正当商业利益的行为,就具有不正当竞争性质。

(一)对视频网站的影响

1、视频广告被过滤影响视频网站的合法权益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第一条即开宗明义提出要保护经营者合法权益。法律显然有必要维护现阶段市场竞争环境下形成的诚实商业惯例(honest practices)13,此概念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被定义为公认的商业道德,笔者认为包含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就不得破坏他人商业模式,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经营的原则14。鉴于上文已经提到网络广告对互联网企业的重要意义,视频广告在视频网站经营中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浏览器简单地运用技术手段过滤掉视频广告,没有给视频网站改进用户体验存在缺陷的视频广告的机会,并在事实上直接否定了当前视频网站的主要商业模式。随之带来的,当然是视频网站广告收益的减少。事实上,视频网站的经营成本,包括租赁带宽、视频版权、日常经营支出等,相当部分都由贴片广告主承担 。广告收益的减少必然影响视频网站的正常经营,影响其合法权益。正如传统媒体的报纸由广告主承担发行成本而维持低廉的价格甚至可以免费赠送,电视台由广告主承担庞大的节目制作费用开支。若将这些传统媒体所附载的广告去除,它们正常经营的格局也将受到挑战。

国内浏览器不论从开发时间,还是市场占有份额上都远逊于国外的IE、Chrome等浏览器,附加网页广告过滤功能的情形并不鲜见。如今,浏览器开发者将广告过滤进一步拓展到视频广告领域,动了视频网站十分珍视的“奶酪”,必然遭到视频网站经营者,包括这些网站广告主的不满。

2、浏览器过滤视频广告与插件过滤视频广告存在不同

我们注意到,虽然国外多款浏览器等工具类软件一般不直接附带视频广告过滤功能,但诸如Adblock plus等扩展类软件仍然受到用户欢迎,许多用户会主动选择 类似的过滤软件安装到浏览器或其他软件中。

Adblock Plus是当前国际上使用最广泛的过滤软件,作为Firefox等网页浏览器的扩展应用软件15。该软件是一款开源软件16,允许他人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开发17。大部分Adblock Plus用户使用的广告列表会通过那些志愿者团队贡献他们的发现并复制新广告地址的方式进行升级更新18。一般而言,列表会以分散形式创建,且绝大部分是用于免费分享的。

浏览器经营者将视频广告过滤软件直接加载到浏览器中与用户添加过滤软件有何区别呢?第一,用户基础不同 。前者的用户为浏览器用户,浏览器作为重要的互联网工具,凡是上网用户基本都是浏览器用户19,一旦浏览器具备视频广告过滤功能,用户会被这一亮点所吸引并使用。后者的用户通常须具备一定的软件知识,且对视频广告的容忍度较低。虽然目前有多种视频广告过滤插件,个别软件装机量能达到千万20,但比起数十倍以上的浏览器用户量,二者用户规模、素质的不同决定了视频广告过滤软件的实际使用范围不可同日而语。第二,技术能力不同。前者就广告过滤软件的开发为专业的商业性技术团队,而后者以非专业化团队为主。二者技术能力的差异,使视频网站在采取技术反置措施时,所遇到的阻力以及可实现的效果不同。第三,示范效应的差别。浏览器软件属于互联网工具类软件,类似的软件还有安全软件、输入法软件等,用户依赖度非常高。浏览器软件能加载视频广告过滤软件而受用户欢迎,其他新兴工具类软件为了搭上视频网站用户量的便车也可能附载同样功能软件 。

另外,单独的广告过滤软件仅是依托于主软件的插件,类似的插件枚不胜举,通常情况下无法凭借某一个或几个插件之力广泛锁定用户。基于以上原因,虽然如Adblock plus等软件已属较成气候的广告过滤软件,仍然需要用户发现、安装并习惯使用,一般不会产生与工具性软件直接附载过滤软件相同的破坏性后果,不会动摇视频网站以广告为盈利关键的商业模式,因此视频网站基本都能容忍其存在,鲜有视频网站因为单独的广告过滤软件而争议并诉讼,这些插件的开发者、经营者通常也不会被认定为直接对视频网站构成不正当竞争。一旦以浏览器为代表的工具类软件经营者着力推广此项广告过滤功能,性质就会发生变化,会让视频网站的正常经营受到威胁。事实上,微软最初就在其IE浏览器中设计了广告过滤功能,但之后由于广告商的压力取消了该功能21,当前国内外主流浏览器也不直接附载视频广告过滤软件。

(二)对消费者福利的影响

消费者福利,也称之为消费者利益。能否实现消费者福利是衡量市场行为是否正当的重要依据。只有维护公平和自由的竞争,企业才能以价格、质量为中心去争取消费者,消费者才能获得价廉物美的商品和服务【3】。

浏览器过滤视频广告确实能满足一部分用户不花费时间观看广告而直接观看视频,似乎有利于该部分用户的利益。但法律所保护的消费者福利并不限于部分消费者,而应理解为全体消费者共同、长期、稳定的利益。我们可以想象,若是允许浏览器这样的工具类软件加载软件过滤视频广告,一方面会使使用该浏览器的用户人数增加,另一方面也会激励其他浏览器经营者、其他工具类软件经营者普遍加载类似的软件提供该功能。如果能实现在法律层面容忍浏览器过滤视频广告的行为,视频网站为了谋求自身的生存利益必将奋起反击,后果无外乎两种:

一是视频网站与浏览器经营者进行“丛林法则”的混战。视频网站经营者会监测分析他人的过滤策略,通过改变广告地址或文件参数、格式等措施迅速使这些策略失效22,浏览器经营者会随之更新过滤策略。用户则在过滤有效、无效中不断反复,不仅影响观看视频的稳定性和流畅度,也容易在此过程中受到病毒等不良软件的侵袭。

二是过滤策略起作用,视频网站无法抗衡,则广告主不愿再投放视频广告,视频网站缺乏收益来弥补网站的经营成本,所提供的“广告+免费视频”的商业模式因广告被过滤而被破坏 ,最终也将殃及广大网络用户利益,即无法获得免费视频,或许只能交费才能观看。

可见,上述两种后果均无法满足最大程度上的消费者福利。因此,笔者认为,相较于观看视频广告的时间及对不喜欢广告的忍耐成本,而可以获得所需的免费视频而言,不看视频广告,最终也无法顺利观看,甚至看不到免费视频的结果实际以损害更多人利益为代价。两害相权取其轻,虽然现阶段视频广告存在相当多不尽如人意之处,但不应简单粗暴地将之一过滤了之,而应当通过正当的市场竞争手段促使其完善,如限制时长、相关条件下可以跳过、短视频不加载广告等。

除非浏览器经营者在过滤视频广告的同时能同时给社会公众替代性产品,比如提供大量不带广告的免费正版视频节目,且能持续稳定经营,则其开发浏览器过滤掉视频网站的贴片广告可以反映商业模式的迭代更新。 此种情形若实际发生,不用广告过滤软件发挥作用,“广告+免费视频”模式也将被替代而无法正常经营下去。事实上,当前浏览器仅是实现了视频广告过滤,并未向用户提供替代产品,也未考虑全体消费者长期、稳定的利益问题。

(三)对浏览器经营者的便利

浏览器原本是进入并展示网站的途径和工具,是当之无愧的用户与互联网连接的入口。随着近年来浏览器经营者之间对入口竞争的白热化,浏览器功能已经从基本的登录工具转化为承担多种角色的互联网产品,浏览器经营者为了扩大市场占有率,无不使出浑身解数,开发各类新奇、实用、吸引人眼球的特色功能,如抢票、广告过滤等。

之所以在浏览器中加载视频广告过滤软件,笔者初步分析存在以下原因:一是视频网站用户量近年来持续增长,搭上视频网站可观的用户访问量之便车23,将大大提升浏览器的市场占有率。这也是浏览器对自己的视频广告过滤功能进行宣传的时候,需要突出强调可过滤当前数家主流视频网站的视频广告的原因。二是一旦此种行为被行业和法律认可,则是否出现广告就可能成为浏览器经营者交易获利的筹码。这种实践在国外已有先例。2002年,Adblock Plus诞生时是一款开放的自由软件,由几个软件工程师陆续自主开发升级版,提供给网络用户免费分享。直到2005年,一个叫Michael McDonald的人向Firefox的扩展库提交了“Adblock Plus 0.5”(就是现在的Adblock Plus),开创了一项历史性功能,即白名单(Exception Rules),从而实现盈利。一些大的网站为了避免广告被过滤,需要向Adblock plus开发者交费,将自己的广告列入白名单24。网站为白名单所付出的成本必将最终转嫁到网络用户身上。

可见,在没有替代产品的情况下,浏览器过滤视频广告将打破视频网站现有的经营模式格局,破坏互联网以广告为支撑的运营体系。如果互联网成为一个没有广告的清静地,网站丧失了通过投放广告取得广告主赞助的方式而实现营利的能力,广告主也损失了当今最便捷、最广泛的宣传推广平台,用户则无法快速获得丰富的互联网信息资源。在这个多方失利过程中,浏览器经营者即使能成为一时之赢家,从长远看,也会在没落的互联网大环境中得不偿失,这显然不是浏览器经营者实际想要的最终结果。这也可以解释,为何浏览器经营者并没有大张旗鼓地宣传该功能亮点,没有不遗余力地鼓动用户广泛使用,反而在涉及浏览器过滤视频广告行为被诉时,愿意积极调整视频广告过滤功能,并愿意与视频网站协商的原因。笔者推测,浏览器经营者最希望实现的是收费制作广告白名单的效果,达到既能吸引用户,又能保证自身利益的目的。当然,这种建立在损害市场中其他经营者、消费者利益的基础上的行为,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相悖,无法得到法律的肯定。“无法代之,不应弃之”,既然无法取代他人有待完善改进的商业模式,在自己的经营活动中创新运用技术的边界就应当是不对他人的商业模式进行干扰破坏。

在对待技术中立原则问题上,既不能把技术所带来的侵权后果无条件地归责于技术提供者,也不能简单地把技术中立作为不适当免除法律责任的挡箭牌。

最后,需要强调说明的是,有人认为浏览器加载过滤视频广告软件的后果仅由于技术本身产生,可以适用技术中立原则免除浏览器经营者的责任。由于技术不是自然物,而是人类利用自然规律的成果,一定程度上受到技术开发者和提供者意志的控制和影响,并反映和体现着技术开发者和提供者的行为与目的。在对待技术中立原则问题上,既不能把技术所带来的侵权后果无条件地归责于技术提供者,窒息技术创新和发展;也不能将技术中立绝对化,简单地把技术中立作为不适当免除法律责任的挡箭牌【4】。从以上对视频网站、消费者福利、浏览器经营者便利三方面进行的分析可以看出,经营者开发并经营加载过滤视频广告软件浏览器的行为,并不具有价值中立性,而是“损人利己”25商业模式的表现形式,无法适用技术中立原则取得豁免。

另外,浏览器经营者应当尊重当前环境下视频网站商业模式的完整性,对此作出的不正当竞争性质的判断,并不意味着商业模式本身可得到法律保护。法律保护的初衷是激励革新、鼓励竞争,例如市场中会存在众多采取相同商业模式的同业竞争者,他们各自经营获得的商业利益具有正当性,属于法律可保护的范畴。除非在正当竞争环境下,有更优越的模式替代当前模式,当前商业模式才会因为市场优胜劣汰的选择而无法继续,否则当下商业模式的完整性属于经营者获得正常商业利益的必然要求,法律应当给予保护。具体到视频网站“广告+免费视频”模式,虽然法律对浏览器经营者直接实施过滤其视频广告的行为予以否定,但不意味着赞成、鼓励视频网站忽视当前的商业模式所存在的显而易见的缺陷,正是这些不足之处,才使其他经营者有动力以用户之名尝试对其作出改变。目前,诸如YouTube等国外视频网站也有大量视频广告,但限制时长,且强制用户观看5秒后可快进,这些有益经验都值得国内视频网站借鉴尝试,提升用户体验。

小结

广告可以视为消费者和媒体资源持有人之间以免费内容换取资讯的默示社会合同26,已经成为现代社会必不可少的经济要素。通常认为,媒体标准和消费者选择已经控制了广告在传统媒体上的展示方式。然而,互联网这个交互式的媒体资源,还没有找到消费者与广告商之间的平衡27。为了寻求这一平衡,以经营者身份出现的浏览器经营者,在看到视频网站经营中存在的缺陷、不足之处时,若是无法提供替代性产品或服务,则仍应遵循公平、自由、诚信的原则对待各自的角色地位,尊重他人的经营模式和正当利益,不应为一己之私破坏竞争秩序、假借技术创新干扰他人正常经营。若是容忍浏览器过滤视频广告的行为,那么随着三网融合的推进,电视等传统媒体中的广告也可能被过滤或替换 ,市场竞争秩序也可能被动摇。

因此,不是每一个商业行为披上技术外衣就能贴上技术中立的标签,只要是使用技术的出发点并非中立 ,其后果和法律评价就无法中立,违反了公平、诚信等基本法律原则的行为,就具有不正当性,也将被法律所制止。

【1】孔祥俊.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创新性适用【M】.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4:148.

【2】Jordan L. Walbesser. Blocking Advertisement Blocking: The War Over Internet Advertising And the Effect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J】. Intellectual Property & Technology Law Journal January, 2011.

【3】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释义【M】.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4:7.

【4】奚晓明. 当前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政策与理念【J】. 知识产权, 2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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