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评价中的法治精神与法治文化
2015-03-29任帅军
海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年10期
任帅军
(复旦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上海200433)
法律评价中的法治精神与法治文化的关系问题是法律评价①法律评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反映了法律评价定义不同的理论关怀。广义的法律评价是社会主体对法律规范及司法活动进行评价,不同于适用法律的评价活动即司法活动;广义的法律评价主体一般是不掌握国家权力的社会主体,客体是以法律现象为主的法律现实;广义的法律评价活动能大致反映出整个社会的法治建设现状,但因其是非国家权威评价活动,不具有国家强制力和权威性。而狭义的法律评价是司法机关(法院或检察院)对诉讼过程中的事实证据、法律规范和程序运作等方面运用演绎或归纳推理的形式逻辑所作的司法判决或行使法律监督权,并在此基础上通过强制方法予以执行;狭义的法律评价是国家司法机关进行的法律评价,具有权威性。本文采用狭义的法律评价定义,考虑到法治文化主要是在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评价活动中形成和发展的,进而成为社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法治精神是通过司法机关的良法善治贯穿于司法实践乃至全社会的整个过程,因而需要对法治精神与法治文化及其关系展开研究。研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法治精神强调社会民众要拥有依法办事的思维方式和生活习惯,尤其是司法机关在法律评价中要树立法律的权威和实现法律的尊严。这就要求司法机关在法律评价中,将法治精神所主张的法治价值运用到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并通过制度建设和文化建设形成法治文化,从而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真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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