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集资诈骗罪死刑制度的实质性改革
2015-03-28张黎阳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5年1期
李 赪,张黎阳
(中国人民大学 法学院,北京100872)
死刑问题,在中国乃至世界范围内的刑法理论中是一个既旧又新的话题。早在18世纪,贝卡利亚就曾对此予以关注,但随着现代社会法治的不断完善,死刑与刑罚目的以及刑法价值关系的研究又具有新的时代意义,死刑改革也是当代经济社会刑法改革的重中之重。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4年10月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拟取消包括集资诈骗罪、伪造货币罪在内的9个死刑罪名,其中集资诈骗罪当属较为典型的非暴力型经济性犯罪。集资诈骗罪的刑罚设置从“难逃一死”到“能逃一死”,体现了对非法集资行为的刑法规制由保障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为重到保障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释放经济活力的转向。这一有关集资诈骗罪死刑制度的改革,无疑具有实质性的进步意义。尽管在当代中国限制和减少死刑的适用已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共识,但关于经济犯罪中集资诈骗罪的死刑废除的正当化依据以及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实质性影响,尚缺乏深入研究。本文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为视角,通过对集资诈骗罪的死刑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和现实性的论证和探讨,对我国经济犯罪的死刑制度改革提出展望,以期对经济犯罪废除死刑提供理论支撑和价值依据。
一、从《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看经济犯罪的死刑存废问题
自《刑法修正案八》开创了取消了包括盗窃罪在内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的先河以来,死刑罪名自1997年刑法修订以来首次削减为55个,如果《刑法修正案九》予以通过,我国刑法中的死刑罪名将降为46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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