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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济法主体理论的思考

2015-03-28刘育含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5年15期
关键词:经济法主体法律

□文/刘育含

(吉林财经大学 吉林·长春)

一、引言

关于经济法主体分类的研究始于1990年,法律专家及学者尝试将经济法的主体抽象出来并加以概括,这样的研究思路下自然而然地将经济法主体分为宏观调控法的主体和市场规制法的主体以便明晰经济法主体的本质。宏观调控法的主体分为代表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调控主体和承受国家宏观调控的受调控主体。而市场规制法的主体同样分为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两个部分,即以国家为代表对市场行为进行规范管理的规制主体和市场行为接受国家管理的受制主体。是以法定的方式还是以授权的方式取得经济法的主体资格成为唯一途径。

正是由于经济法主体理论在整个经济法基础理论中处于核心地位,主体理论是否成熟完备直接关系到经济法所调节的对象以及其本质属性和理论原则。同时,经济法主体是连接经济法理论和具体社会实践的桥梁。就经济法的制定过程而言,经济法主体是完善经济法部门层级的基础。就经济法的实施过程而言,经济法主体是使经济理念原则正确适用的根本动力。就经济法主体的特点而言,经济法主体和民法以及行政法主体这二者在本质属性上有着显著的特性。首先,经济法主体具有经济利益性。对经济法主体的调控是从经济主体行为的两个基本要素着手,即对经济成本和经济收益的调控;其次,经济法所调节的社会经济关系决定了经济法具有纵横且统一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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