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技术与信息化建设
2015-03-28李云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 2015年1期
李 云
(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检察院,湖北 兴山 443700)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以此进一步明晰了防范冤假错案、落实人权保障、实现司法公正的改革初衷和根本目的。[1]在当前深化司法改革的背景下,诉讼制度的改革被赋予极为丰富的内涵,为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与信息化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一、检察技术与信息化建设面临新需求
当今时代,信息化快速推进,给人类生产生活方式带来深刻变革,人类社会正从工业社会迈入信息社会。[2]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增强法律监督工作的科技含量,是检察工作紧跟时代步伐、不断发展进步的客观要求。检察技术与信息化建设是新形势下检察机关的一项系统工程,也是加强 “科技强检”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检察技术与信息化建设步伐,是检察机关适应时代发展要求,提高法律监督能力,更好地推进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客观需要。
(一)检察技术与信息化建设符合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效率的要求
效率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司法活动是否科学与文明的重要标准之一。检察工作作为司法活动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也应该以实现其效率为目标,检察效率的提高直接关系着整个司法活动的及时性、权威性、公正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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