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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合作协议

2015-03-27

吉林农业 2015年3期
关键词:农业部门监管部门食品药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的一系列要求,切实落实《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对食用农产品监管体制的调整安排,确保农业部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上形成监管合力,实现无缝衔接,特签署本合作协议。

一、总体原则

(一)严格遵循国务院关于两部门“三定”职责的规定和相关分工意见。

(二)两部门现行实施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分段监管,不涉及对农业生产技术、动植物疫病防控和转基因生物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职责。

(三)对于职责明确的监管领域,原则上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尽可能避免两部门职责交叉。

(四)食用农产品“从农田到餐桌”的每个环节,均应力争做到有明确的监管部门负责,尽可能避免监管空白或漏洞。

二、关于食用农产品范围的界定

食用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活动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农业活动”既包括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也包括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是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

三、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执法监管的主体

《食品安全法》规定,除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信息适用《食品安全法》外,对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适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用农产品监管体制调整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后的质量安全监管职责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履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履行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后的相应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农业部门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可进入批发、零售市场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和风险监测工作。

四、关于特殊产品的监管分工

(一)监管环节的基本划分

农业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包括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收购、贮藏、运输过程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包括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收购、贮藏、运输过程的监管。

(二)特殊产品监管

1.食用动物及其产品。农业部门负责动物疫病防控和畜禽养殖、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对食用动物及其产品实施检疫,对符合国家规定的食用动物及其产品依法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对检疫不合格的食用动物及其产品,监督货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理;依法监督屠宰企业按照规定对屠宰的畜禽及其产品实施肉品检验,督促屠宰企业按照规定依法出具肉品检验合格证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监督采购食用动物及其产品的食品经营者和采购食用动物产品的食品生产者查验相关检验检疫证明,严禁食品经营者采购不具备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食用动物及其产品,严禁食品生产者采购不具备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食用动物产品。

2.食用农产品中使用保鲜剂、防腐剂和添加剂(以下简称“三剂”物质)的管理。在“三剂”物质中,属于食品添加剂的,依照《食品安全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审批管理并组织制定合理使用规范和最大使用限量标准。属于农药兽药的,依照《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进行登记审批并组织制定合理使用规范和残留限量标准。不属于食品添加剂和农药兽药范畴的,由农业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相应的质量安全管理规范,明确安全评价、登记管理、科学使用、残留限量标准等管理要求,保障产品安全、使用规范、残留合规。在执法监管上,农业部门负责对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食用农产品中“三剂”残留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实施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食用农产品中“三剂”残留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实施监督管理。

3.豆芽菜。在国家层面,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会同农业部加强对豆芽菜安全性的监管。在省级及省级以下层面,由同级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豆芽菜生产经营实际和监管机构设置情况,合理确定豆芽菜监管部门及其职责分工,并报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和有关部门备案。农业部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按照地方人民政府对豆芽菜监管部门及职责的分工意见,对口指导开展豆芽菜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五、关于构建畅通的食用农产品监管合作机制

(一)逐步实施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管理。农业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分别建立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共同建立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管理衔接机制。农业部门分品种、分类别逐步建立以农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农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为基础的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建立以农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农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查验为基础,与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相衔接的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二)推动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农业部门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共同研究构建贯通食用农产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农业部门负责建设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实施相应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配合农业部门推动建设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并通过监督食用农产品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实现与农业部门建设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的衔接。

(三)建立检验检测资源共享机制。根据食用农产品监管体制调整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需要,由农业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共同对已经建立的批发、零售市场(含超市、专营店等食用农产品销售单位)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资源(包括机构、人员、设备设施等)实施指导管理。建在市场外的检验检测资源,以农业部门为主进行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建在市场内的检验检测资源,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为主进行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农业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可以共享使用农业系统和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建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和食品安全检验机构。

(四)加快形成监管执法合作机制。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共享制度,两部门定期和不定期交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的相关信息。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共享制度,两部门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交流合作。根据监管需要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两部门共同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出问题进行专项治理整顿。建立违法案件信息相互通报制度,两部门密切开展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执法的协调与协作。加强应急管理方面的合作,两部门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合作和经验交流。两部门共同建立、完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统计制度,强化统计数据共享。两部门根据需要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安全领域重大问题开展联合调研,共同为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提供政策建议。

六、组织保障

(一)成立合作领导小组,负责两部门合作事项的统筹、审定、督导和检查。领导小组由两部门主管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部级领导任组长,相关业务司局负责同志为成员,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审议和讨论相关事项。

(二)领导小组下设联络组,负责领导小组审定事项的落实和相关事项的提出,代表两部门加强日常联络工作。联络组组长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局长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安全监管二司司长共同担任。联络组根据需要适时召开会议,会商相关事项。

(三)严守保密规定。两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妥善使用相互传递、保存的相关信息,履行保密责任。未经提供方同意,不得将信息提供给其他部门或个人。

七、其他事项

(一)本合作协议未尽事宜,由联络组提出建议提交合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二)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同时送中央编办、国务院法制办各一份。

(三)本协议从签署之日起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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