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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基层派出所办理轻伤害案件的难点及对策

2015-03-27林新建冯智龙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 2015年2期
关键词:伤情派出所办案

林新建 冯智龙

(永安市公安局,福建 三明 366000)

伤害类案件是公安机关经常办理的案件之一,其中轻伤害案件处理难度较大。基层派出所受警力、工作压力等因素影响,尤其是在处警过程中证据意识的不足,一方面导致这类案件的办理成本增加,另一方面经常引发信访投诉。因此,基层派出所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水平高低,不仅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更是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的满意度。本文结合工作中办理轻伤害案件的实际情况谈点粗浅看法。

一、轻伤害案件的定义和特点

(一)轻伤害案件的定义

轻伤害犯罪属于故意伤害罪的范畴 (从法学的角度轻伤害犯罪不是规范罪名),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人体组织、器官结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部分功能障碍,伤情符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尚不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害的案件。

(二)轻伤害案件发生的特点

1.偶发性、多发性

轻伤害案件属于轻微刑事案件,绝大部分轻伤害案件是由邻里关系等民事纠纷引起的,多发生在亲朋、邻里、同事之间,属于群众内部矛盾,且多数情况是双方当事人一时情绪失控所致,殴打时手脚不知轻重,或是过失行为所致,当事人自己都没有想到伤害后果,具有一定的偶发性。以福建省永安市公安局为例,2012至2014年共发生轻伤害类案件400余起,占刑事发案数的25%以上。

2.社会危害性不大

轻伤害案件中的行为人一般主观恶性较小,客观上只造成对方轻伤的后果,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大,属一般意义轻罪,与其他类型的伤害犯罪案件相比,其社会危害性较小。

3.案件处置多元化、难度大

办理轻伤害案件,受取证、伤情鉴定、处理时限及当事人双方对立诉求的影响,处理难度相对较大。这类案件由于涉案双方带有明显的对抗性,且结果直接关系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处理不好极易激化矛盾,形成控诉案件,直接影响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

4.处置诉讼方式具有可选择性

新 《刑事诉讼法》规定,由矛盾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可以根据案情诱因、性质在办案环节进行调解处理。因此,从诉讼角度看, 《刑事诉讼法》规定轻伤害案件属轻微刑事案件,对于有证据证明的可由被害人向法院直接起诉,对于证据不足或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立案查实后向检察机关移送起诉。从以上解释不难看出,在轻伤害案件处理方式上,当事人有多种选择余地。

5.占用大量的警务资源

从办理轻伤害案件的角度来看,一起看似简单的案件,因为存在着偶发性的特征,导致无法提前预警,不能及时、全面地收集证据,无疑增加了办案难度。同时,案件中的嫌疑人如若逃跑,又增加了办案成本。

二、基层派出所办理轻伤害类案件的难点

(一)主观方面

1.民警素质参差不齐,办理轻伤害类案件可能受人情世故影响

轻伤害类案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均有伤情,后续的医疗等费用就是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实践中,部分被害人被伤害之后,进行高规格医疗的现象层出不穷,造成案件赔偿额度难以认定,案件因此一拖再拖。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或受害人容易产生误解,觉得一定要找关系或者送钱送礼才能结案,于是一些素质较低的民警碍于人情世故或者收受好处,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主观向一方施压,使得案件办理结果有失公正。

2.出警不及时,导致案件重要证据流失

受警情多、警力少等因素影响,基层派出所很多时候会接处警不及时,导致有效证据、直接目击证人等第一手证据无法有效收集,更别提进行及时有效地保护现场、周密调查取证等工作,证据流失为后期案件认定处理工作带来极大困难。

3.出警后调查取证不及时、不全面

派出所民警在办理轻伤害案件时,受民警素质影响,导致在案件受理之初就存在现场勘查不到位,获取口供、提取物证不全面、不及时,忽略目击证人证词等现象,丧失了获取证据的有利时机,最终形成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疑难案件。以笔者年初审核过的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为例,该案处警民警只是对报警人制作一份简单的报警材料,对处于黄金时期的案件现场、证人及被害人均未及时调查取证,最终导致该案件的办理成本大为增加,结果却收效甚微,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未能得到合法保障从而使被害人走上信访之路。

4.民警存侥幸心理,规避对案件正常处理

有些民警怕麻烦,在接警之初就下意识的不愿按正规程序办理该类型的案件,不走法律程序,希望简单调解了事,认为只要双方达成和解,前期大量调查取证工作是徒劳的,即使前期工作不到位,只要后期能促成双方和解,也可以顺利地将案件办结。因此,民警在处警之初就存在着诸如此类的侥幸心理,偏重调解,势必造成应当收集的证据收集不了、不该调解的案件调解了,从而使案件降格处理或是无法处理。

(二)客观方面

1.警务任务多且杂,无法全身心投入案件的侦办

基层派出所除完成本身的日常工作外,还不得不对上级机关或同级业务部门指派任务照单全收。如此繁杂的警务工作,使得基层派出所的警力更显得紧张,也导致派出所民警无法全身心投入到某项具体的工作中。曾有评价说派出所就是公安局的 “鸡肋”,这其实就是说派出所工作不专不精,但又不可或缺。以笔者往日在派出所工作的亲身经历来看,派出所民警手上总有办不完的案件,经常是旧案子还未办结,新案子又来, “人人手里有现案、人人手里有积案”的情况是每个民警的工作常态。同时,也存在因派出所民警个人素质的问题,使简单案件人为复杂化,影响工作效率。

2.案件前期的定性困难,且鉴定的周期长

轻伤害类案件是介于轻微伤和重伤之间的一类案件。因此,民警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其定性为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最难掌控,在伤情鉴定期间,因案件定性情况不明了,无法及时对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容易导致办案后期出现犯罪嫌疑人串供、潜逃,影响案件的侦办。举一个简单且普遍存在的案例,该案中某甲用手打了某乙一耳光,某乙在民警受理之初并没有出现严重外伤等身体不适的情况,处警的民警也因为案件的起因是小纠纷,同时根据自身经验判断某乙并无伤情,于是就本着 “小事化无”的原则对双方进行调解,甲乙双方对调解的结果均无异议。但是,某乙在调解后觉得耳朵的有些不适,结果一检查就发现其耳膜穿孔 (该伤情若6周内不能愈合便达轻伤)。然而,若干天之后,当初的行为人已不知所踪,该案最终又因无法结案而引发信访。

3.案件引发的赔偿问题长期困扰办案部门

轻伤害案件所引发的赔偿问题是这类案件最难解决的问题之一,虽然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起诉甚至是人民法院已经宣判后,被害人由于赔偿问题得不到落实,又不愿依法申请法院的强制执行,便回头要求公安机关帮助解决,公安机关迫于各种压力又不得不插手其 “经济纠纷”,从一定程度上是浪费有限的警力。

三、解决办理轻伤害案件难点的对策

综合分析基层派出所办理轻伤害案件有两个难点:一是嫌疑人逃脱,造成案件久拖不决,从而引发被害人不理解。二是案件的赔偿问题,由于案件双方对赔偿金额要求存在差距,且在短时间内无法得到解决,在一定程度上又将办案民警推向前台,当事人往往认为办案民警不作为。基于上述两种情况,案件的当事人会选择上访或投诉等方式给办案民警施加压力。因此,解决这两个难点问题,是办理轻伤害案件的关键。

(一)理顺基层派出所工作机制,彻底给基层派出所减压

“给基层派出所减压”这一说法,从中央到地方都已经提出了许多年,但仅仅停留在文字上,并没有落到实处。以福建省永安市为例,2014年度治安、刑侦、交管、消防、国保等职能部门 “下达”给派出所的专项行动任务多达60余项。因此,理顺基层派出所工作机制,明确其职责范围,强调其他警种、部门的职责任务不得转嫁给派出所,减轻多头领导、多头考核给派出所带来的压力,禁止各警种各部门对基层派出所多头考核、重复考评,将从源头上给派出所释放出一定的警力,使得其工作得以专且精。

(二)提高民警素养,保障执法安全

轻伤害案件的特点决定了侦办此类案件过程中更要注重法律、程序等方面的把握。民警只有具备较强的综合素质,才能确保办案质量,才能经得起时间的考验。

1.强化学习

要加强对新颁布法律、法规的学习,丰富民警的法律知识、规范执法行为。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培训,延伸执法办案技巧是提高办案素养的基本途径。以福建省永安市公安局为例,法制大队依托日常执法监督情况,对办案单位日常办理伤害类案件存在的问题以 “案例评析”等方式,由点到面剖析执法问题所在,并针对性地提出建议,依托永安市公安局举办的周五大讲堂,由法制大队民警开展针对性业务培训,通过多种方式使得基层民警熟练掌握伤害案件的办理技巧,有效提高民警执法办案能力。

2.树立正确的执法观

对于轻伤害案件的办理要有公正不阿的执法素养作保证,做到秉公执法、不偏不倚,树立人民警察威信。不能在案件事实未查清之前就先入为主,戴着 “有色眼镜”去处理问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态度,不仅要听取受害方的陈述,也要客观地对待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从案件的发生情况与证据的综合角度去查证事实。

3.严格落实规章制度

要加强制度建设,规范伤害案件办理的办理程序、管辖范围、勘验检查、伤情鉴定、调查取证、案件处理、责任追究等问题,为民警办理轻伤害案件设置路线图和工作流程,防止执法偏差和偷工减料,造成证据不足,有失公允。

(三)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效率

1.规范执法行为,强化证据意识

派出所作为警情处置第一责任人,其处警的情况关乎案件后续处理情况。因此,规范其执法行为就是案件侦办工作的前提。首先,民警在处警过程中应第一时间出警,结合现场情况快速收集证据,注重发挥现场勘查的作用,依法采取多种手段收集固定证据,并根据已有线索和证据迅速开展侦查,这样才能使办案民警摆脱重口供、轻程序的行为及因主观原因导致事过境迁无法取证的问题,须注意的是在处警时民警应佩戴并使用执法记录仪;其次,取证要及时、全面。处警时,民警不仅要取证人证言,也要全面收集与案件有关的物证、书证等相关证据,这就要求民警在取证时要有针对性,理性分析证人与涉案人员的关系、物证提供者与当事人的关系,只有这样,才能准确地获取有助于案件调查的证据,避免证据之间产生矛盾,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2.遵守办案流程,强化程序意识

新刑诉法中关于证据制度的确立,强调的不单是破案速度,还有更重要的办案规范。派出所在受理案件后,应严格按照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要求操作,严格履行伤情鉴定告知等,切实保证程序合法。具体来说,就是要求民警从受、立案、调查、审批、执行等环节,严格执行办案流程,确保程序公正,杜绝因执法程序错误影响执法效力。

(四)加强部门配合,建立顺畅办案机制

部门间的配合间接左右着基层派出所办理轻伤害案件的质量。因此,加强公安内部各警种间的配合及公安与检察院、法院等部门间的协作至关重要。

1.强化各警种间的配合,实现精确打击

派出所的性质决定其无法作为单独个体对犯罪分子实现精确打击,尤其在办理轻伤害案件时,警种间的配合问题更为重要。从案件的定性问题看,办案单位需要技术部门出具被害人的人体损伤报告才能为案件定性,但是,案发之初派出所是无法根据被害人的伤情作出定论的,因此这就需要技术部门提前介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出具关于被害人伤情的情况说明,为派出所立案提供依据。如若遇到涉案嫌疑人脱逃,就需要刑侦、网安等警种为派出所侦查提供支持,为精确打击犯罪嫌疑人创造条件。同时,因派出所人员配备的问题,导致其在办案中会遇到各种困难,所以法制等业务部门适时对案件办理过程的指导也不可或缺。

2.加强公检法之间的协作,节约司法成本

2014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建省公安厅等部门联合下发了 《福建省关于推进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若干规定》。这份规定明确了公检法在办理轻伤害类案件协作职能,也为派出所缩短办案期限、简化手续提供依据,极大推进了基层派出所办理轻伤害案件的速度,也在某一定程度消除被害人因办案时限过长引起的对公安工作的不满。当然在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规定的同时,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提出建设性意见,例如福建省永安市公安局在新 《刑事诉讼法》实施之初,结合本地区轻伤害案件的特点与永安市人民检察院召开研究形成 “关于办理轻伤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联席会议纪要”,纪要从制度上解决了双方当事人经济赔偿定额问题,为快速化解矛盾、节约办案成本打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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