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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建构

2015-03-27欧阳爱辉

关键词:建构规则信息

欧阳爱辉

(南华大学文法学院,湖南衡阳 421001)

网络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即指刑事诉讼中,在网络环境下以非法手段取得之证据不得采纳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根据。①当然也有不少学者主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理当涵盖民事诉讼领域,但笔者在这里仍持通说,将其限定于刑事诉讼范畴。对国内学界相关理论观点争论,具体可参见张立平的《中国民事诉讼不宜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载《中国法学》2014年第1期。对传统社会刑事诉讼而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直是最重要的证据法规则,它能有效防止国家公权力滥用并妥善保护被追诉人正当权益。但当人类社会全面迈入信息时代以后,网络和各类数字化虚拟信息逐渐替代传统工具成为人们工作、生活、学习的最主要媒介。而通常意义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着重点往往更多是看得见摸得着的传统证据,它未必能充分适应数字虚拟化的网络环境。故在这种情况下,与时俱进建构一种同信息时代相吻合的网络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显然迫切需要被提到议事日程上来。

一、网络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建构的必要性

较之通常意义的传统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而言,网络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顾名思义主要关注对网络环境中的非法证据进行否定。其建构之所以成为一种必要,无疑同信息社会网络环境普遍出现息息相关。

第一,信息社会的网络证据运用日益广泛。在以计算机和有线、无线互联网络为主要表征的高科技信息社会,人体感觉器官无法直接与之发生接触的虚拟电子数据信息俨然已经成了社会交往的最根本性媒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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