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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建设中的信任缺失与重建

2015-03-27张连德

关键词:信任居民社区

张连德

(淮北师范大学 历史与社会学院,安徽 淮北 235000;吉林大学 哲学社会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2)

近些年来,社区建设已逐渐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议题。社区建设研究也逐渐成为学术界一个热点问题,并取得了许多成果。这些研究大都从社会组织、公共性、利益诉求等视角对社区建设进行分析,而忽视了以信任为视角对社区建设加以探讨。对信任问题的研究始于20世纪初期,直到20世纪末,不同学科的学者对信任研究开始表现出极大的兴趣,信任理论也逐渐成为社会问题研究的重要视角。本研究将首先从学理上分析信任与社区建设的内涵,阐述信任与社区建设的内在契合关系,并进一步分析信任对社区建设的意义;其次从社会转型期我国社区建设的现实出发,分析当前我国社区建设的阻碍因素——信任的缺失;最后对如何培育社区信任进行对策探讨。

一、信任与社区建设的关系

学术界对信任的研究主要是从心理学、社会学、经济学等学科视角下展开的。心理学把信任看作是一种微观的心理现象,主要从个体行为、心理或人格特质的角度去研究信任。如赖特曼把“信任看作是个体的一种性格特征,或者是经过社会化后所形成的比较稳定的心理特征”。[1]萨贝尔认为“信任是社会交往过程中,互动双方都拥有的一种信心,交往双方相信彼此都不会利用对方的弱点”。[2]社会学把信任看作是一种社会现象,信任与文化、结构、制度等宏观因素有着密切的联系,并且能够发挥维持社会稳定的作用。如齐美尔将信任看作是“社会中最重要的一种综合力量,如果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关系消失,社会自身将会瓦解。”[3]卢曼以新功能主义为视角来理解信任,认为信任是一种简化机制,具有减少社会交往复杂性的功能。[4]经济学家大多认同信任是一种重要的公共资本,能够减少经济交易的费用。如赫希认为,“信任是一种最重要的社会资本,存在于大多数的市场交易过程中”[5];诺斯认为,“在交易双方的信息匮乏和计算能力不足的条件下,信任能够发挥减少交易成本的作用。”[6]不同学科对信任概念的研究对我们研究信任与社区发展这一问题奠定了良好的理论基础。

社区概念最早由滕尼斯提出,他认为,“社区主要存在于传统的乡村社会,是人与人之间关系密切、守望相助、富有人情味的社会团体,连接人们的是具有共同利益的血缘、感情和伦理团结纽带。”[7]在社区中,居民之间在习俗和道德的基础上形成了一种亲密无间的相互信任感。虽然此后有许多学者从不同角度对社区概念进行界定,但大都认同社区居民间的信任关系是社区构成的基本要素。如鲍曼在《共同体》一书中描述道:“社区这一概念总能让人感到美好,社区是一个让人感到温暖并且舒服的家,在这儿,人与人之间相互信任、依靠”[8];费孝通先生认为我国传统乡土中国在更大意义上是一种“社区”类型,相互信任是乡土社会的重要特征。“‘我们大家是熟人,打个招呼就是了,还用的着多说么?’……‘这不是见外了么?’乡土社会里从熟悉得到信任。这信任并非没有根据的,其实最可靠也没有了,因为这是规矩。”[9]

从人类社会的历史看,社区发展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重视社区、社区失落和社区建设,而社区的发展过程同时也是信任生产、缺失和重构的过程。人类社会初期主要以乡村为主,信任主要建立在血缘与地缘关系之上。在乡村内,同质性、重复性交往、相互熟悉等因素共同构成了社区居民相互信任的内在机制。随着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人类社会逐渐由乡村进入城市。社会的人际关系具有流动性、异质性、工具性等特征,传统的熟人关系逐渐消亡,人与人之间猜疑多于信任,社会信任缺失也逐渐成为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面对如此窘境,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于20世纪50年代提出了“社区建设”的思想,虽然社会各界对社区建设的理解有所不同,但大都认同社区建设不仅包括社区环境、卫生、居住环境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而且还包括构建社区居民之间以及居民、政府、组织之间的信任与和睦关系,这必将进一步提升社区活力和凝聚力,提高社区治理绩效。总之,信任是社区构成的核心要素之一,信任与社区有着内在亲和关系,具体来说,信任对于社区建设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信任有利于社区秩序的和谐稳定。社会团结是一个社会良好秩序维持与发展的基础,杜尔克姆在《社会分工论》中提出,“社会团结是把个体结合在一起的社会纽带,是一种建立在共同情感、道德、信仰或价值观基础上的个体与个体、个体与群体、群体与群体之间的,以结合或吸引为特征的联系状态。”[10]杜尔克姆进一步指出人们所具有的共同价值观念和道德规范等集体意识是社会团结的基础。社区建设中,信任作为集体意识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能够发挥维护社区稳定与和谐的作用。一方面,社区的和谐稳定是建立在社区成员间良好沟通与合作基础之上的,而信任是人际关系得以建立、维持和发展的润滑剂,人际间良好的沟通与合作需要以信任为基础。另一方面,信任具有文化控制的功能。信任与法律制度相比,虽然不具有强制性特征,但它却内在的形塑着社区居民的思维方式,信任能够使社区居民接受并内化所在社区的价值观,并将其作为自身社会行动的内在规范。

其次,信任有利于社区的经济发展。交易费用是买卖过程中所耗费的所有成本,包括交易之前的信息获得、谈判等和交易之后的执行、监督等活动消耗的所有费用。交易费用是经济交易过程中都存在的问题,交易费用在一定程度上阻碍或减缓了经济的发展。居民间的信任关系能够减少社区经济交易的费用,是社区经济发展的助推器。格兰诺维特认为,“经济交往过程中的信任能够让那些漫长而又繁琐的交易变得更加的快速和简单。信任关系构建了买卖双方可以预见的未来行动,减少了不确定性,因此能够很好地避免彼此不诚信的行为发生,交易执行与监督以及处理经济纠纷所需的费用也就无从产生了。”[11]因此,社区居民在进行经济交易的过程中,由于相互信任的存在,不仅减少了交易费用,而且缩减了经济交易的时间,从而能够促进社区的经济效率与效益。

最后,信任有益于社区的民主建设。信任对社区的民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第一,社区民主需要社区居民之间的相互沟通,信任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社区居民参与社区事务的积极性,其中包括对社区发展意见的交流以及社区选举支持的表达等。第二,社区民主的建设需要有一定的“协商”精神,因为民主实现的过程就是一种沟通的过程,任何社会群体都拥有表达自己的不同意见的权力。信任可以为社区内不同利益群体进行相互沟通时提供必要的信心,这是一种对“和而不同”的信心,是沟通各方能够相互包容的信心。第三,社区民主建设重点是对社区事务的就事论事,而不能存在社区居民之间的相互攻击,信任可以减少政治辩论过程中可能形成的敌对情绪。因此,信任是建设社区民主的重要基础,建设社区民主,必须努力提高社区信任。

二、社区建设过程中的信任缺失

信任对社区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但当前我国社区建设面临的的一大困境却是信任的缺失。信任的产生与延续是建立在信任生产机制的基础之上的,信任生产机制通过提高失信行为的机会成本,确保社会交往的良性进行。我们认为社区建设过程中的信任缺失主要是因为社会转型导致的关系信任机制、道德信任机制、组织信任机制和制度信任机制失灵造成的。

第一,关系信任机制效力下降。在相互熟悉的社会关系中,关系约束是信任能够存在的主要机制。我国传统社会是典型的“熟人社会”,在熟人社会中,社会交往具有封闭性和重复性特征,一个人如果失信于人,不但会遭受别人的非议,更会失去未来人际交往中的重要资本。正是这种紧密持久的关系网络保证了传统社会人与人之间高度的信任。但在现代社会中,原有的熟人关系网络受到了严重的冲击,关系约束的力量也在逐渐减弱。首先,现代生活方式不利于社区信任关系的构建。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现代生活方式发生了很大转变。与传统社会相比,现代社区居民的人际交往呈现出表面性、工具性、暂时性等特征,人们大多只是与自己家人进行交流,与其他人的沟通和交流很少,邻里之间互不相识的现象也是屡见不鲜。这种社区生活的“原子化”特征在帕特南的《独自打保龄》里有过深刻的描述,帕特南通过实地调查发现,20世纪90年代,美国社区居民参加组织活动、政治活动、宗教活动等集体生活的热情处于下降趋势。在闲暇的时候,社区居民往往选择单独在家看电视或者独自去打保龄球,而不是和左邻右舍一起喝咖啡聊天或者共同参加群体活动,概而言之,美国社会的集体生活正在减少,人际信任水平处于衰落之中。在这样的社会条件下,现代社区居民间的交往急剧下降使社区人际间的社会互动也大大降低,最终阻碍了社区信任的形成。此外,社会的高速流动不利于稳定社会关系网络的构建。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流动的规模、速度、频率也越来越高。在快速社会流动的背景下,社区居民的关系网络发生了改变,人们的交往对象流动性很大,社会交往程度也变得越来越表面化。由于现代社区居民间社会交往的陌生化和表面化,最终导致社区信任不能构建。

第二,道德约束能力弱化。道德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规范,能够发挥调控社会文明行为的作用,道德状况是影响社会信任度的重要因素。在中国传统文化中,诚信具有重要的地位,诚信既是建立良好人际关系的最基本的要求,也是个人目标能否实现的重要因素。《论语·卫灵公》中讲:“言忠信,行笃敬,虽蛮貊之邦,行矣;言不忠信,行不笃敬,虽州里,行乎哉?”换言之,一个人说话做事忠诚守信,就会获得别人的信任。有了别人的信任,即使在一个陌生的地方其行为方式都会得到认可,其行为目的也比较容易实现。反之,如果一个人的行为方式不忠诚可靠,即使在本乡本土,也没有人会相信他,其行动目的也不可能会达到。由此可见,道德约束是保障传统社会信任的重要保障。随着我国社会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的深入,市场经济的影响越来越明显,金钱成为人们追寻的最大目标,拜金主义和功利主义等思想正在颠覆中华民族文化的优良传统,传统诚信道德观念急剧淡化。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符合传统道德规范的行为遭到漠视甚至嘲讽,而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则越来越普遍,而且有些非道德行为受到人们的仿效与追捧,对群众产生了误导作用。社会失范使诚信道德约束机制无法发挥作用,这进一步导致了当前社区的信任缺失。

第三,组织信任机制作用降低。现代人总是作为组织的成员而存在的,组织信任机制是指当个人加入某一组织后,该组织具有管理成员的权力和义务。组织能否很好地发挥其约束作用的效力取决于两个条件:一是组织的角色,二是成员对组织的依赖程度。组织的角色是指组织是否具有管理维护社会良好运行的义务。计划经济时期,组织约束主要是单位约束,单位大都是整个社会结构的一个部门,这些部门在完成本单位的目标之外,还具有维护社会秩序的责任。因此,单位拥有约束和制裁单位成员的权力和义务,人们在社会交往中只要了解对方的工作单位,就敢于给予对方信任。个人对组织的依赖程度是组织成员除了通过所在组织获取资源之外,是否还能够通过其他方式获取资源,如果组织成员的基本生活来源主要是通过所在组织获得,那么该组织成员对组织的依赖程度就比较高,组织对组织成员的约束力就比较大。计划经济时期,大多数重要的生活必须品是国家通过单位分配给职工的,职工对单位的依赖性非常大。因此,单位可以通过减少对单位成员分配生活必须品作为惩罚手段,让欺骗者受到制约。在计划经济时期,如果确定了交往对象所在的单位,人际间的信任关系就会产生。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我国的资源配置方式逐渐由计划经济时期的依靠单位向依靠市场转变,单位组织的资源配置功能开始弱化,个人对单位的依赖程度也越来越弱。另一方面,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开始实行国有企业改革,大量的单位成员下岗或者转业,脱离单位组织变为社区居民,单位已经不是人们唯一的容身之处,单位的社会管理功能逐渐被专门的社会管理部门所代替。因此,组织约束效力下降是导致当前社区信任缺失的一个重要因素。

第四,制度信任模式仍未建立。制度信任既包括相信任何破坏制度的行为都会受到相应的惩罚,也包括对制度本身的信任,即对制度本身的接受和认可。制度信任超越个人与群体的范围,能够产生更加广泛的约束力,但是在当前的社会背景下这一信任机制却陷入了困境。首先,法律制度不完善。随着我国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原有的法律制度已经无法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同时,由于法律法规制定的复杂性,能够适应新的社会环境的法律制度在短时间内却无法制定出来,导致人们的日常行为不能得到有效制约。其次,社区成员对制度认同和内化的程度不高。当前我国社会正处于全面社会转型阶段,它不仅是经济结构的转换,还是一种政治、文化、思想等方面的全面转型。美国学者威廉·奥格本认为,“社会变迁过程中,社会的组成要素发生变迁的速度是有快慢之分的,首先是物质文化方面的变迁,然后才是非物质文化方面发生改变;而在非物质文化内部,制度文化往往会首先发生改变,但是人们的民风、习俗和价值观方面则最后发生改变。”[12]2010年张玉洁对我国长三角地区的居民做了问卷调查,在问到“邻里之间发生矛盾时,你会选择什么渠道解决纠纷”时,有42.5% 的调查对象选择“找长辈调解”;52.3%的调查对象选择“找干部调解”,只有很少的调查对象选择走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由此可见,当前我国社会虽然在经济和制度建设方面取得了不小的成绩,但是风俗习惯和价值观却仍然滞后,社区居民对制度信任的认同比较低。最后,某些法律制度执行不力。为促进社区的和谐稳定发展,有关部门制定了不少能够适应当前社区发展状况的制度法规,可是在社区实际执行过程中却经常存在对政策执行不力的状况,导致了有些制度规定成为空谈,法律法规对社区成员违反社会规范的行为失去制约功能,使制度的信任机制无法正常发挥作用,最终致使社区信任缺失更加严重。

三、重建社区信任的路径选择

重建社区信任是社区建设的重要途径,针对当前社区信任缺失的状况,我们认为可以从如下三个方面着手。

第一,加强社区文化建设,构建社区信任价值观体系。文化是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产物,又反过来影响着人类的实践活动。社区文化是在特定社区范围内,社区成员经过长期的共同生活所创造出来的,具有独特的集体意识、行为规范和风俗习惯等。社区文化具有教化功能、约束功能和整合功能等,加强社区信任文化建设有利于社区信任价值观体系的构建。首先,我们需要吸收传统文化中的优良传统,继承与发扬“重义轻利”的诚信道德思想,但是我们也要认识到传统的信任模式是一种特殊信任,这种信任模式只倾向对那些熟悉的人给予较高的信任,而对陌生人的信任水平却不高。这就使得关系在人们的社会交往中具有重要地位,人们的交易行为只能局限在一定的范围之内,社会分工和合作不能很好进行,进而影响和阻碍了经济社会的发展。因此,我们要摈弃特殊信任的缺陷,积极借鉴西方信任文化中好的方面。西方的信任文化是一种普遍信任,这种信任模式打破了血缘和地域等关系限制,对不熟悉的陌生人也能够给予较高的信任,具有较强的包容性。西方社会的普遍信任模式建立在较为完善的法律制度之上,扩大了交易的范围与规模,能够减少在不完全信息背景下的交易费用,改善与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借鉴普遍信任模式是当前我国发展市场经济的必然选择。因此,我们需要大力开展形式多样的社区文化活动,特别是需要有效利用优秀文化作品的循序渐进的教化作用,尤其是要借助深受社区成员喜爱的电影、电视、歌曲、报纸等文化形式,宣传各种信任文化模式的优良传统,不但要继承与发扬传统文化的诚信精神,又要吸收西方国家普遍主义的信任模式,增强人们超越地缘和血缘关系的普遍信任的意识。

第二,加强社区组织建设,增加社区居民的信任感。组织是人们为了完成一个共同目标,成员之间紧密协作结合而成的社会团体。组织是建立社会关系,确立信任的重要途径。组织对信任构建促进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加入组织是个人取得身份证明的重要渠道,韦伯在《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这一经典著作中写到:某人一旦成为某一教会成员,其道德水平就可以被证明。经过了洗礼仪式就意味着该成员具有较高的道德水平……能够接受严厉的考验,是值得信任的。就算他去了别的地方,只要他具有宗教组织开具的证明,就能说明自己是一个诚信之人。由此可见,社会组织作为次级社会群体,组织内的人际关系比较密切,组织成员之间相互熟识,每一个组织成员的行为方式和思想状况都能被组织所了解并给出评价,而这种评价将作为公共信息,成为未来人们与之交往的重要依据。另一方面,组织内的个人互动能够促进信任的产生,组织成员通过日常互动可以逐渐学会合作与信任的能力与技巧。因此,我们要鼓励和促进社区组织的形成与发展,发挥居委会、工会、商会等社会组织的作用,通过社区组织开展丰富多样的政治活动、经济活动、文化活动,让社区居民能够更好地相互交往,使社区居民之间、社区居民与社区组织之间相互了解,培养居民对社区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增加彼此的熟悉和信任程度。

第三,加强社区制度建设,完善社区的制度信任机制。首先,完善社区法律制度。霍布斯认为,一个社会如果没有完备的法律制度,人与人之间必定是相互欺诈,甚至互相残杀的社会。完善的法律制度是普遍信任形成和社会良性运行的重要保障。因此,我们需要通过创建合理有效的社区制度对社区居民的行为进行规范,对诚实守信的行为加以褒奖,对不讲诚信道德的行为进行惩戒。只有这样,制度的信任机制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其次,培养社区居民对法律制度的信仰。对法律制度的信仰是实现制度信任的前提,而实现民众对法律的信仰,需要做好如下两个方面:一是放弃制度的实用主义。法律不只是个人目标达成与实现的保障手段,法律精神更应成为人类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指标。同样,社区法律法规的制度不仅仅是制约普通社区居民的工具,更是实现整个社区良好秩序的主导模式,只有这样,社区居民才能树立起对法律制度的信仰。二是执法人员的规范执法是培养社区居民法律制度信仰的催化剂。社区执法人员需要规范合理的行使自己的权力,严格按照法律制度的规定行使法律。只有这样,社区居民才能感受到法律的权威性和神圣性,才能最终树立对法律的信任和信仰。最后,强化社区民主监督机制。绝对的权力必然产生绝对的腐败,因此,在制度建设过程中,加强社区民主监督是制度信任得以实现的重要条件。强化社区民主监督,首先要做到权力实施的公开化,确保社区居民对权力行使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使权力在社区居民的监督下透明运行,减少权力和经济利益交换的寻租机会。其次,要完善社区内政治、经济、文化等不同部门的相互监督机制,实现不同权力间的相互制衡与相互协调,确保社区权力部门按照法律制度规定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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