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侦部门主任检察官制度刍议
2015-03-27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刘维明
环渤海经济瞭望 2015年10期
关键词:制度
■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刘维明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期印发《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试点方案》,试点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在检察业务部门设若干主任检察官,以主任检察官为基数组成办案组织,由主任检察官担任办案组织负责人。在权限划分上,改革坚持依法、合理放权与加强领导相统一的原则,根据审查批捕、公诉、职务犯罪侦查等不同特点和要求,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合理下放权限,明确相应责任,实现检察官责权利相一致。目前试点院主要是在侦监、公诉部门推行主任检察官制度,由于职务犯罪侦查权职权不同于批捕权和公诉权,主任检察官制度在自侦部门的探索将有所差异。相信随着试点工作的深入,探索自侦部门如何落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问题势必成为领导关注的重点。笔者就此略陈管见,仅供参考。
自侦部门主任检察官制度不能完全祛除行政化
主任检察官制度主要是根据检察权的司法属性和司法规律进行的制度设计,适用于具有司法权属性的部门,即履行批捕、公诉职能的部门,改革目的是突出此类业务部门检察官的亲历性、中立性和独立性等司法职业特点。1999年开始的主诉检察官制度试点正是为了探索适应公诉权司法属性的组织架构而推行的,主任检察官制度就是在办案组织和职责权限等制度层面对主诉检察官制度进行了继承和发展。而2000年之后部分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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