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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武力之“善法良治”——论警察武力权与人权的价值冲突及基本调适原则

2015-03-26荆长岭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5年3期
关键词:国家

荆长岭

(广东警官学院,广东 广州 510232)

在执行职务和自卫过程中,警察即使使用较低强度的武力,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威胁、缩减违法犯罪行为人以及其他在场人的权利和自由;而高强度的武力使用还可能致人重伤或死亡。致人死亡的武力使用如果发生错误,事后救济也无法挽回。可见,与其他警察权相比,警察武力权与人权的关联性更高、更直接,因而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和高度关注,并由此诞生了许多相关立法。本文通过对警察武力权属性和警察武力权与人权价值冲突的表现和根源,以及联合国相关国际法文件和英美、大陆法系国家相关立法、中国警察武力法的分析与综合,提炼出国际社会和中国调适警察武力权与人权价值冲突的基本原则,供警察武力法治研究者和警界同仁在深入研究时参考。

一、警察武力权的多重属性

警察武力权与人权价值冲突的基础性原因来自于警察武力权基本属性的对立统一性,因而需首先理清警察武力权的基本属性。

(一)警察武力权的国权属性

国家的政治属性和社会属性以及由两种属性产生的政治职能和社会职能均决定国家必须拥有武力权。国家武力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武力立法权,二是武力行使权。

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国家武力权的行使机关有所不同。在古代,国家武力权主要由正规军和兼顾行政、司法、军事职能的政府行使,多数国家没有进行明确的分类。进入近代以来,警察职能逐步从军队和政府分离出来,出现了包括警察机关在内的多种专门执法机关,于是国家武力权便有了明确的分类——一般分为军事武力权和执法武力权,警察武力权是执法武力权的主体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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