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人范围与顺序之完善
2015-03-26范贤聪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5年4期
范贤聪
(四川宜宾学院 法学院,四川 宜宾 644000)
我国《继承法》自1985年实施以来,对调整和解决继承范围内的诸多实际问题、保障自然人的合法继承权起到了较好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经济、家庭形态、人口结构等方面的发展变化,很多规定已经不适应当前的实际需要。例如,由于计划生育政策的施行,家庭成员逐步减少,家庭规模小型化。若继续按照《继承法》中法定继承人范围的规定处理继承案件,则容易出现被继承人的财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情况。这些所谓的“无主财产”收归国家之后,得不到充分的利用,不利于我国经济的发展,也不符合被继承人的内心意愿。另外,我国《继承法》中法定继承人顺序的规定过于绝对化,也存在不合理之处。因此,为了尊重被继承人的内心意愿,应当完善我国法定继承人范围与顺序的相关规定。
一、国内外法定继承人范围与顺序的相关规定
(一)我国法定继承人范围与顺序的相关规定
我国《继承法》第2章第10条至第12条规定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与顺序。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即二亲等以内的亲属。此外,还有附条件的儿媳和女婿以及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同时,我国将法定继承人的顺序绝对地划分为: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和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二)国外法定继承人范围与顺序的相关规定
1.德国的相关规定……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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