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设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公司法规则:立法表达与司法适用
2015-03-26蒋华胜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5年6期
关键词:效力
蒋华胜
(西南政法大学 民商法学院,重庆 401120)
创设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公司法规则:立法表达与司法适用
蒋华胜
(西南政法大学 民商法学院,重庆 401120)
《公司法》对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过于原则,不能适应司法裁判的需要。通过对股权转让纠纷的类型化进行梳理,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对股权转让合同效力诉讼、股权转让违约诉讼、股权转让侵权诉讼、办理股权变更登记诉讼等疑难问题以及司法适用进行梳理研究,可以提出涉及股权转让纠纷法律适用的片段建议。
股权转让;合同效力;司法适用
2005年《公司法》扩大任意性规范的适用范围,尊重公司内部的公司自治,该特性对公司股权转让规制产生重要影响。笔者根据公司法规范的特性,拟对股权转让纠纷规制以及司法适用进行相关探讨。
股权转让纠纷主要包括:股权转让合同效力诉讼[1],股权转让违约诉讼,股权转让侵权诉讼,办理股权变更登记诉讼等几种类型。
一、股东违反法定程序转让股权问题及其司法裁判
(一)股东违反法定程序转让股权问题
1.股东违反法定程序转让股权问题争点归纳
关于《公司法》第71条规定的限定条件对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观点:一是效力待定说。认为公司法规定的“同意条款”和“优先购买权条款”属于合同效力的限制性条款,违反公司法的程序转让规定,损害了其他股东的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应当认定为效力待定合同。二是可撤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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