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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客体的性质分析

2015-03-21王寒,燕艳

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 2015年4期
关键词:法律

[摘 要] 对于物权客体的研究是研究物权的逻辑起点,要认识物权必须先理清作为物权客体的物的性质,由于作为物权客体的“物”的范围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逐渐扩大和物权体系的开放性,导致现在出现的许多物的形态已无法为现有的物权客体体系所涵盖。而对物权客体的独立性和有体性的不周延现象进行解释,目的是为“物”的内涵界定提供一定的参考价值,使其具有更强的时代包容性。

[文献标识码]A

[DOI]10.14071/j.1008-8105(2015)04-0095-04

[收稿日期] 2015 − 04 − 21

[作者简介] 王寒(1979− )女,博士研究生,长春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燕艳(1992− )女,吉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一、对物权客体概念内涵的反思

物权是构成现代财产权的两大基石之一,而物权的客体理论则是整个物权法体系的基石,是物权制度的逻辑原点。物权作为一种支配权,必须以特定物为其支配客体,故成为物权的客体的物只包括那些能为权利人所支配和控制的物。从罗马法直至近、当代物权法,土地一直是物权法的重要调整对象,物权的客体之所以将土地作为最为重要的不动产来规制,主要是因为土地在农业社会的重要性以及其独有的特性,诸如:社会性、财产性、固定性、安全性等,但同时罗马法也承认了无体物的概念。罗马法中的无体物是指:“法律上拟制的关系,而为人体五官不可觉及者,如用益权、地役权。” [1]随着工业革命之后工业化发展和科学的进步,尤其是市场经济的不断繁荣,极大地扩充了物的范围,在当代,任何物在法律上都具有自己的归属,即使是无主物最终也会找到其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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