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从克服外部性的视角探究水土保持的国家补偿法律机制

2015-03-21王磊

河北水利 2015年7期
关键词:法律生态

王 磊

1978年改革开放至今,我国经济的年均增长率超过9%,2013年,我国的国内生产总值已达90386.6亿美元,位居世界第二。与此同时,我国水土流失及由此带来的环境问题也日益严峻,据估算,由于环境问题带来的年经济损失约为860.2-4498.6亿元,平均占GDP的8%-13%。面对触目惊心的水土流失,近10年来,中国政府采取了退牧还草、退耕还林、土地复垦等措施,实施了青海三江源自然保护区、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等重大生态保护工程,有力地缓解了生态破坏加剧的趋势。但是,这些措施大部分属于周期性工程,局限于发生问题后的应急补救性措施,具有明显的临时性,缺乏长期性、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1. 现有水土保持效益分析探析

出现此种问题的原因在于仅从保护和管理的视角分析水土保持的效益,忽视了其本质,也没有深入探究其来源。此研究思路只是依据水土保持带来的环境利益所表现出来的 “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消费特征,就片面的认为水土保持的结果完全是公共物品。既然如此,按照公共物品的使用逻辑,人们可以无代价的“搭便车”享用水土保持后的生态环境,无需关注其数量和补偿。事实上,这种认识与公共经济学中的公共物品理论相悖:公共物品是指应该由政府提供的物品。当我们承认水土保持的独立性时,就会产生新的疑问:如何定位水土保持的创造者和受益者?如何补偿其创造者?如何确定补偿的数量和主体?对经济学的逻辑探索和思考这些问题,构成本文的研究思路和行文脉络。……

登录APP查看全文

猜你喜欢

法律生态
法律推理与法律一体化
“生态养生”娱晚年
法律解释与自然法
住进呆萌生态房
生态之旅
生态之旅
生态之旅
法律适用中的逻辑思维
让人死亡的法律
“互助献血”质疑声背后的法律困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