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外部基准看中国补贴领域的超WTO义务
2015-03-21余敏友教授刘雪红
余敏友(教授) 刘雪红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责任编辑:王勇娟)
从外部基准看中国补贴领域的超WTO义务
余敏友(教授) 刘雪红
一、问题的提出
所谓超WTO义务(“WTO-plus”),是指WTO某些成员所承担的高于普通成员所承担的WTO义务。随着中国出版物案、原材料案和稀土案中一再出现的“GATT一般例外条款对《中国加入议定书》的可适用性”之争持续升温,超WTO义务问题也日益引发各界瞩目和重视。WTO法律体系怎么会产生超WTO义务条款呢?
多数学者都认为,超WTO义务起源于加入议定书和被纳入加入议定书的工作组报告段落。因为WTO采取了与GATT时期不同的“一揽子接受”模式,所以除了诸边协定之外,任何一个申请加入WTO者都不能对WTO条款提出保留而是接受所有的WTO义务,而非WTO的创始成员在WTO中的义务则必须根据《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12.1条由“它与WTO议定的条件”来确定。由于这里规定的“议定的条件”其实是没有限制的,再加上众所周知的加入谈判过程中的政治性及先后成员地位不平衡,使得先加入成员对后加入成员有了“漫天要价”的机会。因而有人评价,对于后加入WTO的发展中国家而言,入世就是发达国家从发展中国家那里“挤出承诺”的过程。以中国在WTO的补贴义务为例,中国同时受《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简称“SCM”)、《中国加入议定书》中关于补贴条款的约束。而《中国加入议定书》第10.2条(对国企补贴视为专项性补贴)、第10.3条(取消所有禁止性补贴)、第15(b)条(适当基准问题)及被间接纳入《中国加入议定书》的工作组报告条款——第167段(取消出口补贴)、第170至174段(产业政策)、第234段(取消农产品的出口补贴),都在补贴方面对中国提出了比其他普通WTO成员更高的义务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