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正犯实行行为着手的认定
2015-03-21随鲁辉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上海200042
武夷学院学报 2015年2期
随鲁辉(华东政法大学 法律学院,上海 200042)
间接正犯实行行为着手的认定
随鲁辉
(华东政法大学 法律学院,上海 200042)
间接正犯实行行为着手的认定问题不管是在刑法理论界,还是在司法实践过程中都存在较大的争议,其认定标准具有复杂性和抽象性。一般犯罪类型实行行为着手的认定必须坚持犯罪人主客观相一致的基本原则,同时把握好具体犯罪类型中犯罪人和被害人之间的时间和空间关系,来确定对法益侵害的现实紧迫性。而间接正犯实行行为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犯罪形式,其着手的认定同样要以此标准来确定。
间接正犯;实行行为;着手;时间和空间
实行行为的着手涉及到预备犯与未遂犯、预备阶段的中止与实行阶段的中止的界分问题,也是衡量正当防卫行为是否适时的判断依据,因此研究该问题的重要性已经无需赘言。[1]我国刑法规定:“已经着手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然而对着手的概念却没有做相关的规定,理论界对该问题也是总说纷纭。也正是因为这一原则性的问题没有充分的明确,造成了特殊类型的间接正犯实行行为着手的认定变得无从下手,因此笔者认为应首先搞明白一般犯罪类型实行行为的着手标准。
一、一般犯罪类型实行行为着手的理论
理论界通常认为实行行为的着手是指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侵害刑法保护法益,造成危害结果或造成危害结果危险性的犯罪构成必须的客观方面的行为。……
登录APP查看全文
